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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父母,你應該看看這篇,去了解一下為什麼先前出現幼教老師情緒失控。

我們花很多的錢送孩子去上幼托教育,但真正的錢卻落到經營者的手中,擔負起教育責任的老師,領到的錢之微薄、壓力之鉅,非你我能夠想像。

你可曾知道,幼教老師起薪中南部是兩萬多已經算很高。幼保科系畢業的,得到的重視程度遠低於國小、國中的教師。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喚起一些人,對幼教老師的尊重與重視。

昨天一位網友透過人力銀行的編輯轉了一個問題給我。
大致上問題是這樣的

我是一名幼稚園兒童英文老師(全職)

原工作職務內容:上午協助行政,下午上國小美語課,現在園方要求我,早上要多負責幼稚部的美語教學,我請問園方「這樣薪資有調整嗎?」
園方表示:我不喜歡你跟我談錢,因為如果答應你要加薪,可是你如果教得不好,那怎麼辦?
我現在已經開始教課了,薪水也沒變動,而且我們一天上班9.5小時,中間都沒有休息,吃飯時間是到幼稚部打掃,邊打掃邊吃飯?試問:這樣有甚麼相關法律可以解決嗎?

我收到這篇問題的時候,我覺得那個吃人的老闆又出現了!!

甚麼叫做我不喜歡你跟我談錢?如果教不好怎辦?

第一、員工職務之調整應該符合員工能力,勞動契約裡面所記載的,如果有所調整,員工是可以跟老闆談薪資。

第二、如果教不好怎辦?!

你不是肯定他的工作,才把教國小的老師增加一個教幼稚園的工作嗎?

親愛的老闆,如果你認為他不能勝任,那就不要增加一份工作啊?

這位老師,請你記得,你是有權利跟要求適度的調整薪資。

但老闆也有權利拒絕你的要求。

勞基法修正後的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這位老師可以去評估看看,對你的勞動條件是否有增加了負擔?

或者體能、技術上無法勝任?(是否沒有相關幼教專業執照?老闆才吃定你?)

至於上班9.5個小時的部分,貴公司的確違法了

根據勞基法規定的部分,每四個小時需休息30分鐘,而如果你的休息時間是被指派邊打掃邊吃飯這樣的,基本上就是待命工時甚至可以說是工作中。

休息的定義非常明確,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相關文章你可以看我寫的:
http://blog.mitchellchen.com/2015/11/blog-post_11.html
http://blog.mitchellchen.com/2015/11/hr.html

我會建議你先跟老闆討論薪資、工時。

如果老闆真的不聽勸,你也需要這份工作,我建議你就跟老闆要1.5小時的加班費吧!!

我面試過幾位幼教業轉任的同仁,早上七點半上班,晚上六點半下班,薪水兩萬三。
還得擔心小孩子出狀況…幼教業也真的是血汗產業之一

但我還是老話一句,有這種愛計較的老闆,你也不會有多好的日子。
你現在委屈了,不代表日後不會更委屈。

找一個讓你開心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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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呼叫米球facebook粉絲團;首圖來源:Leonid MamchenkovCC Licensed;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