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318 學運時,很多民眾、記者因為拍攝警察行動,就被他們以「妨礙公務」的罪名,強行帶走;甚至有些記者拍攝警察鎮暴畫面,因而被警察揍。

還有另一個例子,在大馬路邊,有員警正在制服嫌犯,旁邊的民眾見狀就用手機錄下警察執行公務的畫面,但警察大聲喝斥:「你不要拍了喔,你這樣違反個資法。」

拍攝警察執勤任務的人民,真的有違法嗎?

在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鎮,八月份時,黑人青少年 Michael Brown 手無寸鐵卻遭一名白人警察槍殺,至少身中六槍,而引發當地居民激烈抗議,因此小鎮注入大批特警隊。

《The Huff Post》記者 Ryan J. Reilly 因拍下警察驅離民眾的照片,而被逮捕。《華盛頓郵報》的記者  Wesley Lowrey,也因為錄下一群在麥當勞裡的警察,而遭到拘留與攻擊。一名警察還重重的巴了 Ryan 的頭,導致他的頭重撞玻璃,至於 Wesley,他脖子上配戴記者工作證,卻還是被一名警員推打跌到飲料機旁。他們兩名無辜的記者,只是做好本分內的事,卻白白挨了幾拳後,被無罪釋放。

Ryan 說:「他們根本自以為是軍人,把我們當敵人一樣。真是太扯了,不敢相信。」

近年來,我們很常聽到警察要求民眾關掉相機、手機,阻止記者與民眾「拍照存證」,如果不聽從他們的指示,他們就假借名義拘捕一些像 Ryan 他們一樣什麼罪也沒犯的人。

其實,拍攝警察執行工作,是完完全全合法的舉動。

  • 不管你是台灣人還是美國人,你都有權對警察「反蒐證」

全國新聞攝影家協會的律師 Mickey Osterreicher 說:「美國第一修正案有保護人民在公共場所拍照、錄影的自由,只要你不妨礙公務,在任何時間、或公共場所拍攝警員工作,是完全合法的行為。」

在台灣,也是一樣

很多人都以為拍攝警察執行任務是違法的舉動,但其實不是的,民眾有權對警察反蒐證自保,員警執勤本來就該接受大眾的監督,當然民眾在反蒐證過程,不能對警察挑釁,不然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

連紐約市警察局現在都開始張貼公告,提醒警員們那是錯誤的迷思。公告上寫著:「大眾有權利在公共場合錄製員警任務行動,警員刻意要求、阻止民眾錄製影片或拍攝影像,違反第一修正法案。」

即使紐約市警察局公開公告內容,在 Michael Brown 冤死的兩天後,洛杉磯的員警又射殺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無武裝黑人。而大約三週前,一名路人錄下警察非法動用武力的影片:紐約市警察非法利用絞計勒斃 Eric Gardner,他死前還掙扎講出:「我快不能呼吸了⋯⋯」

這些無辜犧牲的人民、或是像 Ryan、Wesley 儘本份工作的記者,總總案例都讓我們思考:「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讓員警對自己所做的非法行為負責?」當然,其中一個辦法,就是將他們的執行過當的行為一一錄下來。

律師 Osterreicher 說:「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錄製警察執勤影片,公園、餐廳,任何地方都是可以拍攝的。當然有法律是禁止民眾『偷偷錄下』他人的私密、私人對話,但只要你的錄影、拍攝行為,是公開且正當的,就不是違法行為。 如果你不是很確定怎麼樣才是公開錄影的話,大概標準就是,你拍攝他人時,把手臂伸長拿著相機,大概這樣就夠明顯了,那個人應該就會注意到你在拍他。」

在三月時,美國的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說明,警察在公共區域執法,不該對隱私有什麼期待,且竊聽法有違憲的嫌疑。伊利諾州曾有過更嚴苛的法律,但也因為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而被推翻,「竊聽法」非法化正當公開場合的錄影行為。

那你可能會問,為什麼警察還要表現出一副錄他們工作是犯罪行為?

Osterreicher 解釋:「可能他們的訓練模式就是那樣,他們習慣下指令,就要別人聽從,因為他們自己也是這樣走過來的。但是他們都忘了,他們所下的指令一定都要依據法律,否則是沒有效力的。像是,法律就沒有規定人民不能拍攝他們執勤,所以他們也無權要求人民放下相機。」

(資料及圖片來源:The Huff Post;首圖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