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法律其實原本有規定,女性不能上大夜班。但你一定覺得很納悶,身邊明明有一堆女性在上大夜班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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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原本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翻成白話文就是,雇主不能讓女性勞工在晚上 10:00 到隔天早上 6:00 之間工作,「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此外,如果沒有大眾運輸工具的話,雇主「要」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在上述的條件全部都達成之下,女性勞工才能上大夜班。

而實務上,為了達到上述附帶要求,雇主通常會用「夜間津貼」、「交通津貼」等費用,來作為相關勞資協調的應變作為。

這條規定,你可能才剛知道,覺得好棒棒,可以去跟老闆要求,但很遺憾,已經不能用了。

上週五(8月20日),大法官做出釋字 807 號,認為這個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下問題來了,原本的《勞基法》保障雖說不見得完美,也不見得每位女性勞工都知道,就算知道了,也不見得敢主動跟老闆爭取這樣的保障;但至少,法律就是明文規定在那邊,若有需要的話,女性勞工還是可以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去跟雇主談判,政府也有相關的法源依據可以懲罰違規的雇主。

法律失效後,相關的夜間津貼可能因此被雇主沒收

但現在,這個法律保障自 8 月 20 日當天起直接失去效力,意思就是,從此,雇主可以任意讓女性上大夜班,卻不用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了。

看起來的好處是,雇主不用再因為怕雇用女性上大夜班「很麻煩」而直接拒絕聘僱女性,有意願上夜班的女性也可以增加收入。但壞處卻是,原本實務上因這個條文而在勞資協議後換得的「夜間津貼」或「交通津貼」,雇主也可以名正言順沒收!

這真的是太荒唐了啊,釋字 807 號看起來是要保障性別平等,讓女性享有夜間工作選擇權,但卻直接拋棄已經有的勞動保障,導致原本的同意程序及相關的保障措施都變成是雇主選擇性的恩惠給予,而非雇主一定要負擔的義務;而雇主若沒做到,也不會怎樣,因為法律已經失效。

這個狀況就像老人家常說的,為了倒小孩的洗澡水,竟然不小心也把小孩倒掉了。這就是釋字 807 號在解決「女性工作權」問題的同時,所創造的下一個嚴峻問題:勞工夜間工作保障。

當年保護女性是進步價值,現在更該與時俱進

其實,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所明定的「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解釋,國家原本就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的安全保護措施來保護女性,包括使用立法手段,要求有意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的雇主,有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的義務,落實女性夜間工作的人身安全保障,而不是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此外,大法官也特別強調,從維護身體健康的觀點,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的夜間工作,這是所有勞工的需求才對,而不是只限於女性。況且,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也是所有性別的勞工都會面臨到的狀況,這同樣也不僅限於女性。

也就是說,大法官已經從保護女性的單一視角,開拓成「保護所有勞工夜間工作的權利與安全」的平權價值。

所以,我們贊成男女平權,也認為雇主應該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才能讓員工上夜班,更贊同雇主應負擔一定程度的義務來保障夜間工作的員工,不論是人身安全、還是身體健康、或者照顧家庭的需求,以達成當初立法時所要達到的「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的整體公共利益;而上述這些保障及所要達到的公共利益,我們也認為應該不分男女。

法律小知識,你知道《勞基法》是從《工廠法》來的嗎?

有趣的是,大法官黃瑞明特別在協同意見書指出,這個有爭議的法律最早的原型應該是從民國 18年的《工廠法》第 13 條來的,規定「女工不得在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當年實施範圍是中國大陸,且工業化剛萌芽的年代,特別立法保護女性算是特別進步的思維;60 年代起,因應臺灣紡織、電子等實施晝夜三班制的工廠,開始有條件放寬;一直到民國 73 年制定《勞基法》的時候,就吸納了《工廠法》第 13 條之規定,形成《勞基法》第 49 條對女性夜班的限制,但同時也擴大得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產業;接著,又有好幾次的修法不斷的將女性可以夜間工作的行業進行正面表列,隨著被列出來的行業越來越多,很顯然的可以看出,現在應該是將「例外允許」女性夜間工作,翻轉為「原則允許」的時候了

這就是《勞基法》之所以會有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濫觴。時至 21 世紀,早就已經是工商服務知識經濟的時代,政府應該不能再用勞動密集的工人輪班那種想像來立法,否則會箝制了新型態的產業發展。當年在中國大陸,保護女性是進步思維,現在在台灣,勞工又是小英「心裡最軟的一塊」,勞動部更該與時俱進才對。

因此,針對大法官宣告因違憲而「即時」失效的法律,希望主管機關勞動部與立法委員都可以充滿幹勁地感到這就是工作意義所在,積極一點,趕緊提出修正案,將原有卻被宣告失效的保障,擴及到所有勞工都能適用,當然,如果可以想到更多方面的保障,全國勞工都會感激官員大人的。

我們最後也跟男性朋友喊話一下。過去的夜間勞動保障只給予女性,你來不及參與;但未來的夜間勞動保障,我們需要你和女性朋友一起攜手建立!在 9 月即將到來的立法院會期,一起認真敦促勞動部的提案,也認真敦促你支持的立法委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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