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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示威情勢升高,港人對於不願正面回應民眾訴求的香港政府感到失望,因而產生離港念頭。今年 6、7 月,香港申請來台居留就有 681 人,年增率高達 45.5%!
想在台灣居留,香港人必須具備什麼條件?(責任編輯:黃梅茹)

首圖來源:中央社。
香港反送中抗爭日益升溫。陸委會今(8 月 13 日)晚表示,依現行法規,港人在 16 種情況下可申請來台居留,政府也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規範妥適處理。
蔡政府明確表示:以「人道救援」個案式協助香港
民進黨發言人李問 12 日以新聞稿批評港警暴力驅離示威者,已是「未出動坦克的血腥鎮壓」。並指總統蔡英文與政府相關單位已明確表示,將會以人道救援的方式,給予個案上的協助。
對此,大陸委員會 13 日以書面方式表示,政府關切香港的處境,對近來不斷的暴力衝突感到非常憂慮。而支持香港自由民主及人權保障是政府一貫的立場,也多次呼籲港府回應港人期待,讓香港早日回復平靜。
陸委會表示,對港人來台相關權益的保障,政府會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規範妥適處理。而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港人有 16 種情況可以來台申請居留。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也指出,現行法規大致都能處理港澳居民來台的申請,陸委會也尚未接獲需要個案處理的申請。若有相關申請,政府也會以人道精神,依現行法規為個案提供妥適的協助。
根據法規,港人有 16 種來台居留的可能
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港人在 16 種情況下可來台申請居留,包括:直系血親或配偶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取得香港政府執業證書、或有特殊成就、在台灣有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投資等規定。
另外,根據上述條例第 17 條規定,申請者得備妥包括居留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保證書文件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BO》編按:以下為法規中第 16 法條中,羅列的 16 種情況。
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六、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
八、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或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許可工作。
九、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十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十二、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十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十四、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十五、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十六、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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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人道救援港人 陸委會:依港澳條例妥適處理〉。首圖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