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經專欄作者 時代力量 授權刊登,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 首圖來源:吳仁凱,經編輯裁切)

【我們為什麼要選擇這篇文章】

土地徵收案常成為台灣抗爭事件,「818 拆政府」事件雖已是 7 年前的事,但據《公民影音行動資料庫》報導,今年 8 月的「5 大爭議區段徵收案」座談會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表示難以想像距離大埔案多年,卻「還有這麼多離譜的區段徵收案!」

台灣政府的土地徵收爭議該如何解?來看陳椒華的建議。(責任編輯:連柏翰)

陳椒華認為,台灣的土地徵收情況應盡快改善。

陳椒華認為,台灣的土地徵收情況應盡快改善。圖片來源:吳仁凱

文/ 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 陳椒華

立法院啟動修憲,但土地徵收制度侵害憲法基本權

在今年 10 月,立法院正式啟動「修憲委員會」,也象徵著我們的「憲法時刻」可能來臨,對於時代力量而言,我們希望台灣能夠擁有一部正常國家且蘊含自由民主憲政精神的憲法,朝野對於憲法的重視,也有我們共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期盼。

但近幾年來,我們卻看到政府不斷地透過土地徵收制度去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居住權及人性尊嚴等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而其中的「區段徵收」制度也是有相當牴觸憲法之疑慮,至今大埔強拆事件已經將近七年,但全國各地的迫遷案仍層出不窮地發生,如爭議長達九年的南鐵東移案,在沒有行政聽證程序中實質討論東移計畫的問題便強行過關,至今幾乎全數已遭強制拆除,僅剩黃春香一戶仍在抗爭,更再到近期公告徵收卻沒有確實安置計畫的桃園航空城案、仍在環評階段的社子島全區區段徵收案以及正在協議價購階段的三峽龍埔里案,而人民都將繼續艱困地面對土地徵收所帶來的不公不義。

土地徵收制度的惡不斷上演

在立法院內,許多委員都有提出土地徵收的修正草案及廢除區段徵收(如院總第 666 號委員提案第 16088 號),正是因為看到土地徵收制度的「惡」正不斷地上演,正如徐世榮教授先前說的,若今天執政黨通過過去提出的版本,已可以大幅地改善浮濫徵收的問題,因此,對我而言,推動土地徵收修法一直是立法院的未竟之業,那也是杜絕政府恣意地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必須去做的事情,而我們時代力量與專家學者、專業團體也正在進行土地徵收修法的討論,就是希望一步步地去撼動土地徵收這部堅固的惡法。

我們將會朝向幾個重點面向來提出修法版本:

  1. 第一、「全面行政聽證」,因對人民財產影響越重大,行政機關應越嚴謹做出處分,土地徵收為對人民對財產權的犧牲,影響甚鉅,應以較嚴謹且具體拘束行政機關作為的程序為之,宜於土地徵收程序中一律規定進行行政聽證程序。
  2. 第二、「強化公益性及必要性」,應明確化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規定,使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不致於侵害人民財產權,並明確化法律對人民的保護。
  3. 第三、「廢除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區段徵收適用之情形,然區段徵收僅因開發新市鎮、更新舊市鎮或其他法令規定即可為徵收,似有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第四二五號解釋要求徵收需基於公用事業之意旨;且區段徵收若超額徵收產生剩餘地,亦淪為標租、標售之用,而未實現公共利益及公共用途,與徵收的意旨似有違背,應將我國土地徵收法制歸為一致,廢除區段徵收制度,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居住權、財產權之意旨。
  4. 第四、「土地徵收回歸公共事業」,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第 409 及 425 號解釋,其中司法院大法官第 425 號解釋提到:「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應遵循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將土地徵收條例回歸公用性原則作為決定徵收之標準,並非讓政府機關過度擴張公共利益一詞,實際上卻是進行土地掠奪炒地皮。

綜上所述幾個修法重點,也代表著土地徵收制度與開發政策的執行已經相當扭曲,距離上次修法也將近十年以前,土地的本質應該是在安居樂業,而非成為政府與財團賺取大量財源的管道,卻傷害了人民的身家性命,因此,為了守護我們與子子孫孫的家園,也為了土地正義與居住正義,我們必須盡快啟動修法,也要讓土地徵收條例真正回歸憲政的規範,必須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個因土地徵收導致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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