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摘內容出自《長思短想》,由 商周出版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首圖來源: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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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想閱讀本書的讀者:疫情肆虐讓我們努力專注當下,卻忽略了擘劃未來,才能讓更多的危機止步。
聽過「未來委員」嗎?在歐洲多個國家已經連鎖推動,「未來守護者制度」,以確保擬定政策的思維方式,應該要將長期需求放在短期獲利之前。現任威爾士未來世代權利委員蘇菲.豪(Sophie Howe)更是其中代表人物。(選書編輯:白宜君)

(圖片來源:flickr)
文/Roman Krznaric
譯/孔令新
未來守護者
許多人提出要設置「未來守護者」,也就是負責代表未來世代的官員或機構。這裡的未來世代不只是指現在的孩童,更是尚未出生的世代,因為兩者都被傳統的民主程序摒除在外。
許多這類機構是受到芬蘭國會於 1993 年成立的「未來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Future)啟發,該委員會由 17 名國會議員組成,負責審議政府政策對於未來世代的影響,尤其是科技、就業及環境議題,並參與長期情境規劃。
2001年,以色列國會採取大膽措施,設置未來世代委員(Commissioner for Future Generations)一職,賦予該官員檢驗並拖延會造成長期影響的法案,例如和空氣汙染與遺傳生物學相關的法案。諷刺的是,這個職位的壽命很短,以色列國會於2006年廢除,理由是委員的職權過大。
儘管如此,其他國家仍然接二連三地設置類似的跨代職位,匈牙利在 2008 年至2011 年間設置「未來世代保護官」(Ombudsman for Future Generations),賦予該職位影響環境政策的權力;馬爾他於 2012 年設置類似官職;突尼西亞的 2014 年憲法設置永續發展及未來世代權利委員會(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瑞典於 2005 年成立未來理事會(Council on the Future),理事長克莉絲蒂娜.佩爾森(Kristina Persson)被譽為全世界首位「未來部長」;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也跟著成立內閣事務與未來部(Ministry of Cabinet Affairs and the Future)。
負責守護未來世代的政府部會愈來愈多,當今最著名的莫過於威爾士的未來世代權利委員,該職位依 2015 年通過的《未來世代福祉法》(Well-Being for Future Generations Act)設置,現任委員蘇菲.豪(Sophie Howe)是爭取跨世代正義的時間反抗軍,她領導的全球運動聲勢不斷壯大。身為未來世代權利委員的她負責檢討住房、教育、環境、運輸等領域的政策,並確保政策符合國際公認的永續發展定義:能滿足當代的需求,同時不損害後代滿足本身需求的能力。
豪曾說:「跨世代正義的重點就是將長期需求放在短期獲利之前。」她了解政治現實,也率先承認自己的影響力有限,在和我討論未來世代權利委員面臨的政治挑戰時,她表示:「我無權強迫任何人做任何事,也無權強迫政府停止做某些事,但是我有監察的權利,能公開指責決策者,引起他們的注意。我希不希望擁有更多權力?當然,誰會不希望!」
儘管權力有限,但豪仍有辦法將未來世代的議題納入主流的公共辯論,她反對預算達 16 億英鎊的 M4 高速公路延伸案,因為這是「20 世紀的解決方案」,無助於推動低碳社會。該計畫最後遭到撤銷,普遍認為豪的努力功不可沒。豪也大力推動預防性醫療,主張英國的國民醫療服務應成為「國民幸福服務」,要說服當代的選民將稅金拿來造福後代公民絕非易事,但務實的她選擇從醫療和環境等對當代及後代都有利的議題下手。
然而,豪最大的影響可能是啟發他人追隨她的腳步。2019 年,英國反貧窮運動人士暨《大誌》(Big Issue)雜誌創辦人約翰.比爾德(John Bird)在英國上議院發起倡議,議題是以威爾斯為典範,設置全英國的未來世代權利委員。比爾德勛爵認為,受氣候變遷衝擊最大的會是貧窮階級,因此他曾在上議院發表渲染力強大又動人心弦的演說:
我們面對一個真實的問題:為未來感到緊張的不只有我們,還有社會大眾。我 12歲的女兒曾為了環境發起罷課,她就是覺得緊張。我 14 歲的兒子、43 歲的兒子、53 歲的女兒、42 歲的女兒,身邊的所有人都為未來感到緊張,也很高興能有改變未來的機會。因此我們必須把未來帶到現在,最好的方法就是通過《未來世代法》(Future Generations Act)。
當時我在旁聽席觀摩辯論,很訝異地發現竟然有諸多公眾人物發言支持這項倡議,包含社會學家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經濟學家理查.萊亞德(Richard Layard)及天文物理學家芮斯。顯然跨世代正義的議題終於受到政治界重視了,辯論中有人提到教堂思維,甚至還有人說巴澤爾傑特的維多利亞下水道給予我們寶貴的長期思維經驗。
然而,我們面臨的挑戰仍然艱鉅,就算英國設置未來世代權利委員,委員若要發揮實質影響力,就必須掌握實權。例如,如果政府機關在降低兒童貧窮或碳排放的議題上,沒有履行推動長期政策的責任,委員可能就有權力控告該機關。我們必須施加龐大的公眾壓力,再加上類似 1858 年大惡臭的危機,才能說服國會議員賦予委員這樣的權力。有些倡議人士採取不同的策略,推動設置國際的未來守護者,好比在聯合國內設置未來世代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 for Future Generations) 或全球未來世代守護者理事會(Global Guardians for Future Generations),但是要在國際組織中賦予這些職位實權,會比國家層級更艱難。
然而最艱鉅的挑戰是,有人可能會批評未來守護者缺乏民主正當性。氣憤的青少年難道不能自己發聲,只能依賴成年的民意代表?再者,未來守護者要對誰負責?未來世代來自各種不同的社會背景,未來守護者要如何兼顧各種不同的觀點?因此我們應把未來守護者視為起步,帶領我們邁向更激進的參與式民主改革: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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