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與科技巨擘的抗爭始末
澳洲從 2017 年開始,就開始調查科技巨擘(Google、facebook)是否有擾亂市場之嫌。2019 年著手建立世界上第一個監管辦公室,目標之一是針對美國的科技巨頭進行改革。
2020 年因疫情影響,媒體業受到巨大的衝擊,多家新聞行業陷入困境。因此,從去年 4 月開始,澳洲政府著手草擬《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媒體議價法》)法規,要求科技巨擘在提供生產成本高的新聞內容時,需向澳洲媒體支付費用;期間卻也引發Google、facebook強烈反彈,甚至揚言將退出澳洲市場。
近兩個禮拜,雙方對峙力道大張,圍觀群眾也越聚越多,不知道這場世紀之戰,大老闆或大國會,是誰會下不了台:
2月16日:澳洲眾院通過《媒體議價法》,隨即送交參院。Google 決定讓步,宣布和澳洲多家媒體合作,為產出的新聞內容支付費用。
2月18日:臉書突然推出新措施,在澳洲的臉書上封殺新聞內容,甚至還包含一些政府部門的網頁也一度被封鎖。
2月23日:臉書與澳洲政府協商後各退一步,澳洲政府同意修正部分法規內容,臉書也同意將收回新聞禁令。
2月25日:澳洲通過全球關注的法案,要求全球的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媒體的新聞內容付費,讓爭議暫時告一段落。
雖然在今日新聞跑馬燈一輪之後,澳洲、臉書之戰看似暫時休兵,但要問的是,數位平台僅是讀者與新聞媒體的居間搭橋者嗎?而澳洲政府這一波修法大動作,會在未來破壞搜尋引擘的運作模式嗎?
國際型網路平台與區域性內容產製者 — 複雜且曖昧的競合關係
首先,讓我們先導入一下網路世界中「數位平台經濟」的概念。
網路世界使各類平台百花齊放。以內容交流平台為例,廣為人知的包含原先以社交媒體起家的 Facebook、Twitter 以及搜尋引擎 Google、Bing,還有最近非常熱門的語音社群平台 Clubhouse 等,根據 Hootsuite 和 We are Social 統計,截至 2020 年 1 月,全球有將近 38 億人在使用社群媒體,這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在使用社交平台,展示出平台早已深入全球各地的各個角落。
除此之外,這幾年還興起全球性的內容產製平台,與交流平台不同的是,使用者須付費給內容製造者。內容也從新興影視串流平台囊括到傳統新聞報業,像是 Netflix、HBO Go、Disney+、 friDay 影音、轉型為訂閱制的《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等,根據串流平台 Netflix 內部數據統計,2020 年底全球累積總訂閱人數達 2 億以上,去年更一口氣增加 851 萬名新用戶,突顯全球串流大戰的崛起。
回頭看國際內容交流平台與區域性的內容產製者,兩者間複雜且法律難以釐清的競合關係。
科技巨擘認為,平台在這當中僅擔任「推薦者」的角色,免費提供服務給民眾,協助引流至媒體網頁,創造流量,也協助更多人接觸新聞資訊,為傳統媒體缺少的基層社群聲音,打造一個更好的新聞環境。牛津大學路透社研究所也證實這個論述,約有一半的臉書用戶,並沒有每天主動尋找新聞內容,臉書為更多人提供接觸新聞的平台。
但區域性的內容產製者卻不一定會舉雙手贊成這個無害的論點。
媒體產業多數認為,平台侵蝕收益,讓新聞行業陷入困境。澳洲政府數據指出,自 2005 年至今,澳洲印刷媒體的廣告收益下跌 75%,疫情更導致媒體業迎來雪崩式的倒閉潮。
這些國際內容平台過往多以「美國市場」作為出發,再逐步擴展到海外各地。現今,這些平台不論是在行銷策略或政府管制上,未來都將日漸「接地氣」。從澳洲和科技巨擘的鬥爭也看出,各國政府也開始擔心,甚至擬定相關法規,讓擁有超越國家管控能力的內容平台,能透過某些角度進行管制,同時研擬該如何扶持、保護區域內的內容產製者,以建構一個公平的運作機制,避免稱霸全球的科技龍頭強大的壟斷勢力。
