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這本書 :沒有良知的人:那些讓人不安的精神病態者

德州精神科醫生詹姆斯.格瑞森有著「死亡醫生」的稱號,負責在法庭上診斷被告的病症,成為決定被告最後判決的關鍵性角色。

本書作者心理學權威羅伯特‧海爾博士,研究精神病態者長達二十五年,帶領著我們一同探討在診斷犯人時,級便是醫生,也很可能出錯。(責任編輯:連柏翰)

「死亡醫生」德州精神科醫生詹姆斯.格瑞森

要討論在法庭替人診斷貼標籤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不得不提德州精神科醫生詹姆斯‧ 格瑞森,他在大眾書籍和心理學文獻上都有「死亡醫生」的封號。

在德州,最嚴重的謀殺只有兩種刑度:終身監禁或死刑,做出有罪判決之後會再開一次庭,最後才由陪審團決定刑罰。如果判死刑,陪審員必須一致同意下列三項特殊條件:

1.殺人犯「存心」致被害人於死地;
2.被告未來「很有可能再度行凶」;
3.被告殺人缺乏合理的「外在刺激或挑釁」。

通常,第二項條件(被告是否具危險性)問題最大

此時輪到醫生出場。他站在證人席,聆聽有關殺人案與殺人犯的事實(他通常沒有實際診視被告,而且到了審判當天才看到被告本人),告訴陪審團,根據醫學證據,他能向他們保證,被告仍將對社會造成危險,如同第二項條件所示。然後就結束了。

僅依法律上所謂的「假定問題」下結論

作者接著敘述與格瑞森的數次旅行,內容令人擔憂,格瑞森兩天內在三場死刑宣判會上作證,證詞讓三件案子的陪審團都決定判處死刑。任何依良心行事的研究者或精神科醫生,看到作者如何描寫格瑞森,都必然感到憂心。

他沒有仔細診察被告,僅依法律上所謂的「假定問題」下結論。檢方根據被告的犯罪紀錄及其他檔案,對犯罪者進行詳細、先入為主的口頭描述,接下來他問醫生,根據方才的描述,「基於合理的醫學可能性,你認為被告是否仍將有暴力犯行,未來持續對社會造成威脅?」

以艾倫.李.夫勒(Aaron Lee Fuller)一案為例,此人闖入一名老婦人家中行搶,毒打她致死後性侵其屍體,遭判有罪。根據羅森邦引述,格瑞森必須回答假設性問題:一名像被告夫勒這樣的殺人犯,是否會再次殺人?

「請告訴我,先生,您有何看法?」
「確鑿無疑,你方才形容的人,既然一再行使暴力行為、而且變本加厲,未來必定也將繼續行凶,不論他身處於哪一個環境,都是極嚴重的威脅。」
「您是說他將對任何環境造成威脅,即使在監獄這個環境也一樣?」
「的確如此,先生。他在外頭做了什麼事,進去以後也會做。」

羅森邦說,就這樣,這就是陪審團所需具有「醫學」和「科學」效力的證詞,很多時候也是他們獲得的唯一證明,如此便足以證明艾倫.李.夫勒是危險人物,無藥可救,應求處死刑。

格瑞森某一次回答假定問題時,明確形容一名被告是「嚴重的社會病態者」,然而根據他的用法,此詞顯然與本書描述的精神病態是同義詞。

查爾斯.尤英(Charles Ewing)曾撰寫一篇文章,探討預測罪犯危險性的道德問題。
他指出光是格瑞森就以這種方式,在七十場以上的死刑聽證會作證,判處了六十九個死刑。但他說格瑞森絕非特例,美國各州的陪審團無不依賴專家證詞做出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也會採納如格瑞森這樣的精神科醫生所做的證詞,但有個條件:專家在說出預測結果時,用詞必須表達出這是個人意見。審判制度的訴訟辯護過程,允許其他專家質疑、反對其意見,但有些專家總能說得比其他專家可信。羅森邦提到格瑞森在專家證人當中光環相當耀眼,深具魅力與力量,能克服重重阻礙,說服陪審團他才是對的。

