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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路名人「館長」在直播裡提到,因為要參加比賽了,很多體育選手即使出國比賽都還需要自己掏腰包,所以有些人來找他拉贊助。這也反映出國內外許多運動員長期面臨經費不足的問題,如今體育署將公布新法──運動選手可以透過申請接受個人捐贈。
對體育選手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畢竟政府給予的短缺經費,很多時候根本不夠選手支付訓練與參賽費用。此外,民眾捐贈可抵稅,此舉還引發了「避稅」疑慮。難道想要支持自己欣賞的運動選手也錯了嗎?(責任編輯:黃梅茹)

圖片來源:上報攝影陳品佑。
文/李昭安;攝影/陳品佑
個人捐贈運動選手參與訓練、參賽奪牌,明年 5 月報稅時確定可抵稅,投身非熱門運動項目、有潛力的年輕選手,將有更多獲奧援的機會!教育部體育署日前預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及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草案,包括職業比賽、奧運、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全運會、全大運、全中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等不同層級的選手,都適用此辦法,預估將有上萬名選手受益。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即已明定體育署可設專戶辦理個人捐贈運動員事宜,若未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繳稅時可全數列為扣除額;若是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和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金額合計,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
2 年內曾參加相關賽事 就可申請受贈
體育署近期預告的辦法草案,即是此新制的具體規劃方案。據《上報》掌握資訊,體育署最快 6 月底將正式公告此辦法,並趕在年底前公布符合此辦法的運動員清單。
未來只要是 2 年內曾參與相關國內外賽事的選手,都可申請接受民眾個人捐贈,不再限制僅有營利事業捐贊運動員、運動團隊才能抵稅,未來優秀運動員在官方媒合平台上發動「群眾募資」更有誘因。
競速滑冰國手宋青陽、無舵雪橇國手連德安等運動選手,都曾在民間企業平台上發起群眾募資計畫,有的成功、有的失敗,且因個人捐贈運動員過去不能抵稅,多數民眾興趣缺缺。
教育部過去雖設置「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把不少需要企業贊助選手的訓練計畫、個人生命故事放上此平台,但檢視去年度媒合成功的案例,獲得高額贊助的,大多還是集中於熱門運動項目的明星球員,例如富邦育樂公司,先前就曾贊助U16 亞青、U17 世青國手唐維傑逾 30 萬元赴美進修。
如今開放民眾個人指定捐贈個別運動員或不指定捐贈都可抵稅,未來發動「小額募資」、集眾人之志力挺潛力選手的可能性更高。
只能用於訓練、參賽 還要提訓練計畫
為「防弊」及有效運用資源,最新預告的辦法草案明定,有意接受捐贈的運動選手,必須提出培訓計畫,以及奪牌評估等參賽計畫;且該專戶支出只能用於訓練費用(如營養費、教練指導費、器材裝備費等)、參賽費用,以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可的費用。
此外,教育部將設「專戶管理會」,由 11 位委員負責未指定運動員捐款的審核及分配。指定運動員的捐款,如果超過 2 年未使用,結餘款項將轉為未指定運動員之用。
外界關注,此辦法沒有「排富」,原本已獲奧援的明星選手,恐怕還是會接受指定捐贈,吸走多數資源。
對此體育署官員坦言,指定捐贈的確可能有「磁吸效應」,體育署訂辦法草案時,曾討論要不要設限,但最後考量「執行有困難」作罷。例如打積分賽的選手,本來就要到處參賽衝排名,「尤其他們獲得的贊助未必穩定,如果排除這些選手,反而未必公平」。
為衡量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辦法草案中特別明定,領取地方政府、國家訓練中心相關培訓補助的運動員,在申請捐贈時,必須提出過去 1 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補助金額的資料,作為「未指定運動員」之捐贈分配的重要參考。
國立體育大學休閒產業經營學系副教授王凱立接受《上報》訪問時說,設立捐贈專戶,原本就無法禁止個人捐贈給特定運動員,「這是市場機制」。但體育署在審查未指定捐贈的金額分配時,評審委員自然會依選手已獲得的贊助、補助,以及其訓練計畫、奪牌計畫做綜合考量。
新辦法開大門 恐成「避稅管道」?
另有人擔憂,此辦法開了大門,恐成為個人「避稅」的特定管道,尤其去年立法院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曾一度討論到是否要限制運動員的三等親,不得捐贈給指定運動員以節稅,但最後未納入此規範。
對此體育署官員表示,從實務面來看,「用此避稅的動機不高」,一方面指定捐贈有抵稅額度上限,而且「不是每家的小孩都能當上運動員」,況且運動員要申請捐贈,必須提出實際訓練、參賽計畫才行,有一定難度。
體育署官員並解釋,雖然職業運動聯盟的運動員也適用此辦法,但如果是外國籍的運動員,就無法接受捐贈。此外,捐贈金額將納入專戶作為運動員培訓、參賽專款專用,並非勞務所得,因此運動員沒有必須繳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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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上報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個人捐贈運動員」明年起可抵稅 上萬名年輕選手將受益〉。首圖來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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