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要協助一位當事人處理離婚協議書。大致上,如果能協議離婚大概是最好,因為到了法院以後,就是把一家人的未來交給一個不認識你們的陌生人決定,隔壁與對面又各自坐了一個跟你們不熟的律師。這三個陌生人講著你們的私事,做出讓你們都不滿意,只能接受的決定。
在遠古的唐朝,也有協議離婚這件事。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獻,被統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裡面竟然有一批離婚協議書(放妻書),應該是中國迄今發現的最早離婚協議書,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間,約在西元9世紀至西元11世紀前後。放妻書的格式是:首先講理想的婚姻應該是怎麼樣;其次講現實的婚姻狀況,亦即離婚的原因;最後說明離婚善後事宜。
最標準格式,來自於英國學者斯坦因(Marc Aurel Stein)從敦煌帶回倫敦的版本,內容大概是這樣:
「某李甲謹立放妻書。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裙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選娉高官之主,解冤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更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於某年某月某日立此書。」
第一段說明為何會結婚,不過就是前世結緣;第二段說明為何會離婚,大概就是個性不合。第三段是交代三年的贍養費,以及一些祝福的話,希望前妻越來越正、再嫁會更好,活到千秋萬歲,不要再互相討厭了。
大致上,現行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唐朝這麼浪漫。開頭大概都是「某某與某某因個性不合,難偕白首,兩人協議離婚,訂定條款如下」。「個性不合,難偕白首」八個字,其實隱藏了許多的恩怨情仇,這麼輕描淡寫,聽起來有點虛假。
但是又不能寫「因某某經常外遇,某某再也不能忍受,跟個性不合一點關係也沒有」。大概是我們都很體貼對方,不願意把實情寫出來。但唐朝的協議書,先回到婚姻的本質,再談兩人分手的原因,難能可貴的又是誰也不怪誰,實在是太好的榜樣。
接下來可沒有這麼浪漫了。一般而言,離婚協議書的條款,可分為三大類:也就是小孩的監護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
小孩的監護權,在唐朝不會有女方監護的問題,因為在傳統父系社會下,大概都是由男方取得。現在則可以分為單方監護與共同監護,這一點可要想清楚,畢竟如果選擇共同監護,孩子以後的重大事項,例如讀書、出國等,還是要由兩人共同決定,如果「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還是單方監護就好,免得以後還要上法院解決問題。
沒有贍養費?是的,贍養費是設計給因離婚而經濟弱勢的一方,但我國不流行這一套。反觀唐朝在協議離婚時,往往會有一筆錢,大約可供前妻三年之用的「衣糧」,可以分次給,也可以按月給,在現代民法中,我們稱為贍養費。然而,這筆贍養費到了現在的法院可不好拿,法院很少判決給妻子或先生贍養費,因為從法條上來看,被離婚的那方必須符合「無工作能力」的要件,而且離婚的原因也不在她,法院才能酌給。問題是,除了嚴重的身心障礙以外,現代人要找份工作並不難,是以「無工作能力」這一點,通常會讓弱勢的一方很難取得贍養費。
扶養費,是給孩子的。原則上可以約定好一定的金額,也可以不約定,但是請不要白紙黑字約定不用給。這筆錢,如果協議不成立,一般而言的標準是二萬元上下(主計處的標準)。如果讓法院判決,一般而言大概會依照兩人的經濟能力去分攤這兩萬元,例如老婆一個月薪水三萬元,老公是七萬元,那麼將來的扶養費負擔比例大概就是三比七。不寫也成,以後一次要更刺激,可以請求十五年之久,有寫的話反而最多只能一次要五年而已。
最後是財產分配。唐朝當時相對開放,大概還可以接受老婆把自己嫁妝帶回娘家,不過「相對開放」的意思,就是不能分配夫家的財產。台灣這一點倒是很公平,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減去婚前的財產以後,兩人的差額平均分配。所以我看到有些老公把房產登記在老婆名下,以示忠黨愛國時,我都會覺得這實在太聰明。反正以後離婚還是可以分一半,現在登記在老婆名下,只會有一些不方便(這不方便其實也還是可以破解的),但是卻可以得到大心,這真是太划算的事情了。
總之,離婚就像咳嗽一樣,千萬不要拖。也但願明天的離婚協議,可以平安簽署,祝福這一對無緣的夫妻,一別兩寬,更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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