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關心這個議題】

2018/11/28 更新:

行政院依據公投結果宣布,不再為非核家園設定 2025 年的期限,所以核電廠延役是否延役或重啟,將持開放態度。

究竟該廢核還是擁核是台灣最敏感的能源議題,針對「核能電廠除役」,政府有什麼樣的安全措施、又要經過什麼樣的過程?至於最後有沒有依照當初規劃的期程走,好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責任編輯:黃梅茹)

By Stefan Kühn – Own work, CC BY-SA 3.0

文:輻務小站
圖:蠢羊與奇怪生物

許多人都聽說107年核ㄧ廠1號機要除役了! 但是除役到底要多久呢?要做什麼呢?原能會要怎麼為我們安全把關? 最好懂的除役資訊,讓小編帶您認識「核能電廠除役」吧!

「2025非核家園」是政府既定政策。早在91年制定《環境基本法》時,我國已確立追求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106年1月11日電業法修正案明訂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以落實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各核能電廠將陸續展開除役。

原能會在守護安全的職責下,除了專業創新、守護輻安,並以監督「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做為未來重要施政主軸。2025年之前,原能會將持續監督現有運轉中核能電廠安全的把關工作;至於陸續除役之「核廢處理」,則為跨世代工程與責任,必須降低對環境的衝擊,以符合環境倫理與世代正義的原則。

我國目前有三座運轉中之核能電廠,分別為核一、二、三廠,每廠各有二部機組,以運轉執照有效期限40年計算,核電廠停止運轉年限如圖表所示。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原能會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以核一廠一號機為例,其停止運轉期限為107年12月5日,因此台電公司應於104年12月5日前提出除役計畫,132年底前完成除役作業。

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對現有三座運轉中的核電廠,原能會將依既定時程,要求台電妥為規劃除役作業,若以核三廠二號機於民國114年達到停止運轉年限後如期除役計算,「非核家園」期望可於2025年達成。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於取得原能會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且其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原能會核准之設施。

舉例而言,核一廠一號機的停止運轉期限為107年12月5日,因此台電公司應於104年12月5日前提出除役計畫,132年底前完成除役作業。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向原能會提出除役計畫,且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於取得原能會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

在取得除役許可前,台電公司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保證說明送原能會審查,書件齊備後,原能會應於1年內作成審查結論,且台電公司應於原能會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保署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故停機前之計畫審查作業約需3年。

台電公司取得除役許可後,始得進行除役作業,有關核一廠除役各階段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停機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除役期間台電公司可向原能會申請減免運轉期間之管制事項,原能會亦將善盡管制機關之責任,執行除役作業期間之檢查。

除役完成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8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台電公司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原能會審查。

原能會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團隊,現正嚴密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預定於106年底完成審查。

若原能會作成之審查結論,認為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原能會將發給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許可」,台電公司即可開始進行核一廠除役作業。

原能會亦加強除役管制之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於網站設置除役管制專區,持續擴充資訊並公開核一廠除役計畫(全文)、審查人員名單、審查會議紀錄及已同意答復之審查意見資料等。

原能會為加強公民參與與社會溝通,於105年9月辦理「核一廠除役計畫暨乾式貯存設施訪查活動」、10月辦理「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地方說明會」、「原能會公眾參與平台會議」,廣汎聽取各界的意見,期順利推展核電廠除役,達成「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

有關核一廠除役各階段工作時程規劃,主要分成四個階段,包括停機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計25年,各階段主要作業目標如圖表所示。除役期間,原能會將善盡管制機關之責任,執行除役作業期間之檢查。

核一廠除役工作之第一階段為「過渡階段」,主要是待核燃料的輻射與熱能消退5至10年後,再進行下一階段的拆除工作,如此可降低除役工作人員所受之輻射曝露及劑量,確保輻射安全。

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台電公司規劃過渡階段約為8年,其主要之作業為停機作業、除役系統與設備水電氣源切斷與隔離作業、停機後現場輻射特性調查作業、系統除污及洩水、拆除工程規劃、興建用過核子燃料乾貯設施及除役所需之新建設施等。

核一廠除役工作之第二階段為「拆廠階段」,主要是開始移出核燃料並拆除廠內相關設備與建物,依照國際經驗,一般費時約10至15年。

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台電公司規劃拆廠階段約為12年,其主要之作業為將用過核子燃料移至乾式貯存設施、汽機廠房大型組件拆除、反應器壓力槽及其內部組件拆除、反應器冷卻系統管路拆除、用過核子燃料池拆除、一次圍阻體拆除、其他輻射污染系統及設備的拆除、反應器廠房除污等。

核一廠除役工作之第三階段為「最終偵測階段」,主要為待機組拆除後,進行廠址環境的最終輻射偵測,確認土壤是否需要進行整治復原。

依據核一廠除役計畫,台電公司規劃最終偵測階段約為3年,且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將以符合非限制性使用標準為目標進行除役。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非限制性使用者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0.25 mSv之限值。相較於台灣每年天然背景輻射劑量約1.6mSv而言,非限制性使用的輻射劑量目標值可確保除役後廠址的輻射安全。

在此階段,除進行廠址最終狀態偵測外,亦有其他作業目標如聯合結構廠房、汽機廠房、廢氣廠房、修配大樓、新修配大樓等建物拆除。

核一廠除役工作之最後階段為「復原階段」,台電公司規劃約需2年,其主要作業目標為進行土地復原與景觀工作,即執行覆土作業,以達地面之平整及景觀美化之效。

除役完成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8條規定,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台電公司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原能會審查。經原能會審查通過後,確認符合除役後土地再利用的輻射劑量標準,設施執照正式終止,整個除役作業才算徹底完成。

依照核一廠除役計畫,台電公司規劃核一廠除役後之廠房及土地再利用可分為保留區及拆除範圍兩部分。除保留區外,模擬操作中心區域則規劃改建成小型紀念公園,其餘區域則屬拆除範圍,未來將朝電力事業用途進行規劃。

保留區內主要的設施包括:

(1)345 kV開關場、69 kV開關場、茂林二次變電所。(2)一號與二號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未來規劃新增設施計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再取出設施等。

未來當集中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啟用後,核廢料即遷出,原能會要求核一廠除役後不可變為核廢料之最終棄置場。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除役的目的,是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開發利用,除役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必須貯存於依法核准的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備妥最終處置設施,因此,核一廠除役計畫內必須增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貯存設施,才能將核子反應器廠房內的用過核子燃料移出,接續才能進行核子反應器廠房拆除、除污作業,以達成除役的目標。

核電廠除役的管制規定並未要求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完全遷離,依據國際上核電廠除役之實務案例,核電廠除役後,廠區部分範圍仍會保留必要的處理及貯存設施。

以德國Stade核電廠(Kernkraftwerk Stade, KKS)為例,1972年開始運轉,2003年停止運轉,預定2017年完成廠址復原並進行土地綠化,其除役過程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在移送至最終處置設施之前,皆暫時貯存於KKS廠址的貯存設施,其除役前、後場址對照如圖所示。

原能會積極落實除役管制之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於網站設置除役管制專區,持續擴充資訊並公開核一廠除役計畫全文、審查人員名單、審查會議紀錄及已同意答復之審查意見等資料。另外透過原能會FB輻務小站,積極推廣國際除役經驗及我國除役管制資訊,文宣簡約明瞭,誠摯歡迎各界前來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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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輻務小站蠢羊與奇怪生物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核能電廠除役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