在地內容與跨國平台經濟之戰,台灣機會在哪裡
過去 10 年因跨國科技巨擘的興起,多數的廣告收益流入這些數位平台中介者,而源頭的內容產製者收益則逐步萎縮。在這一波的澳洲政府與 Facebook 及 Google 的戰役中,我們看到各國政府對於內容產製者的重視,包括加拿大、英國、印度等具有龐大閱聽眾市場的國家都逐步響應。
數位科技之戰開打,慢慢讓區域內容產製者與跨國內容平台經營者,需要重組新的市場秩序。
可以想見的是,未來,透過最終端下游的使用者免費觀看或付費訂閱,中游的數位平台中介者依據與上游的協議(可能是點閱數、瀏覽時間等參數,或依月、季等包裹式)支付一定費用給上游源頭的內容產製者,使得源頭的區域內容產製者有足夠的資本來產製對消費者有意義的內容,這或許會是接下來這個時代應該好好發展的內容產業有機生態鏈模式。
而顯而易見的,在目前全球內容通路的競爭加劇且各國逐步要求立法之後,「什麼是有價值、有意義、值得付費的內容?」、「什麼內容會被平台選擇來上架行銷?」,以上問題就會在各家數位平台的選擇過程中,一再的被突顯與反思。
因此,掌握內容,就是王道!現在,就是投資內容的大好機會。
立院開議在即,數位發展部可以有角色嗎?
如果我們都同意,「內容」是這個數位時代最有價值的資產,接下來,政府就應該好好協助內容的產製,才能引導資金進來這個產業鏈上下游投資,營造讓產業發展的正向循環。
新聞內容製播業依靠的是媒體自律,且根植於「事實」的報導與評論,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政府唯一只需要做的,就是提供一個多元開放且能公平競爭的自由秩序與言論環境即可。
至於文化藝術內容製播產業,就牽涉到國力的展現與文化話語權的掌握,這就更需要政府政策的協助。
近幾年來,我們欣見政府已有逐步意識到「內容」的重要性,在文化部過去的影視旗艦計畫、以及目前還在進行中的前瞻基礎建設,已有引導相關的內容產製者,結合台灣的科學技術專長及深厚的人文社會底蘊,做出叫好又叫座的作品。
例如 2015 年底上映的《一把青》,不但呈現出國共內戰及遷移台灣後的歷史文化深度與人文厚度,也結合台灣本來就具有強項的超級電腦算力,讓觀眾沉浸享受環場飛行特效與歷史場景,透過具體影視音元素體會當年父執輩的時代掙扎。又如 2020 年上架的《國際橋牌社》,就是近年來具有多元歷史文化視角、又具有觀眾口碑與政治討論度、且有投資市場潛力的成功作品。
所以,內容產業鏈的前端,也就是產製階段,文化部應該政策導引,進行整體產業的資源盤點與政策協助(目前的確已經看到文化部推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以鼓勵、獎助或減稅方式,協助藝文相關從業人員及團體);在內容產業鏈的中後端,也就是數位通路、平台行銷、健全市場秩序這一環,或許就有賴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專責機關的協助。
到底這個部門,能否協助台灣的內容產製者結合發展中的數位平台產業優勢,發展出「健康有機且生生不息」的產製行銷生態鏈呢?還是變成「每年都要政府補助,不補助就會死掉」的魔咒?
我們著實期待它的成立,能發揮協助數位內容產業上架與行銷發展的角色,而不再只是傳統的內容管制思維。在區域大國與全球網路企業吵架之餘,可以期待這個新部門與文化部發揮什麼功能呢?本週五(2月25日)立法院即將開議,「數位發展部」籌組草案據聞是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我們期待這場重頭大戲的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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