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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統一促進黨在 10 月 1 日下午,於台北車站廣場舉辦「慶祝中共國慶」活動。由於統促黨前一天沒得到警方的集會申請核准,警方 1 日派出 800 名警力,在活動場所附近維安。警方在當天活動開始一個半小時後, 才進行 4 次舉牌警告,讓現場人潮散去。
但,統促黨事先沒得到集會許可,警方為何還拖了近 2 個小時,才真正處理完統促的集會活動?(責任編輯:黃梅茹)

中華統一促進黨 1 日在台北車站前廣場舉行非法集會,經警方進行 4 次舉牌警告,現場人潮才逐漸散去,全案將依涉違反集會遊行法傳喚相關人士到案、送辦。首圖來源:中央社。
10 月 7 日在警政部門質詢。
在集會遊行立場上,我還是認為應該採取報備制,如果是報備制,也許都不需討論以下問題,但在法律還沒修改以前,我就先從現行制度質詢局長關於上週統促黨集會的問題。
這次在警察執法上的爭議,主要是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局長及中正一分局長回覆,確實早些前並沒有掌握統促黨的情資,且當天一開始還將場地職權機關誤認為鐵路局,沒有聯繫真正的管理單位公園處,所以才會發生警察看到他們蓋舞台,反應確實沒有這麼快,而民俗活動判斷也有失誤,才會過了一個半小時後才開始進行舉牌解散程序。
未來在執法上會參考這次的經驗,做好局處間的聯繫協調,也更加審慎的認定。
法律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但沒有明定標準就會讓人民覺得受不公平對待
我提醒局長,憲法第 14 條明文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公政公約第 21 條明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公政公約第 20 條也明定「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統促黨在 929 下午即曾經發生組織暴力行為,而其集會言論是屬於「反對憲政民主秩序、鼓吹獨裁中共統治民主台灣」的言論。在警察局的新聞稿中,也表明為了保障大眾公共利益,將他們定性為需要嚴法究辦的對象。
而很巧的,同樣是當天的早上 10 點,樂生青年的記者會和跪行活動,在 9 點 50 就已經被警察團團包圍,且在半小時後就開始舉牌。
如果站在憲法與兩公約的標準來看,其實任何集會遊行,除了有危害公共及他人權利、及鼓吹戰爭、鼓吹民族種族宗教仇恨煽動歧視外,警察都應該站在協助人民集會遊行的角色。
雖然統促黨的性質,很可能在兩公約保障精神下也有疑慮。不過局長前幾天也公開表示,因為怕現場起衝突,還是盡量保障所有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
如果是以這個角度,那這個執法過程,標準就要清楚明確,才不會讓一般不會暴力毆打路人的知識分子抗議、社運團體覺得有遭受不公平待遇。
我呼籲警局,對集會遊行應有明確標準
最後我要求警察局,如果連這種在兩公約有疑慮、且被警方鎖定暴力疑慮的團體,都能夠保障他們言論自由讓活動幾乎辦完。那其他沒有暴力、和平、苦行的民眾,就應該在執法程度上更加柔性辦理,否則難以說服大眾。
我要求警察局,未來針對所有抗議政府的活動,要能夠訂立明確的標準,哪些是兩公約中屬於有疑慮要排除的、哪些是該保障的,才不會出現同一天,早上青年抗議政府的集會在半小時內開始驅離、下午是有暴力犯罪疑慮的團體卻中間失誤拖到一個半小時以後才開始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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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林穎孟 授權刊登,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民俗活動?政治活動?集會遊行認定應有明確標準〉。首圖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