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政院預計週四(2月21日)通過「同婚專法」草案,並送立院審查,對專法名稱是否明訂「婚姻」,備受外界關注。據傳,民進黨立委全體19日傍晚,收到行政院長蘇貞昌的「緊急通知」,邀請20日晚上到政院開會共商。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日前還建議,既然政院稱其為「因應公投結果及大法官釋憲相關專法」,那法案名稱可不可以訂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條例」?如此稱呼相對中性。

為何有此建議?來看看這篇文章的觀點。

(責任編輯:黃彩玲)

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報載,同婚法案已經進入到最後緊鑼密鼓階段,在確認依循公投結果以同婚專法提出後,目前最大的爭議在於法案名稱到底要採《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共同生活)法》:也因朝野政黨內部都承受極大壓力,目前極可能採取開放投票云云。上述說法顯示這些政治人物迄今仍沒搞懂:婚姻平權不是一件人多人少贊成反對的政治議題,而是一件經大法官會議釋憲確立的人權議題;設若就專法名稱走到國會表決一路,不論結果如何,不僅是在羞辱同志人權,更是這個國會在羞辱自己。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 號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三段論述:第一、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未讓同性別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第二、立法院以何種形式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由立法院自己決定;第三、如果立法院在兩年沒完成立法,同性別之二人,「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在去年底所謂的「反同三公投」過關之後,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被迫進入到另一個進程,反同團體一反選前主張以專法保障同志婚姻的看法,開始延長戰線,否認同志有婚姻自由。他們認為,公投結果是要求以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我國民法上永久共同生活之身分關係有兩種,一種為一男一女婚姻的配偶關係,另一種為家屬關係,故為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保障,以同性家屬之立法模式予以保護規範,而非婚姻。

但這種將大法官會議釋憲明訂的「同性婚姻自由」立法保障,曲解成「永久共同生活」立法保障,根本是典型的胡說八道。

第一、早在去年三月反同團體提出所謂的「反同三公投」之際,其公投主文及理由就因為抵觸748號釋憲文,遭中選會退回數次。最後,在提案人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以及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下,才得以公投。換句話說,反同團體提案時白紙黑字同意「同性婚姻自由」,通過後翻臉不認帳宣稱公投否定同性婚姻,這是極其惡劣的欺罔,就連上帝恐怕也不會同意。

第二、宣稱748號解釋不排除立法者用「非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的配套措施,這更是睜眼說瞎話。事實上,「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正是大法官對「婚姻」的定義,將兩者強行區分根本是對748號解釋文的惡意曲解。大法官在解釋文裡左一句「婚姻自由」,右一句「結婚登記」解釋理由書裡更稱:「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這怎是「共同生活」、「同性伴侶(家屬)」可以含括。

第三、第 748 號釋憲文的兩大核心論點在於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認為同性婚姻在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排除,「與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法律若把異性結合稱為「婚姻」,卻將同性結合稱做「共同生活」、「親屬」、「伴侶」,這當然不是「平等」,而是明目張膽的歧視。

在748號釋憲文通過後,婚姻平權不是蔡英文的政見而已,而是擁有憲法高度的人權議題;這不是一個「挺同」或「反同」的爭議,也不是「人多」或「人少」的比拼,更非藍綠與國會怎麼表決的問題。行政院提出同婚專法,已經對反同公投表達善意,如果連專法名稱都退讓,那無疑是對同志的羞辱與歧視;不給同志「結緍」的專法當然是違憲的,更遑論婚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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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上報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社評:不給同志結婚當然是違憲的 〉。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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