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關注這個議題】
你上班花很多時間通勤嗎?還是你上班本身就是在到處跑來跑去,只能夠「責任制」結果天天過勞?歐盟就因應了勞工通勤的需求,提出「通勤也納入工時」的方案。
歐盟這樣迅速對勞工權益做出有幫助的決策,看了不禁真的一陣唏噓,勞工在台灣的處境實在令人悲從中來。
(責任編輯:林芮緹)

Alper Çuğun, CC Licensed
編譯者導讀:
對於一般上班族而言,通勤上班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如果可以,誰不想要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工作?
很可惜,也許考慮到租金、地理位置、生活便利性,能如願住在上班地點附近的人並不多。除此之外,有一些特殊性質的工作,是需要在工作範圍裏,靠通勤來完成的。
近來,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Union Court of Justice)宣告,這些必須靠交通工具不斷移動才能到達上班地點的勞工,他們的通勤時間,也必須納入法定工作時數裡。
西班牙的Tyco公司燒起一把火
整件事情的緣由,源自一間西班牙的公司Tyco。
Tyco 公司的業務是提供防盜系統安裝的服務。原本這家公司和一般公司行號一樣,有一個辦公室;工時的計算,是員工到達與離開辦公室的時間。
但是,後來Tyco撤掉了辦公室,讓勞工上門服務,並藉此把上班時數的算法,變成他們到達第一個客戶,與離開最後一個客戶所在地的時間。而由於Tyco的客戶分布非常廣,員工們必須離開家,通勤到不同地方去見客戶,有的員工甚至得花三小時,才從家裡到達第一個客戶的所在地。
最後Tyco 事件在西班牙鬧大了,勞工和資方告上了法院,進而讓整個歐盟注意到「通勤時間與勞工工時之間的相關性」。
資方認定這段通勤去服務客戶的時間,其實是一種休息。但最後法院裁定,在這段時間裡,勞工會有接聽雇主電話、甚至必須臨時轉換通勤目的地,去別的地方為客戶服務等情形,所以應該納入工作時數。
也就是說,在這項歐洲法院裁定後,若沒有固定辦公室,必須為了工作原因,在一天中通勤至不同工作地點的勞工,他們通勤的時間,都必須算進工作時數。
對於這些特殊通工作性質的勞工而言,當然是一個利多的好消息;但鑑於歐盟規定的一週最高工時不可超過四十八小時,資方也因此必須給付更多錢給員工,或是聘用更多的員工。
英國老大哥:齁你很煩,幹嘛又來管我家的事
對於歐洲法院的裁定,老是覺得自己不屬於歐洲,卻是歐盟的一員大將的英國,是如何反應的呢?想當然爾,英國的資方團體非常生氣,覺得這項法條,干涉英國內政太多,破壞了他們長久以來對於工時的認定 。
當然,資方也覺得這項裁定,根本性地增加其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的發展。不過這份裁定,發生在2015年,是在 Brexit(英國脫歐公投)之前, 而今年六月底,英國已經公投成功,確定要離開歐盟了,對於這些老是覺得歐盟各項法規,干預英國內政事務的人們,也算是如願了吧。
歐盟工時相關法令
最後,鑒於最近台灣沸沸揚揚的一例一休,我們挑取了歐盟工時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的一些重點,讓讀者們在看看台灣勞工法條時,有所借鏡:
- 一個禮拜法定的工作時數,最大值為48小時 (包含加班時數)。
- 一天24小時裡,有11個連續小時,是非工作的休息時間。
- 一天當中,工作6個小時一定要有休息時間。
- 一禮拜七天當中,除了每天11小時的非工作休息時間,最少一定還要有24小時不被打擾的休息非工作時段。
- 一年四個禮拜的帶薪休假。
對於必須上夜班的勞工,也有特殊的規定:
(1) 一天24小時中,平均不得工作超過8小時
(2) 在工作的這8小時之中,勞工不得從事危險且費力的工作
(3) 夜班人員必須享有免費的健康檢查,並有權力要求調到日班的工作
看完以後,我只有非常羨慕在歐洲工作的小夥伴們阿。一年一個月的帶薪休假,在台灣要穩定地在一間公司累積多少年資,才能享有呢?
參考資料來源:
- The EU Says That Some Commuting Time Counts As Paid Work
- Travelling to work ‘is work’, European court rules
- British government defeated as EU court rules travelling to work ‘i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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