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這篇文章】

勞基法又要修法了!行政院人士今天(30日)表示,政院和民進黨立院黨團達成共識,一例一休修法,勞動部將先依民進黨團彙整的意見提出修法版本,包括「7休1」將放寬為「14休4」。

政院人士表示,現行函釋規定,兩例假間最長只能上6天班,勞動部版修法版本將放寬「7休1」,雇主若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的週期內調整,不受最長只能連上6天班的限制;但勞工在兩週內仍有兩天例假跟兩天休息日,休假日數不受影響,即「14休4」。

依勞動部版規定,若將兩天例假日排在兩週內的第一天跟最後一天,休息日也獲得勞工同意加班出勤,換句話說,勞工最長可連上12天班。讓這篇文章告訴你,為何許多勞團都痛批這種修法是讓勞權倒退。(責任編輯:黃靖軒)

文/溫朗東

行政院在十一月要修勞基法,架空掉「七休一」的規定,只能說是扯斃了。

「七休一」是甚麼意思呢?就是說勞工最多只能連續工作六天,第七天一定要放假。

為甚麼工作六天之後,一定要放假呢?因為人的體力是有限的,適度的休息,才能維繫健康。長久來看,也對維繫生產力有幫助。

為甚麼不能讓勞資自行協商上班/休假日呢?因為我們假設勞資不對等:資方比較精明,也比較有錢,勞方並沒有對等的籌碼跟資方談判。

「自行協商」的彈性,是資方的彈性,不是勞工的彈性。放任協商的結果,往往是勞工權益受損。所以,我們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這個「勞資不對等」的假設,只是個原則,偶爾也會有少數的例外。有些勞工比資方更有錢,就像是有些房客比房東更有錢;有些勞工比資方更精明,就像是有些消費者比商家更精明。但這是少數,不是通則。

法律要處理的是大多數的情況,不是假裝為了少數勞工好,事實上圖利資方。

對資方來說,沒有甚麼問題不能透過「增加人力」來解決,休假排班的議題也一樣。如果一家企業在旺季非得要讓勞工連續上班七天,那表示它要增加人力。

如果資方不想增加人力,只想用傷害勞工健康的方式來降低成本,那表示它的經營模式有問題,應該被市場淘汰。

健全的資本市場運作,不應該建立在剝削勞工上面。

「七休一」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6條,它的前身是工廠法第十五條,這條規定,在1931年的中華民國就已經施行。那時候中華民國的首都是南京,台灣還是日本的殖民地。

工廠法無法因應產業結構變化、服務業的增長,於是在1984年訂定勞動基準法,「七休一」的規定,從工廠法到勞基法都存在。

到了1986年,內政部利用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把「七休一」給架空掉。怎麼做的?就是「七天要休假一天」扭曲解釋成「七天是一個週期」,所以第一週的第一天有休假,第二週的最後一天也有休假,這樣就算讓勞工連續工作十二天,也不違法。

「七休一」在國民黨執政下的勞基法,只活了兩年就夭折。

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6月29號,勞動部廢止了架空掉七休一的398001號函釋,在8月1號生效。勞基法第36條在三十年之後,又重見天日。

結果8月1號還沒到,在運輸業主大聲抗議、入府陳情之下,勞動部馬上來個大轉彎,給運輸業、屠宰業開了後門,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

就像前面所說,資方要處理「七休一」,只要多請人就好。不過台灣的資方都很窮,都買不起跑車,住不起豪宅,再請人就要倒了。「體恤資方」的民進黨,接受到運輸業的「請託」後,陸陸續續,各行各業的資方都站出來了(啊不,老闆們進公部門開會,應該是坐著的。)

這也不難理解:一樣是作生意,憑甚麼運輸業可以過比較爽?

要爽就大家一起爽!

勞工想工作六天休一天,就是想爽,就是沒有競爭力!

於是一兩個禮拜後,「七休一」在民進黨團的修法草案中,又要回到棺材裡了。在資方壓力下,國民黨給它透氣了兩年(1984-1986),民進黨給了它一年(2016-2017),所謂1>2,勞工果然是蔡英文心中,最軟(土深掘)的一塊。

別的不說,執政黨給勞工的待遇,比1931年在南京的國民黨還差,真的是非常非常丟臉的事。

(本文經原作者溫朗東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輯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請見:連結。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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