格瑞森的作證流程,最起碼也未依正常程序,適當的診斷程序必須合乎心理專家與精神科醫生協會的標準,針對個案細心診視、檢查,以符合普遍接受、可靠的診斷標準。

依我之見,基於客觀的科學和臨床標準,格瑞森的診斷程序和太過簡化的推論都值得質疑,此外,這也反映出某種奇特的觀念:以為自己在判斷他人人格時絕不會有誤。即使在最理想的狀況之下,能獲得豐沛準確的資訊,採用嚴格的診斷標準,精神診斷和預測也很難保證不出錯。

確保一定範圍內的診斷結果是準確的

假如診斷本身會嚴重影響治療方式,甚至關係到一個人的生命,我們必須確定診斷結果在一定範圍內是準確的。同時還得了解,就算真有可能做出完美的診斷(其實幾乎不可能),也還是無法準確預測未來會不會再度犯案或行凶,因為構成診斷的種種因素只不過是個人、社會、環境等因子的其中一部分,而反社會行為是上述因子交相影響的後果。

但的確有大量證據顯示,以「精神病態人格檢核表」為基礎,審慎診斷精神病態,大幅降低了刑事司法人員做出錯誤決定的風險。如果可以善加運用檢核表,便能分辨對社會幾乎沒有威脅的罪犯,以及極有可能再次犯案或行凶的罪犯。

南方某州有位法庭精神科醫生最近告訴我,他說服法庭上其他人相信,經他診斷為精神病態的客戶不必為謀殺案負責,因為「你們的研究顯示精神病態者有器質性腦部損傷」。很快我就明白,他指的是新近發表的一篇神經心理學研究報告,但事實上我們的結論是說,經過標準化檢查,顯示精神病態者並無器質性腦部損傷。

他為客戶在庭上所說的話根本是誤讀了我們的研究結果。但這名精神科醫師所犯的錯卻救了客戶一命,使他逃過了死刑。

工具端看如何運用

「精神病態人格檢核表」是相當重要的描述和預測工具,受許多精神科醫生採用,運用於各種不同的檢查。但握有工具和善用工具是兩碼事。下面這種情況告訴我們,若無法依循適當程序運用此檢核表,後果極為危險。

法庭精神科醫生J,是知名的專業證人,在一場判決聽證會上作證,他認為一名有暴力前科的罪犯仍將為社會帶來威脅。這項判斷是根據此人的犯罪紀錄,以及J堅信此人符合檢核表上所定義的精神病態,絕不可能改變作為。正因為有J的報告和證詞,檢方才宣稱此人是危險性高的罪犯,求處無期徒刑。

在判決聽證會上代表這名犯人的是一家知名法律事務所的新進律師,J的名號如此響亮,和他交手可說是吃力不討好。碰巧這名律師認識我以前的學生,我學生轉告我此事,將J呈交庭上的報告影本拿給我看。我認為報告中有幾處有待商榷,律師便問是否可以再為這名犯人另做評估。

我手下有兩名研究員,運用「精神病態人格檢核表」的經驗十分豐富,兩人分別為這名犯人進行評量,皆判斷他不是精神病態者。我先對律師解釋這份檢核表的執行程序與評分方式,稍後也向庭上說明。

這位律師仔細看過J運用「精神病態人格檢核表」的方式,很快便發現這名精神科醫生根本沒有遵照手冊上的指示,只是將檢核表當成某種架構,支持他的專業意見,再盡量套上醫學文獻的說法。(許多精神科醫生都這麼做;也就是說,他們只把正式的診斷標準當成方針,實際是憑自身的臨床經驗建立看法。)法官拒絕採納J的診斷,駁斥了檢方判處犯人無期徒刑的要求。

本章提及的道德問題,根源有二:一、缺乏具有足夠科學根據的程序;二、專業診斷方式的瑕疵。診斷貼上的標籤很難撕下來,憑著不正確的診斷進行預測,很可能造成混亂,鑄下大錯。唯一的解決之道是在診斷時,謹慎遵循奠基於扎實科學研究的程序,絕不允許一絲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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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摘內容出自《沒有良知的人:那些讓人不安的精神病態者》由遠流出版社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首圖來源:thierry ehrmann,CC lisce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