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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大法官通過釋憲,認證不讓同志結婚「違憲」。然而最近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的這一對同志卻遭駁回。這個結果雖讓人失望,律師黃帝穎則認為,這證明了立法壓力會逼著立法部門,盡速做出符合大法官釋憲的一部法律。(責任編輯:黃靖軒)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12日)認為,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103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

其中包括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而針對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律師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判決結果也會產生另一股壓力,促使立法部門須趕緊處理修法相關議題。

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但因為在考量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情形,才會判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黃帝穎說,這個判決也告訴這些爭取婚姻平權的團體,因為立法者還沒通過修法,尚無法落實大法官釋憲對於婚姻平權的意旨,他們在行政、司法機關仍會碰到依法執行、審判的情況,到處碰壁的情況下,這個壓力會回到立法部門,要儘速做出符合大法官解釋的一部法律。

律師許秀雯則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

(本文經合作夥伴中央社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同婚登記案遭駁 內政部:等判決定讞再研處〉、〈同婚直接登記遭駁 律師:形成修法壓力〉。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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