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本書:《被壓榨了!然後咧?:給你職場勞工自保的21招》

許多人對《勞基法》不熟,不知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而且法條落落長的,看得眼花撩亂的。《被壓榨了!然後咧?:給你職場勞工自保的21招》利用淺顯易懂的小故事,教你如何輕鬆反擊不讓你離職的慣老闆。(責任編輯:文子齊)

聚餐後阿蘭下定決心要離職,阿蘭不想在一開始就用存證信函的方式,把關係鬧得太僵,但又擔心用紙本的辭呈沒辦法留下寄送證據。就決定先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主管提出辭呈。阿蘭謹慎又仔細地把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就自己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沒有作為等情況詳細地說明,最後附上《勞動基準法》的條文,表明自己是被迫離職,要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反覆再三看了幾遍以後,終於把電腦浮標移到寄出。

隔天,阿蘭一早便接到人事室的電話,請阿蘭到人事室辦理離職手續,阿蘭以為這一切都沒有什麼問題了,不由自主鬆了一口氣。不料,前腳才剛踏入人事室,人事室經理劈頭對阿蘭說:「妳信裡內容我都看了,好像不見得是事實,妳想離職就離職,但公司也會有公司的作法。」

阿蘭不解地問:「什麼是公司的做法?」

「我們是不可能擋妳離職啦!妳想走就走,但是我們也會在離職證明書上記載妳配合度不佳的事情。」

阿蘭瞪大眼睛說:「你這話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之前董事長也有講過了,妳輪值櫃台卻擅離職守的事情,這部分我們也會在離職證明書裡面記載。」阿蘭聽到這裡覺得滿腹委屈,雖然不太知道離職證明書有什麼功能,但是公司可以這樣亂寫嗎?

  • 老派貓變法術

離職的時候,是否需要索取「離職證明書」(或稱「服務證明書」)呢?「離職證明書」有什麼用?如果和前老闆不歡而散,堅持在「離職證明書」上面有記載辦事不力、沒有上進心、配合度差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該怎麼辦呢?

  • 離職證明書意義與功能

所謂的「離職證明書」(或稱「服務證明書」),是指於勞工離職時,由前雇主發給一張記載有勞工為什麼離職(離職事由)、任職期間、工作種類與職務內容等各種事項的文件。

離職證明書最基本的法律用途有兩種。第一種是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應檢附「離職證明書」證明自己是「非自願」的情況離職。舉例來說:公司關廠、歇業解散或是因無法勝任工作被資遣解僱,或是雇主違法使自己被迫辭職。舉例來說:公司關廠、歇業解散或是因無法勝任工作被資遣解雇,或是雇主違法使自己被迫辭職。勞工保險局網頁也提供了離職證明書的範本(『離職證明書』請參考附錄3)可供勞工朋友參考使用。第二種則是可以證明自己是「非自願」離職,作為向前雇主依法請求資遣費之證據。此外,常見的私人用途就是讓勞工可以在求職作為佐證工作經歷的資料。

  • 雇主應有發給離職證明書之法定義務

雖然目前《勞動基準法》第19條只有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所以不管是什麼原因,自願離職或是被資遣、解僱,都可以要求雇主提供離職證明書,如果拒絕,可以依法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79條第3項)。

此外,如果勞工在職期間(沒有終止勞動契約情況下),因貸款、進修、出國簽證之需要請領時,學者也認為勞工應可以「隨時」請雇主提供服務證明書,不可以無故拒絕。

  • 離職證明書不應記載對勞工不利之事項

離職證明書可不可以記載不利於勞工就業之事項呢?其實,我國法院實務多認為離職證明書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之事項。曾有勞工取得之離職證明書備註欄記載:「此員於離職時雖已繳回本公司配發工作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惟本公司嗣後發現其已將該筆記型電腦內之電子郵件檔案全數刪除,且無法完全復原。」。

雖雇主也找證人作證可能有此情,但法院仍認為上開事項與勞工之工作經驗並無必然關連,且如此記載明顯不利於勞工另謀新職,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而違法,雇主應重新發給證明書(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一六號民事判決)。

或者勞工取得之離職證明書記載:「自一○○年一月十三日起未請假亦未到班,本公司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法院同樣認為上開記載不利於勞工謀求新職而違法,故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雇主交付不得記載不利於勞工之證明書(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

  • 救濟方法

如果雇主違法拒絕提供,可直接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助處理。如果雇主堅持在服務證明書上書寫不利於勞工之文字,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雇主體諒勞工將來謀職的難處重新發給,必要時也可循前述判決案例之方式,以民事訴訟請求重新核發證明書。

如果雇主所註記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毀損勞工名譽的情形,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要件,如因此侵害勞工名譽情節重大,導致勞工受有名譽權侵害之痛苦,勞工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勞工也可以適時提醒雇主有這部分的法律責任。

  • 有無請領時間之限制?

法律上並沒有限制請領時間,但如果取得離職證明書之目的是要請領失業給付,則失業給付之請領,法律有規定應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檢附資料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因此要特別留意此時間。

此外,因《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項規定,勞工名卡應於勞工離職後五年內保留,因此超過五年期限,雇主可能會以已沒有保存而拒絕提供離職證明書,則勞工可以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再請雇主提供。而法律也沒有限制勞工僅能請求發給一次證明書,如果勞工確有需要而多次請求,雇主應該也是不能拒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

  • 關廠跑路怎麼辦?

如果老闆關廠、跑路,而沒辦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難道就沒辦法申請勞保失業給付嗎?其實勞保局認為如果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或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可直接向「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勞工主管單位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此時就不用擔心找不到雇主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勞職業字第○九六○○七八四八二號函釋)!

  • 老派貓碎碎念

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應檢附「離職證明書」證明自己是「非自願」的情況離職。雇主有依法提供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之義務,且其上不得記載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本文書摘內容出自《被壓榨了!然後咧?:給你職場勞工自保的21招》,由FUN學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首圖來源:Justin Henry,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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