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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接受租屋也是個不錯的選項,但我沒租過房屋啊,該注意哪些事情?

我以為,租屋該注意的事情有下列幾點:

一、慎選房東最重要

二、一切權利義務,都請白紙黑字

三、進住房屋後,立即換門鎖

四、千萬別當二房客

五、享受權力,也請盡義務

我也知道要慎選房東阿,可以看屋就那麼一下子,怎麼分辨好壞人;更何況,有時候房東委託仲介出租,根本也見不到房東本人。

首先,我建議不要透過仲介來租房子,因為租賃與買賣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買賣關係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房,除非有其他特殊狀況,不然買賣雙方在成交後,彼此就不會有交集。可是租賃不同,租賃成交後才是出租方與租借方關係的開始,況且常需持續一年以上。在這樣的前提下,瞭解你向誰租房子是絕對必要的。之前提過,在台北租賃房屋的報酬率其實不高,是個買方市場,為何租屋者在收入微薄的情形下,還願意多花一筆仲介費委託代為尋找客戶?最可能的原因就是房東沒有時間自己找客戶,如果房東連找客戶的時間都沒有,又怎麼能期待當租賃的房子有問題時,房東有時間或意願來幫你解決?

基於上述的原因,我只會跟自行租賃的房東租房子,而且一定會要求要跟真正的屋主見面,約看房子時,除了觀察房屋是否符合居住需求外,也同時觀察屋主的穿著打扮、年紀歲數與談吐。以下是我租屋時,一定會問的房東的一些問題及為何會這樣發問的背後原因,提供給讀者做為參考:

一、我一定會問房東來這的路途花了多久的時間,如「房東辛苦了,大熱天還麻煩你騎車過來,騎了多久阿?」如果交談還算平和,我會接著說:「那房東是從哪過來的?又買了一棟房子唷?好厲害唷,我都負擔不了那麼重的房貸」這樣問除了可以瞭解房東目前居住的位置離欲出租房子有多遠(將來如果有緊急狀況時,房東多久能到!)外,運氣好的話,還可以探知房東目前的居住狀況與房貸負擔壓力,免得租了沒多久,房東就來煩你說他要賣房子或者給小孩住等問題,雖說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到期前房東沒有權力要你搬走,但之前能多瞭解些,就能避免這些麻煩事。

二、我還會問:「方便問一下,為什麼想把這房子出租?」我之前以此問題詢問目前的房東時,得到「房子空著沒人氣會容易損壞」這樣的答案,那我就會追問:「那為什麼您的小孩怎麼都不過來住?」、「因為都已經結婚且另外買房子了,這房子是我們規劃來養老用的」

這樣我就能確定,房東不會為了將來小孩結婚或小孩的居住需求,來請我搬家了!反之,如果我聽到如「繼承父母的財產得到,空著也是空著(不珍惜自己的房子,將來需要修繕時靠誰?)」、「這是供給子女結婚用的新房,現在沒需要用到(只要子女要用,就不能租了!)」或「才剛買沒多久,出租多少貼補些房貸(萬一房東付不出房貸,我不就也要跟著搬家?)」這些答案時,我通常就不會再想向這房東租房子了。

三、我一定也會問:「這房子已經租了多久?之前有幾組客人已經來看過房子?」這樣問除了瞭解這房子的搶手程度外,主要是為了判斷房東有沒有急著將這房子出租的壓力。我不喜歡急者想把房子出租的房東,因為真正愛惜自己的房子且沒有財務壓力的房東,應該是會想瞭解房客的身分、工作及家庭狀況後,才會談到後續的租金高低等的問題。換句話說,我反而喜歡看屋時,會詢問我在哪工作、工作多久了、結婚多久了等問題的房東,因為這是關心自己的房子才會有的表現,而找到關心自己房子的房東,才能確保自己以後能住的安心與舒適。

找到好房東,並不代表租賃的關係就此建立。因此接下來就需要與房東針對房屋租賃的條件進行協商,並請白紙黑字的將兩方的權利義務說清楚、講明白!以下是我認為必須在契約中明訂出來的項目:

一、租金

除了租金及押金的金額外,亦應包括何時給付租金,租金及押金之付款方式,押金的退還時間與方式,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費、清潔費、維護費、(公共)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或其他公共設施更新所需分攤之費用。另外,我也建議將租金延遲給付之寬限天數及其後續處理方式載明於合約條文內,以避免可能的紛爭。

二、對象及時間

房子是由幾月幾日起租賃至幾月幾日止,由房東某甲出租於房客某乙,雙方的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指印(或印鑑),最好再加上戶籍地址,這些都是契約的必備要件。

三、使用限制

房東一併留予租戶使用之家具品項及數量宜納入契約條文;另外諸如是否可攜帶寵物入住、是否得轉租、牆壁可否釘掛物品、租戶是否可自行裝修、是否有夜間喧鬧的時間限制、可否於屋內或梯間焚燒金紙、可否自行增設鐵窗及還屋時是否需回復原狀等使用上的限制,也需要在合約中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提前退租

