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台灣因應世界數位潮流,今年是重要的轉捩點,不只有關數位發展委員會的討論頻頻,還將制定全球第一部 OTT 專法,名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這部專法將向愛奇藝及騰訊等大陸業者處以罰鍰。這些動作讓台灣數位產業的發展看似有所進展,其實問題很多,來看「網路公民暨民主協會」理事長戴季全的分析。(責任編輯:連柏翰)

台灣將設立數位發展委員會,以及 OTT 專法。圖片來源:flickr
今天我以網路公民暨民主協會理事長的身份,出席時代力量的記者會。會中我提出了三點訴求:一、數位發展專責機關設立刻不容緩,儘速召開國是會議凝聚民間共識。二、OTT 專法不應由 NCC 管制,應該回歸產業發展由文化部主責。三、支持 NCC 堅持獨立機關任務,捍衛台灣的言論自由。
網路公民暨民主協會主張我們應該挺身對抗數位極權,積極發展台灣網路民主。以上三點不分黨派,都應該正視並積極參與,三點主張分述如下:
一、數位發展專責機關設立刻不容緩,儘速召開國是會議凝聚民間共識
台灣民間的數位發展在過去三十年來,走在世界最前端,一直以來都是數位發展的先驅,無論是 PTT,BenQ 的 mp3 隨身聽,PChome 電子商務,甚至是近年來快速興起的社群政治。我們每一次都超前發展,但每一次也都落後留級。
為什麼 PTT 沒有朝 Facebook 發展?為什麼 BenQ 沒有繼續往 Apple 模式演化?為什麼 PChome 沒有變成台灣的 Amazon?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政府體制還停留在國民黨來台時遺留下來的法律架構與管制精神?
二、OTT 專法不應由 NCC 設置管制專法,應該回歸產業發展由文化部主責
在設置全世界第一部 OTT 專法,也就是所謂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一些課題:
1. 請問我們想管的,是播放的內容、電視台的執照、還是物理上的頻段公共資源?
2. 請問我們管制的目的,是政治目的、產業目的、還是公共資源分配?
3. 這部分應該是陸委會、通傳會、文化部,還是數位發展委員會主責?
我的看法是,OTT 是數位文化的產業問題,文化部責無旁貸。但亦籲請行政院儘速設置臨時性的數位發展委員會,在數位發展委員會揭牌運作前,協助文化部設置《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獎勵條例》。
封殺愛奇藝,管制 Netflix 和 LINE TV,不會讓我們的電影和影視音工作者有更好的工作機會、更好的收入和更好的創作空間。NCC 主責捍衛言論自由,但請文化部站出來捍衛創作自由。
三、支持 NCC 堅守獨立機關任務,捍衛台灣的言論自由
NCC 不是 CDC,言論自由不是病毒。我們要防堵的不是言論自由,而是防堵極權政權侵害公共利益,侵害言論自由。
NCC 所捍衛的言論自由,正是我們對抗極權統治最好的疫苗。政權利益可不可以侵犯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可不可以侵犯國家利益,國家利益可不可以侵犯公共利益?NCC 之所以為獨立機關,不受行政干擾,就是為了要捍衛言論自由這樣的公共利益,確保公共利益先於一切。捍衛公共利益高於國家利益,國家利益高於政府利益,政府利益高於政權利益。這是我們和對岸最不一樣的地方,我們應該讓中國學我們,而不是我們學中國。
我們不能讓進化的獨裁者得逞,我們不能用自己的數位極權來取代對岸的數位極權,我們要用網路民主來改對抗數位極權。
我們需要 NCC 堅守言論自由價值,我們需要儘速成立數位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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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戴季全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 連結 。首圖來源: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