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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在網路上分享了一個問題,他的薪水從本來一個月領一次,變成一個月領三次。
一次十號、一次十五號、一次二十五號。

到底是為什麼呢?
感謝 FB 網友的提醒,我沒把勞基法 23 條先寫出來。可能誤導新的人資夥伴。

先說法令規範:這是對的
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注意了,這邊就是問題所在,如果你在面試的時候公司沒跟你說,那發兩次是對的。
但是如果有特別說我們就是幾號發薪,這樣,基本上要看當時雙方認定,是否叫做特別約定。

我的見解是:是

所以,很多企業在調整自己的合法性,配合法令改變發兩次或多次是對的!! 但是,如果巧立名目讓固定所得跟投保薪資不同,那就是有問題的。這是我這篇的重點。我相信公司是好人。我先說,我看過太多黑暗的公司所以在我還沒有看到薪資表明細表之前,我「假設」公司立意都是良善的。

一來合法化、二來可能是因為公司人太多了,所以每個月的十號先付給員工20008元,讓大家先有錢過活。但某些的同仁因為太會花錢了,所以公司就把第二次的薪水放在五天之後,再發一次。最後,因為每個月可能都會有營運獎金、紅利獎金等等的非固定薪資。所以就在25號發給。

但是,許多的公司真的是妖魔鬼怪到了極點,想盡辦法要省錢。巧立了許多的名目,在每個月的十號發給的叫做底薪,20008元,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然後呢,剩下應該給的本薪,就放在過幾天再發。異想天開的要逃離勞保健保跟勞退提撥的緊箍咒。可能剩下的錢就會變成所謂的「伙食津貼」、「生產獎金」、「育兒津貼」……等等各種眼花撩亂的科目名稱,為的,就是想要逃避所謂的最低投保薪資這一塊。

但是,實際上呢?許多的公司行號會用這三種方式發薪水。我就以圖片的方式來說明:

在實務見解上,每個月你只要領到的錢都是一樣的,就叫做固定性給予,這個就視同本薪。就是實際應投保的薪資。

也就是說,我畫出黃線的實際約定薪資,就是老闆應該一次轉帳給你的錢。
上方的獎金,則是因為有些業務單位、生產單位本身就規定的獎金,這在合理的範圍內。

但是很多的公司為了逃避這一塊,想出來這些辦法,想說拚拚看,會不會被查到,所以就刻意跟勞保局提報你的薪資是法定的基本工資。(目前是20008元)。只看勞基法,沒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2、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3、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4、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而這個投保薪資,在該條例的第十四條內清楚記載「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所以,如果是每個月固定領取一定薪資的,他就必須繳納該級距的保險費,公司也是一樣必須提繳。

碰到這樣問題的網友,可以去申請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自己的投保薪資,到底是多少錢。

因為這關係到你未來的退休金、如果公司倒閉或你被資遣的時候,就業保險給付的金額(前六個月投保薪資的60%)、生育津貼等等….

要如何確定公司有沒有違法呢?

其實看看你每個月公司怎樣給你薪水的。直接領現的我就不說,因為這個除非保留薪資袋,不然稍有規模的公司都是直接薪轉入帳戶內的。我用以下的圖片解釋:

如果你的公司轉帳是約定的薪資一筆全轉,擇日再發獎金,也是轉帳入戶,這就沒問題。但如果你看到存摺裡面,一筆是現金存款、一筆是薪資轉入,代表公司可能有鬼。因為,現金存款在銀行勾稽的時候,是無法勾稽的。因為除非存款五十萬以上,依據洗錢防制法才需要設簿登記。所以現金流無法查詢到,政府就沒辦法主動介入稽查(勞檢也查不到、公司打死不認帳、除非去調銀行錄影畫面、相關傳票)

當然,另一種可能就是 公司有問題了。有極小的可能,公司真的付不出薪水來,所以分好幾次給……這樣,你就更應該有警覺。是否公司現金周轉不靈,無法給付薪資。

這時候,我的建議是,先查投保明細、確認投保薪資,如果真的失業了,申請失業給付。如果公司未依規定投保,還是老話一句,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吧!雖然我相信人性本善,但是我更相信商人將本求利。如果你發現公司有這樣的問題,不要客氣,盡管查下去吧。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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