如租戶或房東因某些原因,致使需提前解除租約時,後續的處理方式及損害賠償方式為何?這邊要注意的是,房客一定要主張房東於租約期限內,不得任意收回房子;並於契約中明訂關於房東提前解約時的賠償方式,以保護自身權益。

五、稅賦分擔

房東依法令規定所需繳交之房屋稅及土地稅,是否轉嫁與房客或有其他分攤之方式,亦應於契約中說明清楚,一般而言,房屋的相關稅賦都應由房東負擔,實務上唯一的例外就是如果房客想要將房租列報在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時,在簽約前就跟房東說清楚,免得讓房東因為不知情而遭到稅捐稽徵單位的罰款。

六、可設定戶籍

我建議房客應要求於契約加註:「於租賃期間,房客得將戶籍設定於該房舍」之規定,這樣方能享受租屋座落之區位優勢—如學區優勢。

七、續(退)租細節

此部分條文包含房東如欲於期滿後不續租時,應於契約期滿前多早通知房客(為自己預留找尋下一個房子的時間)及租賃到期後,房客遷出後留置的物品之處理方式。

八、包山包海條款

契約應秉持公正的原則來規範房東與房客間的權利義務,因此房客有權力要求租賃契約中不得出現「房東得隨時收回房屋」或「任憑房東處置,房客絕無異議」這種將房客責任無限上綱的不合理條款。

九、租賃屋修繕權責

一般而言,如果租屋的原有設備有損壞時,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建議房客在審閱租屋契約時,要注意房東有沒有透過契約條文,將修繕的責任轉嫁給自己。反過來,如果房客想要對租賃的房子進行增改建或更換設備時,也請事先取得房東的許可,並討論租約到期後,增改建或新增的用品是否需要回復原狀?

十、買賣不破租賃

這句常聽到的俗語,意思就是如果房客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尚處於有效的時限內,縱然房東將房子轉賣或繼承與其他人,致使產權所有人改變時,此租賃契約依然存在,租賃的條件也都照舊。但民法第425 條對這個原則列有適用的限制,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經過法院公證(通常不會有,會多公證費用),且租賃的期限超過五年或沒有訂定期限者,就不符合此一原則。

十一、善盡房客義務

無論契約內有無其他規範,如果房客遲繳租金達兩個月以上,並經房東訂定催繳期限仍不繳交者,房東可以逕行終止契約,要求房客搬離房舍。

十二、爭議處理

如果真的跟房東發生一些契約或房屋使用上的糾紛時,房客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房東、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租賃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還是無法解決爭議,可能就要走到法律訴訟的最後裁決階段。然而洽第三單位申請調解較為費時費力,且往往會跟房東處於「撕破臉」的狀況,因此請先確認已經無法與房東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後,再尋求上述單位的協助較為妥適。

說了那麼多,聽的頭都昏了,哪裡能找到範本啊?

可以在Google 上鍵入「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就能輕易找到許多租賃契約的版本,其中以行政院所頒布的契約架構最為完整,然而讀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檢視契約範本是否符合自身的權益與居住需求。因為一旦契約簽訂,就是房東與房客間的規範,對兩造都有其拘束力,寧可於簽約前斟酌再三,也好過簽約後頓足後悔。

找到了好房東,也簽下了合理的租賃契約後,請在住進新家後立刻更換大門門鎖(這點務必要列入租賃契約)。居家安全是維持生活舒適的必要條件,就算房東真如我們觀察的是個和善的人,也難保之前的房客是否有預留門鎖的備份鑰匙。不要以為自己不是女生,就輕忽換鎖的動作,畢竟房屋遭竊都是不愉快的經驗,若因此又賠上與房東的關係(懷疑是房東或其親人所為),那就更得不償失。只要數千塊錢,就能確定門鎖鑰匙只掌握在自己手裡,何樂而不為?

此外,別因貪圖租金便宜而去做「二房客」(註:即向房客再承租由其租來的房子),因為大部分的房東是不允許這樣轉租的行為,所以在「二房東」與「原始房東」間的契約內,多半都會有「禁止轉租」的條款,就算契約沒有規範,依照民法第443 條第2 項「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規定,房東是可以要求你們立刻打包走人;還可能面臨原始房東的侵權求償等衍生出的許多糾紛,所以千萬別貪小便宜去當個「二房客」。反過來說,為了避免自己成為「二房客」,可以在簽約前要求房東提供房屋的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書等。若真的想租賃一間較大的房子時,可找三五好友採「合租」的方式來分攤房租——前提是,你很熟悉好友們的生活習慣不會太差;另外,請將所有的好友都列為契約上的租賃對象,以免自己成了室友違反租賃契約的代罪羔羊。

最後提醒讀者,租賃契約內的權利義務請務必遵守,因為那是你與房東白紙黑字所簽下的遊戲規則,千萬不要有「反正先隨便簽一簽,日後再來吵」的心態,也別認為所有的房東都會認賠了事,只要遇上一個爭到底的房東,違背契約義務在法律上是絕對站不住腳,一旦出現不利於己的判決,自己也將被貼上「惡房客」的標籤,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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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漫遊者授權刊載,全文摘錄自《房市泡沫來了!我該逃命,還是逢低買進?》,首圖來源:kafka4prezCC Licensed,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