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一名工程師艾薩姆(Mohammad Azam),遭誣指為綁架集團份子,憤怒民眾將他活活打死;在德國,難民莫達馬尼(Anas Modamani)和總理梅克爾自拍,照片在臉書流傳,謠言竟說他是恐怖攻擊嫌犯。

轉貼假新聞、發布煽動犯罪貼文、上傳正版音樂到 YouTube ⋯⋯你可能都得負法律責任。世界經濟論壇網站〈我們需要討論並訂下網路上的責任〉,作者Florian Drücke(聯邦音樂產業協會董事長暨總裁)寫道:「從網路上仇恨言論、假新聞學到唯一的好事是什麼?那就是使用網路的責任終於進入公共討論的領域。

德國法律要嚴格約束網路言論了!

假貨的買賣、非法網站的廣告、違法傳輸電影與音樂,我們已經知道這些事情不得在網路上做。「但直到最近,」Florian Drücke:「我們才來到準備好討論刑法、民法規範網路使用的時間點。」法律要嚴格規範網路使用並不容易,因為網路活動仍具備高度匿名性。德國制定了《社交網路強制法》,用意即藉由法律嚴加規範網路行為。

《社交網路強制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簡稱NetzDG)是去年6月30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一項法案。據台灣新社會智庫,該法案規定:超過2百萬德國人註冊的社群網站,如臉書、推特,使用者通報後24內,必須撤除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言論。對於假新聞,則有7天期限,決定是否要移除該貼文。納粹的符號swastika亦禁止在社群媒體使用。多次失責的公司將面臨5千萬歐元的罰款(新台幣17億8048萬)。

就連 YouTube 也該為自身的網路侵權行為負責

YouTube這類免費上傳網站,也該省思對音樂產業造成的負面影響。據世界經濟論壇網站,YouTube具有10億會員,這個分析、參與影片製作的大型影片網站仍稱自己是「中立媒介」。Florian Drücke指「中立媒介」是個「建立在舊規則」的狀態,「舊規則讓類似網站得以規避需要申請授權許可(regular licenses)的責任。」

「YouTube這類網站,讓使用者免費上傳影音內容,請注意,提供上傳服務的平台並沒有投資這些內容;另一方面,其他音樂平台如Spotify、Apple Music、Amazon、Deezer使用版權內容,都有付費給版權所有人。」

國際唱片業協會正呼籲消弭這個「價值落差」(value gap)。價值落差,指用戶上傳平台如YouTube繞過了音樂授權規則,使音樂創作者與投資者得不到回饋的落差。整個產業建立在市場回饋給投資者,否則,音樂產業就會漸漸流失。

深受假新聞所苦的難民控告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bbcnews/posts/10154301678307217

2015年9月,德國總理梅克爾到訪德國難民營,敘利亞難民莫達馬尼(Anas Modamani)和梅克爾的合照,隨後在臉書廣為流傳,不料,竟成為假新聞的主角,他被當成德國一連串恐怖攻擊的嫌犯。

BBC報導,「當我看到網路上的假新聞,我真的哭了出來,」莫達馬尼說,「那是我人生中的壞事,完全不像真的。」他一狀控告臉書,結果,吞下敗訴。因此,莫達馬尼和他的律師Chan-Jo Jun都支持《社交網路強制法》。BBC報導,他的律師預計以該項法案重新對臉書上訴,Chan-Jo Jun說:「有了《社交網路強制法》,就不需要(先前)法院的案子了。」

網路意見何其重要,但我們更該注意所言慎行

網路上散播言論應該格外謹慎,不管是作為網民個體或是網站,應明白要為在網路上的言行負責,因為網路上的言論,可以匿名名義散佈。誠如Florian Drücke寫道:「意見並不是一雙運動鞋,意思是,意見並不具備品牌圖樣的識別性。意見也不是一份檔案,可透過指紋辨識出是誰的意見。但意見攸關我們如何和平共存。」

「如果我們的目標是要緩和目前的局面,第一步就要讓所有網路使用者對於網路活動、行為的責任具根本認知。我們要定義、界定所有使用者,法律上的權益義務,每個人因此都清楚自己網路上的言行與角色。」——Florian Drücke

你以為,負責傳播網路平台就不需要負責了嗎?

使用者要對自己的網路行為負責,各個網站平台也是。談論非法傳輸合法內容,與合法傳輸非法內容時,責任領域涉及:網站會員、網站管理者,以及提供網路的一方。

張貼非法內容的連結就牽涉複雜的責任歸屬問題。提供內容的媒介總是不願承擔責任,他們會轉而推卸給分享或上傳內容的用戶,並認為是這些用戶該被起訴。這意味著,這些媒介會保存用戶資料,必要時轉交給調查單位。

Florian Drücke寫道:「這些媒介逃避越多責任——儘管他們有意出賣用戶,接受自身行為的後果——那些責任就會在民法訴訟程序和警方調查中,緊緊勒住用戶。」

舉例而言,著名盜版下載網站海盜灣(Pirate Bay)與歐洲法院纏訟7年,總算判為侵權(《衛報》)。海盜灣網站促進使用者取得版權內容,並且未徵得版權擁有者的同意,就藉由廣告讓用戶得以取得版權內容,因此侵害了著作權。

界定、接受責任在數位時代極為重要,不這麼做,其他條路都會造成現行法律的腐敗,一同牽累消費者和整體社會。線上線下的侵權行為,都應依法受到懲罰。

Florian Drücke:「這並不意味要過度規範數位環境,而是要釐清網路上人與人彼此互動的角色有多麼多元。這應是所有平台、版權持有者、生意人、市民共同關心的。」

參考資料

  1. World Economic Forum:We need to talk about how we define responsibility online – and how we enforce it
  2. BBC News:Will Germany’s new law kill free speech online?
  3. BBC News:‘Selfie refugee’ loses Facebook defamation case in Germany
  4. The Guardian: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Pirate Bay is infringing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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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首圖來源:Pixnio,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