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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件釀成44起死亡,其中「拼裝車」種種疑點為人詬病。為什麼台灣業者樂用拼裝車而非正統遊覽車呢?

原來國家工業局為規避WTO規定的自製率包裝,而要求製造業附加價率補助高達60%以上。經濟部與財政部對「附加價值率」定義不一,因此國內客運業者處在生死兩難,究竟要符合國家法規和自身效益為重,還是將乘客生命安全做為首位呢?或者是說,這兩項要求難道是衝突的嗎?(責任編輯:鄭伊真)

在經濟部政次、也是前工業局局長沈榮津的強勢主導下,經濟部工業局「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車輛規範有關甲類大客車的「附加價值率」的規定,104年度要求標準至少達35%以上、105年度40%上,大幅提高到106年度60%以上、107年度70%以上,客運業一陣嘩然,引起眾多立委關切,沸沸騰騰。

基於「同黨情誼」、不便具名的立法委員私下表示:104年汰舊換新補助的甲類大客車,總共142輛,如果以每輛500萬元計,售價總金額不過7.1億元,附加價值率從105年的40%改為106年的60%,提高的20%不過1.42億元工業產值,佔台灣GDP微乎其微,工業局態度何以如此強烈建議?令人費解。動用跨部會的龐大行政資源,只為增加1.42億元工業產值,顯然很不划算。

附加價值是行政院長林全在2016年520就職當天、重要的「救經濟」論述之一。林全經濟學者出身,言語嚴謹。他所論述的「附加價值」,定義十分明確,指的是「產值-中間投入=附加價值」。但經濟部工業局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的「附加價值率」,卻不採用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計處的附加價值官方定義,而係以財政部關稅總局用以認定原產地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有關「附加價值率」的標準。「移花接木」的結果,馬上鬧笑話。

據105年1月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第001號,103年我國製造業附加價值率為24.8%;略高於南韓23.3%,低於美國34.0%、日本29.7%。我國製造業中,以「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附加價值率38.5%為最高,「電子零組件」36.4%次之;至於相關的「汽車及其零件」,24.2%。一位前交通部高級官員,對工業局建議的附加價值率要求評論:我國製造業附加價值率約為25%、服務業附加價值率接近60%,可謂common sence。大客車及其零件產業,毫無疑義屬製造業。工業局用服務業的附加價值率(60%、70%)來要求製造業,不僅無理取鬧,簡直荒謬絕倫!

據了解,《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車輛補助附加價值率要求,始於103年12月31日工業局給公路總局的金字第10301240260號函。函中明文建議:「參照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之附加價值率需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因此建議所補助柴油大客車之附加價值率應不低於35%,方具有我國製造之原產地意義」。白話說,工業局建議的35%附加價值率,是基於我國海關認定某項貨物是否某國為原產地,係以該國的附加價值率35%為標準,因此「倒推」,以我國為原產地的產品,在我國的附加價值率也必須達35%

這個倒推回來認定的邏輯,本身就怪怪的。更何況援引這標準,將104年訂定為35%之後,後續復一再調高為105年40%、106年60%、107年70%,根據又是什麼?愈發顯得整個邏輯十分怪異。103年,工業局局長,正是後來步步高升常次、政次的沈榮津。可以說,工業局對公路總局的車輛補助的附加價值率建議,一貫在沈榮津主導之下。

根據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附加價值率定義為: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以上這個定義,很明顯和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統計處的附加價值率定義不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定義是:

附加價值(生產毛額)=生產總值(產值)-中間消費(投入)

所謂中間消費,在製造業來說,明確指:原材物料耗用總值+生產用耗用燃料總值+生產用電費+委外加工費+其他營業費用。經濟部統計處的附加價值率定義,大致和行政院主計總處差不多。兩者主要差別在:經濟部統計處以「代客加工之客戶提供原材物料」取代「委外加工費」一詞。

由此可見,財政部的附加價值率定義,比較接近「自製率」概念
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統計處的附加價值率定義,則指「生產毛額」或「毛利率」。這很明顯是兩回事。

工業局為何捨棄經濟部本身統計處的附加價值率定義、而引用財政部定義?此舉十分不合常理。唯一的解釋,恐怕如一位不便具名的官員所說:「其實是規避WTO規定的自製率代名詞、包裝」。

就職當天行政院長林全究竟是怎麼論述附加價值率的?林全原話如下:「…新政府要提出引導台灣新經濟發展新模式與方向,首先強調創新是新經濟的核心價值…不管是製造技術的更新、產品價值的提升,營運模式的改善,創新都可以讓產業用更少的資源,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維持企業的競爭力…企業往往因難以取得關鍵技術,而成長緩慢。因此必須集中創新的能量,突破關鍵技術,幫助企業成長、升級與轉型,政府尤其要打造一個有利於創新的生態環境讓產學能夠緊密結合,新創事業能夠繁榮茁壯,且唯有創新轉化成為商業價值,才不會淪為只是停留在創意發想階段」。

很顯然的,林全有關附加價值的論述,著眼於產業的「關鍵技術突破」、「升級與轉型」,以求用更少的資源,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工業局對公路總局的車輛補助附加價值率的建議,卻並非著眼於此。工業局只求「增加國內採購」;要求政府補助大客車的國內採購從35%,一路提升為40%、60%、70%。事實上,這樣的要求,完全與台灣車體產業的現實脫節。

台灣大客車市場非常微型,年需僅約2,000輛,不具生產規模的經濟效益。因此,底盤、引擎等重要部件,均非進口不可。原本35%、40%的國內採購保護,其實已經充分保障了國內具競爭力的汽車零組件,如空調、LED、行車紀錄器等,再繼續增加保護比例,就超過了「合理保護的範圍」。

據了解,在60%的附加價值率要求下,非但大陸車體零件進口業者達不到標準,就連從歐、美、日進口底盤及引擎的車體業者,也一樣達不到標準。在這要求下,結果就是:客運業者必須捨棄安全性較佳的車輛,而採用本地土法煉鋼打造的「拼裝車」。使用安全性堪虞的拼裝車,對客運業者來說,「萬一發生事故,我們賠一次給乘客,就得破產」。這,正是這次60%附加價值率要求,造成客運業者大反彈主因。

另一方面,過度的國內採購保護政策,非但無助於台灣大客車產業的技術突破、升級與轉型,反而將使此一產業「因為保護而不求上進」、成為溫室裡的嬌花。業者舉例說明:「馬政府時代,每年補助裕隆50億元,結果裕隆的自製率,也只能達到3、40%。長期保護它的結果,反而使台灣汽車始終無法自製」。這樣的保護結果,恐怕與行政院長林全倡議提高附加價值的原意,更加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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