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關注這個議題】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明令禁止吃貓狗肉,違者最高可罰 25萬元,得公佈姓名、照片、違法事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但今天我國酒駕不管是沒事故、使未滿12歲兒童受傷或使人受傷,甚至是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也都不過是開罰1萬5到9萬——不知道是不是政府想要表達的是:吃貓狗跟酒駕撞死人的公共危險比起來前者比較嚴重?
或許把貓狗跟人類相比,是有爭議了一些,那麼野生動物呢?寵物鳥、寵物兔、寵物豬呢?
長期以來,野保法修法困難重重,上回好不容易有了點進度,也只換來林岱樺一個「初犯不罰」連調整罰金都沒什麼跡象。如果政府這樣只針對特定幾種動物做調整,就會造成這種「比來比去」的困擾。為什麼不能廣泛地考量所有動物特性而去做修法?而不是只叫大家努力主張動物的權益但法規卻毫無反應啊。
(責任編輯:林芮緹)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並得公佈姓名、照片、違法事實,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希望國人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對於禁吃貓狗肉入法,王育敏也說,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國都應這樣做;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告中華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本文經合作夥伴中央社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立院三讀 吃貓狗最高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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