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台灣為防範中國滲透威脅,在 2019 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將來只要有人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托或資助,並以政治獻金影響台灣選舉與集會遊行等政治行為,不僅違法還會被處以徒刑。
但通過這個法案,就代表能完全防堵中國透過代理人,干預台灣政治嗎?就作者看來,目前這法案還須補足相關配套措施。(責任編輯:黃梅茹)

首圖來源:Christoph Scholz, CC Licensed。
文/劉明德(前大學副教授)
為了拿下台灣,中共對台灣的滲透無孔不入,這可以從投誠澳洲的中共間諜王立強的說詞中得到證明。他說他在台灣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滲透媒體、寺廟和基層組織。擴大來看,在台灣各個場合所出現的各種親共、分台的言論以及謠言,基本上可以說都是中共滲透的證據。如果這些人不是被滲透了,很難想像還有其他可能。
觀察這些代理人的言行,我們可以得出他們慣用的手法。
從帶風向到偽裝成綠營人士,中共代理人手法一再進化
首先是誤導、引導風向,使人把錯的當成對的、把小眾當成大眾、把個案當成通案;其次是轉移話題,讓人忘記原本該追究的責任;其三是偷換概念,讓一些台灣人以為親共就是親中,反共就是反中,而事實上中國與中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四是造謠或先造謠再否認,達到抹黑的目的;其五、假借人權、自由、法治、仁義道德之名,把邪惡包裝成美麗的花朵;第六是培養親共的台灣人上台,以便實施傀儡政治;第七、偽裝成綠營人士,趁機離間綠營人士;第八、嫁禍,如今年總統大選前,國民黨人蔡正元威脅利誘中共間諜王立強,要他改變之前的說詞,稱是遭到民進黨收買。
所有這些做法就是要不斷的分化台灣人,使台灣人彼此無法信任,以便各個擊破。
包含設立反滲透委員會,《反滲透法》目前有 6 項待補強
面對中共對台如此的處心積慮,很慶幸的,《反滲透法》在今年 1 月 17 日生效。但是,也暴露了該法的一些可能沒有考慮到的問題,以至於今,滲透沒有減少,依然猖獗。我認為《反滲透法》有幾個地方需要補強。
首先,缺少專責單位,以至於處處被動。例如根據《反滲透法》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這裡雖寫著「應主動」,問題是如果各級政府機關不知道,那不就無法主動了。何況,民主國家又不像極權國家佈滿了眼線,不可能什麼事情都知道,因此,政府有必要明確專責單位,提供檢舉熱線,讓民眾可以即時反應,否則,《反滲透法》將變成裝飾品。
其次,缺少對紅色媒體的約束和處分。紅色媒體在台灣大行其道,已經嚴重污染了台灣人民的心靈以及危害到生命安全。台灣政府應仿效美國政府把受中共控制的媒體列為「外國代理人(foreign mission)」,這些紅色媒體需向政府申報詳細的財務報告、提交其全部工作人員的個人資料及人事變動決定,並登記其在台租賃或持有的房產清單。未來,這些機構若有租賃或者購買新的房產也需提前獲得許可。
其三、刑罰不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滲透對台灣的危害之大足以使台灣滅頂,然而考諸刑責,例如該法第三條「若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贊助,從事選舉相關活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1000萬元。」這樣的刑罰顯然太輕,無法有效遏阻滲透。
其四、缺少工作成果報告:鑑於中共的滲透是一個長期、廣泛且深入的行為,被滲透的人不在少數,而且,為了達到警戒和懲罰的效果,政府有必要大張旗鼓的定期發布滲透調查報告,而且這一部份應該明確成為法條。
其五、條文缺少對造謠的懲罰:謠言是最便宜,但也是最有殺傷力的滲透行為。不管是來自於台灣人或對岸的謠言,必須想辦法防堵,加重罰則,尤其是現在武漢肺炎蔓延時期。
其六、涵蓋面太窄:《反滲透法》所牽涉的不法情事只限於公民投票(第3條)、選舉活動(第4條)、遊說(第5條)、妨害秩序和集會遊行(第6條)。然而,中共滲透的面向還包括學術、金融、科技、商業、教育、宗教等各個方面,因此,《反滲透法》有必要更為細緻化,應該是立法院本會期的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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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投稿作者 劉明德 授權刊登,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盡速成立部會層級的反滲透委員會〉。意投稿者可寄至:[email protected],經編輯檯審核並評估合宜性後再行刊登。首圖來源:Christoph Scholz,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