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堪同居的虐待、撫養,你該知道的法律
這篇故事中有幾個法律常識:
- 「婆媳不和」可以做為離婚理由嗎?
依《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的「直系親屬」有不堪同居的虐待,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有虐待行為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所指直系親屬,例如夫妻一方的父母、祖父母,或夫妻一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
在實務上認定「不堪同居的虐待」,例如家庭暴力或亂倫,程度上都相當嚴重。一般的婆媳不和或姑嫂等其他家庭成員間的不和諧,多數以「婚姻破綻的重大事由」做為離婚理由,當然也就涉及「誰的錯比較多」的評價,錯的一方或者錯的比較多的一方提出離婚者,就會遭到法院駁回離婚請求。但要提醒一件事,實務上審酌的主要對象,不是婆媳不和導致婚姻破綻時是婆婆的錯還是媳婦的錯比較多,而是面對婆媳不和導致婚姻破綻這件事,夫妻如何處理?倘若丈夫不聞不問,沒有協助處理,任由媳婦一個人面對,甚至落井下石,導致衝突愈演愈烈,那麼婚姻破綻的責任,就是丈夫「可歸責」的成分較大。簡單說,離婚案件,法院審酌的重點是「夫妻」,不是「婆媳」,千萬別搞錯婚姻中的主角。
- 在家中可以裝監視器嗎?
依《刑法》規定,這涉及妨害祕密罪,也就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
所以,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可以在家中裝設監視器,這會涉及妨害祕密罪,至於故事中的老太太說「因為家中曾經失竊」,所以才裝置監視器,是否就可以說她沒有「無故」,這就需由法院客觀評價了。
- 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嗎?
在談這個撤銷贈與前,我先將關於不孝子女的因應法律,提供讀者參考。
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於父母不受限於沒有謀生能力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雖不限於「沒有謀生能力」,但仍應限於「父母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情形。扶養的程度,則按照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
不過,依《民法》規定,法律上也有不肖父母條款。也就是在特殊狀況下,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然不公平者,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也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例如,對於負扶養義務的子女、他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者對於子女在未成年時候就沒有正當理由不負扶養義務的情形,這些狀況都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此外,對於啃老族,法律上也有「去家權」的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家長對於已經成年或雖沒有成年但已經結婚的家屬,可以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實務上很少人使用去家權,不過如不肖子女涉及家庭暴力,也可以運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遷出令」及「遠離令」,保障自身權益。
- 至於可否不盡扶養義務而撤銷贈與?也就是送出去的東西,可不可以收回來?
贈與可以撤銷的情形,大致有幾種常見狀況:
第一種,贈與物的權利沒有移轉前,贈與人得任意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或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就不可任意撤銷。父母子女間的贈與,雖似可稱之為道德上的贈與,但為避免爭議,建議贈與契約經過公證,較為妥當。
第二種,如果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經交付贈與物,但受贈人卻不履行負擔者,那麼贈與人可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實務上常見父母為規畫遺產,所以約定在生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但要求房產上的租金,繼續交由父母收取,這就是附負擔的贈與。但如果日後子女拒絕把租金交付給父母,那麼父母可以請求交付租金或者撤銷贈與。
第三種,不肖子女條款,也就是對於贈與人、其配偶或者一定關係的親屬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並且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這些狀況都可以撤銷。但要注意的是,這項撤銷權,自知道有撤銷的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對受贈人已經表達宥恕,也是不可再主張撤銷。
所以不盡扶養義務,確實可以主張撤銷,至於故事中老太太可否撤銷贈與志文的房產,那就回到志文是否算不盡扶養義務的判斷。老太太已經有相當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且志文把父母贈與給自己的房子留給老太太繼續居住,老太太是否可以主張撤銷贈與,還是有爭議的。
那麼,老太太可否主張刑法上的遺棄罪?依法律規定遺棄罪,對於有扶養義務的「無自救力之人」遺棄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老太太並非「無自救力」的狀態,所以不至於構成遺棄罪。
此外,對於不肖子女的處置,還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諸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經過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的情形。
雖然在此提醒很多不孝子女的相關法律常識,但我還是認為志文並沒有到不肖子女的程度。
- 最後提醒老人的法律權益:
首先,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得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代為行使法律權益。
倘若只達「顯有不足」的程度,也可聲請法院為「輔助宣告」,選定輔助人,(不損受輔助宣告人涉及對自身特定的重大權益時,例如擔任公司負責人、處分房產等,應經輔助人的同意,)以維護受輔助宣告人權益。
其次,老人家得預立遺囑,遺囑可以處理在不違反繼承人「特留分」的情形下,指定財產分配方式。以故事為例,關於老太太的繼承,丈夫及志文是法定繼承人,兩位的「應繼分」是均分,也就是各二分之一,子女和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另外,丈夫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但志文可以主張爸爸對於家庭並沒有給予幫助而請求法院酌減差額請求權比例,老太太也可以預立遺囑,聲明先生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以上僅供讀者參考,還是建議如遇到類似情形,仍需就個案情形諮詢律師,會比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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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好人出版《好散,也是一種幸福》授權,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圖片來源:Usty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