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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最近花蓮有個 17 歲學生在週末都會去渡假飯店工讀,截止月底前總共上了 4 天班,最後卻因為請2天假讓薪水都被扣光,請假一天竟然就要扣三天薪資!

學生的勞權在哪?

暑假是很多大學生選擇打工、賺零用錢的好時機,但學生們,你們曾經懷疑過領的薪水和付出勞力不成正比嗎?台北市勞動局昨天公布最新「大學商圈打工店家違法類型」,從6月開始到7月20日,挑選台北市主要的大學商圈,突擊300間店家中,涉及違規店家有28間。

一名勞檢員說,目前基本工資約時薪應為133元,違規樣態以「週末上班未加倍給薪」佔大宗,甚至台大公館商圈某火鍋店業者的基本薪資僅122元,店家甚至主張「因為他們是學生,沒必要給那麼多」。但是大哥,你違法囉!依據勞基法,這樣的違規業主得罰2萬至100萬元不等。

請在大學商圈打工的大學生,以及以前曾經在這些店家打工的人們思考一下:為什麼學校附近的店家勞權意識這麼低,永遠想以「我們有供餐喲」、「哎呀你們是學生而已,賺經驗比較重要啦」為理由,規避政府規定的正常薪資?

這不是個案。

今年6月,台大濁水溪社、台大學生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中央大學《除了》雜誌、輔大學生會、東海大學工會、靜宜勞權小組、中正大學學生會、成大零貳社、中山大學學生會、高雄醫學大學學生會等10校共11個學生團體,偕同台灣工人先鋒協會共同召開第二次「大學周邊薪資地圖」調查記者會。

綜合統計這些學校的調查資料,遍及北中南一共561間商家中,違法家數就有449家,有高達八成(80.04%)的店家違反勞動法令。

早在去年,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便開啟了第一槍,發布薪資地圖,公布違反勞基法的店家。

 

圖片來源: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

圖片來源: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

今年三月,台科大學生Yi-Jen Lai私下做的台科大學餐時薪調查,台科大學餐的時薪也全部低於法律規定。

而今年六月,中央大學學生自製雜誌《除了》雜誌也做了「中央大學周邊的勞動狀況」,綜合全數的表單回覆資料,其違法率為85.71%,但若將資料範圍縮小聚焦在學生平時步行可達的店家範圍(「宵夜街」與「後門」),則違法率高達100%,全數無一倖免!

圖片來源:《除了》雜誌

以下是兩個區域的差異和主要的違法事項:

一、「宵夜街」區域: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五興路及五興路331巷,其特性是以低單價、快餐、外帶為主要販賣模式的區域,中央學生稱之為「宵夜街」。

主要的問題在於「普遍低薪」以及「附餐抵時薪」的狀況,據我們的統計,19間商家中就有12家是以「低於基本薪資+附餐」的方式給付薪資,比例超過六成(63.16%),當中更有兩間商家只給予110/h的時薪,為中央周邊所有商家中時薪最低。

二、「後門」區域: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與平鎮區交界的中央路,其特性是以高單價、裝潢擺設、餐廳式、內用為主要販賣模式的區域,中央學生稱之為「後門」。

其主要的問題在於「國定假日無雙倍薪」的狀況,由於後門商家通常較有「門面」,其交通位置也較容易吸引到外地的顧客,因此不少店家即使在國定假日仍會選擇營業,據我們的統計,18間商家中就有7家沒有在國定假日出勤當日給予雙倍薪資,比例近四成(38.89%)。

然而造成上述兩區域違法比例達100%的最主要因素,仍在於「沒有提撥6%勞工退休金」的部分,另外即使店家員工人數未達五人不須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但仍須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否則一樣也是違法。

業主規避法律——勞動局長:輔導為主

針對台北「大學商圈打工店家違法類型」結果,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她看到這些數據很擔憂。這是很多勞工、學生的心聲:因為違規樣態是以舊法律佔多數,像是週末加倍給薪,並不是一例一休上路後才規範,顯示很多店家在舊法上,還是一知半解、明知故犯勞動局已規劃,預計8月啟動「一例一休勞檢專案」,暫時沒有相關消息,但強調查獲違規店家,先以輔導為主。

業主以供餐為由——所以「供餐」合法嗎

雇主提供餐點給勞工,在餐飲業相當常見。但餐點當成工資的一部份給付,合法嗎?根據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的報導,結果如下:

「供餐,沒有一套公式能瞬間判斷是否合法合理,需要一個個的勞動條件個別檢視。能作為準則的是,身為勞工的你,是否自主同意這個選擇?」

現行的「供餐」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也就是給工資要用金錢,但在特殊情況裡,可以在契約內「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一部份的工資用「實物」給付。用實物給付工資的時候,實物的價值判斷要公平合理,且符合勞工和家屬的需要。

總之,不論是用金錢還是「供餐」,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價值!

東華大學學生也用比喻來讓我們更好瞭解勞基法:

假設(一):小杜在餐廳工作,一天工作3小時,時薪100,供一餐。依最低工資算起,小杜少拿了60元。

問題(一):
與最低工資的相差的60元,能用一餐相抵嗎?亦或者,相抵有那個價值嗎?

回頭看法條,如果要合法,要滿足幾個要件:

一、雙方同意。勞資雙方在明確的契約約定下,彼此自主同意以供餐取代部分工資。
二、實物的價值判斷要公平合理且符合勞工和家屬的需要。在法理上,所謂的公平合理是指多數人的價值觀。以上面小杜的例子,供給的一餐是否有60元的價值?
三、那一餐是否符合小杜的需求?

假設上述都符合了,供餐就沒問題了

可是在勞工人數多於工作機會的勞動市場裡,許多勞工看似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工作條件,實際上卻是「被」同意。供餐,是另一種選擇。是因為業務性質及勞工需求之下,取代部分工資的選擇。不該是拿來被無限上綱的工作條件、不該是雇主節省成本的方法。

(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首圖來源:中央社。)

參考資料

UDN》「學生不用給這麼多」台大商圈火鍋店時薪才給122元

《除了》雜誌》【十校聯合公布「打工地圖」中央大學宵夜街與後門全數違法】

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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