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呱吉(本名邱威傑)日前宣布參選台北市松山信義區市議員,最近他先在臉書先PO出一張私訊對話與電視台名片,透露自己接到電視台業務電話,對方表示「只要付錢就能做新聞專題賺曝光率」,而呱吉則在PO文中附註:「哇,很厲害嘛,業配才會爽!」、「念你是初犯,我就不公佈名字了。下次注意點啊。」最後還call-out該名業務詢價,並將對話內容拍攝成影片PO上網,揭露業配新聞(置入性行銷)內幕,馬上在網上掀起兩派亂戰。

圖片來源:呱吉粉絲專頁

呱吉錄製並公開「對話內容」但沒先告知

「新聞節目對倫理與道德的規範不是應該有更高標準,如今卻變成一種可以隨時賤賣的商品,其標準甚至還不如一個拿著手機隨便拍的網紅」,這段呱吉在影片中說的話,也是各界對台灣新聞的期待,因而網路聲量較大的一派,讚賞呱吉的「正義之聲」,因為媒體作為行政、立法、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不僅得幫助公眾了解問題、發表見解,也是制衡政府的重要機制,如果倒頭來「收錢」做新聞、還未對收看觀眾全盤揭露,這等於把新聞變成可販售的商品,是濫用媒體權。

而另一派音量比較小的,則聚焦呱吉揭露業配新聞的「手段」合宜性。電視台業務是否知道對話被錄音錄影?顯然呱吉並非以「記者」身份「訪問」電視台業務,也未告知對方自己正在錄音並可能將影音放到網路上給大眾觀看;相反的,他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以14萬粉絲的「自媒體」身份現身。只不過為何這派「質疑」的音量那麼小,我們可以從「自媒體」的角色定位談起。

「自媒體」不受新聞倫理規範,那有守住人權底線嗎?

當代媒體最複雜、最難解的現象之一,是網絡交流打破了傳統媒體的壟斷,言論自由打破了對傳統大眾媒體的依賴,從此之後,每個人都能是「個人媒體」、「自媒體」,當然也不受傳統新聞倫理規範。相反的,現在人人都能當媒體,媒體不再是一個產業,而是一種公民的基本能力與權利,但別忘了,當我們在享受言論自由的權力時,它也有必須承擔的義務。

根據聯合國於1967年生效的國際多方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言論自由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是這些限制只應有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換言之,當認定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同時,世界各國也以「但書」對權利做出限制,以反對濫用言論自由,而台灣也不例外。所以回到事件本身,電視台業務是否知情呱吉「正在錄影錄音」?是否被告知「對話內容將放上臉書播出」,這難道沒有隱私權和妨害秘密的問題嗎?退一步說,如果這種實際call-out的揭露方式,有助於呱吉傳達理念,那他想傳達或對抗的應該是新聞大環境的「業配問題」以及「選舉就得燒錢宛如軍備競賽的亂象」,所以在後製影片時,為何不馬賽克電視台名稱,業務的聲音為何不進一步「變音處理」?

且再從《個資法》中的第一條來看:「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把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就是為了在開放分享資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它就是對隱私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基本人權。

但呱吉說,他把這場選戰當做一個大型的節目企劃,名叫「民主開箱」,用最少的錢與零外部支援打這場選戰。試問:「民主開箱」是否該以最底線的「基本人權」作為前提來執行?否則一個不小心,很可能變成網路霸凌!

檢討「業配新聞」除了以暴制暴,沒有別的辦法?

影片上線後的第三天,呱吉在自己的臉書提到日本導演北野武於1989年執導的處女作《凶暴的男人》,故事描述一個警察為了自己的理由,猝不及防對所有敵人使用暴力。呱吉說:「這個意象出現在大多數的北野武電影裡,例如花火、奏鳴曲。沒有一個角色在管什麼道理,也沒有一個角色有什麼善終」,他更提到「我不是一個可以一拳打爆小流氓的人,但是打從我開始說要參與選舉這件事,我腦海裡想的都是這樣的畫面。毫無仁義地一路走到自我毀滅的盡頭,不管選上選不上,我不會以為自己可以上天堂的啦。」

的確,改革、批判都是要付出代價的,我們可以戴著鋼盔往前衝,但沒有任何事情會因為身不由己就無罪,如同第一線記者不會因為他被長官要求做業配新聞、卻沒對觀眾說清楚,他就不用負責。

人民作主的年代,我們可以把任何問題攤在陽光下,但「手段跟方法」是可以討論的,我們應該對新聞專業有更嚴苛的標準,但絕對不是「以暴制暴」、凌駕在人權之上的檢討。言論自由的可貴始於自覺與節制,否則網路上最美的風景是人,最醜的風景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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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開放合作夥伴轉載。圖片來源:呱吉臉書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