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太陽花闖行政院魏揚等 7 被告二審判有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首圖來源:billy1125。)
【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
太陽花學運共衍生 3 案:「318 占領立法院」案、「323 攻占行政院」案,與「411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案。2017 年 3 月底,台北地方法院宣判「318 占領立法院」22 名被告無罪,判決中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建立出「公民不服從」之 7 大要件,被視為台灣重大司法突破。
如今最高法院審理「攻佔行政院」案,再度以「公民不服從」為爭點討論,撤銷二審原判決,強化了台灣公民監督政府的工具。(責任編輯:連柏翰)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 7 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改判有罪,最高法院 18 日撤銷原判決。圖片來源:billy1125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 7 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此外,李冠伶被控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連同魏揚等 7 人,本案共有 8 名被告獲更審機會。
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一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但僅限於煽惑的內容客觀上有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的犯罪決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決意,並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的聯想者,才符合構成要件。
刑一庭並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 1968 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
刑一庭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刑一庭也認為,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 7 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北地檢署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偵結反服貿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 3 案,其中 323 攻占行政院部分,魏揚等多人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一審無罪,另有多名被告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判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認定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 7 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占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二審認定,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及許順治等 7 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判刑 2 到 4 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許順治另涉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與李冠伶各遭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針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為何」等 2 大爭點多次開庭審理、辯論,今天宣判。
《BO》編按:2017 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318 占領立法院」被告無罪,判決中的「公民不服從」之 7 大要件:
- 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 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 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 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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