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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時,港人陳同佳在台殺害同行女友並棄置淡水河畔,震驚台港社會!陳同佳犯後逃回香港並被捕,但由於事情發生在台灣,香港政府無法以殺人罪定案,加上台港間沒有簽訂司法互助,港警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他到台接受調查。不過,港警卻在10月18日時公開表示,陳同佳在港服完刑後願赴台投案。
在台港兩地沒有簽署引渡條例的前提下,若港府真把陳同佳送來台灣審判,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政治問題呢?一起來聽陸委會怎麼說。(責任編輯:徐子捷)

針對香港政府20日晚間發布有關台灣殺人案的聲明,陸委會疑稱,台港無刑事司法協作,港府如何積極依法配合;且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致台港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圖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
針對香港政府20日晚間發布有關港人陳同佳在台殺人案的聲明,陸委會在21日凌晨質疑稱,台港無刑事司法協作,港府如何積極依法配合;且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致台港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陸委會針對港府的嚴正回應共6點
一、港府宣稱陳嫌「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嫌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都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嫌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釋疑。
二、我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我方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我方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至於港方所提來信,我方明確回覆希望將議題聚焦在司法互助,但港方從不正面回應,僅想利用雙方協商,為其逃犯條例修訂背書。
因此,陸委會在今年5月2日例行記者會已公開表示,倘協商是在逃犯條例下進行,我方持保留態度,當日更透過既有管道告知港方此一立場。所謂我方不回覆,完全背離事實,意圖混淆視聽,我方非常遺憾。
三、據港方表示,如我方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我進行刑事司法協作。我方擬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方究要如何提供我方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四、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是負責任的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我方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地凸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的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事實上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麼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認為,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也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
六、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我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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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陳同佳案 陸委會批港府:視台灣為中國一部分 拒司法互助〉。首圖來源:中央社,未經授權,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