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交通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每天有 8 人喪命於交通事故,高齡及年輕族群死亡數尤最。而發生事故的原因,其一便是道路設計的安全性。

交通要道指示不清,輕則讓用路人違規吃上幾張罰單,但會車或轉彎可能帶來的危險;重則能奪命。議員籲新竹市交通處應盡快改善,還給用路人安全的用路空間。(責任編輯:李姿萱)

圖片來源:wikipedia

新竹市議會第10屆第3次定期會,我針對本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路段,覺得案情並不單純,一查下去發現不得了,問題可大了。

左轉道、專用道指示不清

我列舉了好幾個路口畫有「左轉指向線」的車道,讓交通處長詢答時判斷是否為「左轉專用道」。處長在回答案子時,幾乎每個例子經我再三確認都還是答「專用道」,後來經過釐清,才發現其中有專用道、也有左轉道。這些分布在新竹市內的轉彎車道,大多沒有「專用道」的標字,有些有雙白實線,有些沒有;有些有箭頭綠燈,有些沒有。

依新竹市府的定義,左轉專用車道是要搭配左轉專用號誌和獨立時向;如果沒有左轉燈,那只能叫作左轉車道。規劃上有一個原則,直行車輛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屬於左轉車輛的話,那就要設一個左轉車道。而專用車道是讓你左轉的時候可以停留的車道,但是呢,是不是有配合號誌,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只要是劃有「左/右轉指向線」的車道,不論是屬於專用道或是轉彎道,都不可以直行,只要駕駛人直行都算違規。(經查,處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直行道突變轉彎道,用路人容易踩陷阱

新竹市的道路設計有個很大的問題,很多路口都是直行走一走就突然變成左/右轉(專用)道。例如南大路x公竹路,還有光復路二段x金城一路、建中路,以及公道五路三段x舊社大橋、食品路x西大路等等,不勝枚舉。

走一走變轉彎道問題可大了呢!如果沒有提前在轉彎道提醒駕駛人的話,很容易到路口才發現,緊張怕違規占用才急著變換車道。幸運的話,後方沒車可以來得及換,來不及就會違規跨越雙白實線吃罰單,更慘是,如果不幸擦撞到後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通常要負全責。

其中問題最大的西大路地下道出來和南大路的交叉口,在我實地現勘的觀察中發現,有八成的人都在該左轉專用道直行。因此我詢問相關單位,警察局長表示:只要在左轉專用道或是左轉道直行就是違規,要罰 600至1800元整不等。我特別追問:「即使是這樣設計不良的路口,只要有人檢舉八成的人都要受罰,是不是這個意思?」警察局長回答:沒有錯。(經查,警察局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所出入,請見文末。) 

我的天呀!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在議場上毫不猶豫都認為八成的人都違規。主管機關遲遲不覺得這樣的道路設有問題嗎?根本是意圖使人違規、掉入陷阱!

路口設計不良行車效率低,解方:改偏心式轉彎車道

路口如果沒有設置轉彎車道,往往有車輛要轉彎,而影響直行車輛的狀況;直行車輛想往外切,結果又卡住隔壁車道的來車,造成兩線道的行車效率極低,實質運作的車道有時候剩不到一線道。

即使有設置轉彎車道,但如果沒有偏移或是提早告知,就很容易發生上述狀況,直行車道開一開無預警變成轉彎車道,影響行車動線和交通安全。為了改善上述的狀況,有愈來愈多的縣市開始在推動所謂的偏心式轉彎車道,通常都是在有分隔島的主幹道上,像是新竹市的光復路二段。即使沒有分隔島,也可以利用標線劃出偏心式的左轉道。台中市府即有案例在先,像是民權路和市府路口,只要將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畫成有彎度的,就可以讓路段的頭尾都有偏心式的左轉道。

因此我在此呼籲,新竹市政府應全面檢討、改善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我向新竹市交通處提出下列三點訴求:(1)制定一致的行車方向專用道設置標準。(2)提前告知駕駛人前方為左/右轉(專用)道。(3)廣泛運用偏心式左/右轉車道,並以北大路和南大路為先行試辦路段。 

感謝處長承諾會全面來檢討改善,共同創造友善用路人並且安全的行車環境。

相關交通法規整理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第 164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專用道應該怎麼判斷?綜合上面幾條,完整的左轉專用道應該要有:

1.左轉專用道字樣

2.左轉指向線

3.禁止變換車道線

交通處長說的「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反而不是必要的條件。

違規裁罰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按第七項,就法規的解釋,應該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才會被罰,究竟在交通處長說的(非專用)左轉道直行,警察能不能罰,恐怕有所爭議。

溫馨提醒:

按第二項,在有左轉專用燈的路口,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左轉,燈未亮就左轉會被罰。

按第四項,在設有左/右轉(專用)道的路口,如果不在該車道左/右轉,會被罰。 顯示較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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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時代力量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 〈道路設計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左、右 專用道設計問題?〉。首圖來源: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