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這本書:閒嗑牙@東南亞】
台灣人對東南亞國家的了解到底有多少呢?在東南亞住了 16 年, 閒嗑牙@東南亞 作者梁東屏記者靠著過人觀察力,發掘許多有趣、不為人知的文化。
例如你知道,泰國規定「異常富有」的人不得從政、新加坡說曾破產的人不得從政的原因是什麼嗎?(責任編輯:黃靖軒)
文/梁東屏
過去十一年以來,泰國政治一直動盪不安,但所有的鬥爭都圍繞在一個人身上,就是二○○六年九月遭政變推翻的前總理塔信。塔信在國內時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即使下台流亡海外後,依然能攪得泰國政壇風風雨雨。
塔信的本事在於,只要是選舉,不管他本人在不在泰國,他都能操盤獲勝。政治對手無法在選票上獲勝,只好藉助非常手段,所以他也創下了對手八年內必須發動兩次軍事政變(一次是二○○六年九月他本人擔任總理任內,另一次是二○一四年五月,塔信幼妹穎拉擔任總理任內),才能推倒他的政府。
為了阻擋「選舉王」塔信重新執政,泰國修新憲法
泰國上次的政變是由陸軍總司令巴育上將發動,他顯然記取了發動二○○六年政變者、時任陸軍總司令頌提上將所犯下「錯誤」的教訓。
頌提當年發動政變後,成立了相當於軍事執政團的「泰國國家管理改革委員會」接管政權,但頌提本人並未戀棧權位,一年之後「還政於民」舉行大選,結果塔信隔海操控的「人民力量黨」贏得選舉。
贏回政權的塔信志得意滿地於隔年二月二十八日回到曼谷,創下遭政變推翻而還能回國的紀錄。雖然塔信在同年八月又因為政敵群起反撲,炮製出一個購地弊案而再度倉皇出亡,但他的回國,已經讓政敵嚇出一身冷汗,甚至已經卸下軍職的頌提本人都緊張地搬回軍區居住。
巴育這次的做法則顯然不同,政變之後成立的「全國和平秩序委員會」至今未撤除,甚至還將延續到新的文人政府產生之後,巴育本人非但擔任「全國和平秩序委員會」主席,更出任臨時政府總理至今。
現在,新的大選日期尚未正式宣布,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巴育政府要在正式舉行大選前確保此次無論如何都不能再讓塔信以任何形式翻身,其中一個做法就是制定新憲法時,阻隔塔信重返政治之路。
新憲法規定:如果你「異常富有」就不能從政!
泰國草擬憲法委員會發言人拉達納萬尼就表示,負責制定新憲者決定根據憲法草案第一一一章十五條,規定因犯下四類過錯而被撤除公職的政界人士不得再申請成為國會議員或參議員。
這四類罪行分別為,政治人物異乎尋常富有;行事方式有違公務職責,存在腐敗嫌疑;行事不當,有損公職權威;涉嫌司法腐敗。這四個罪名在法律上都非常含糊籠統,認定的彈性極大。
另據泰國憲法草案第一一一章第八條規定,在過往選舉中收到「紅牌警告」者將被永遠禁止出任政治職務。所謂紅牌警告,就是說已被法庭或者類似的合法機構裁定曾導致選舉不公。而犯下輕微罪行的人,包括行為不道德、虛假申報財產和因故意違法行使權力而被撤離公職者,五年內禁止參政。
拉達納萬尼表示,上述憲法草案的條款有其必要,因為臨時憲法修正案第三十五章第四條要求憲法制定者設計能夠永久禁止政客腐敗的機制。
雖然他以不評論個案為由,拒絕說明塔信和穎拉是否會因憲法草案受到影響,但《曼谷郵報》指出,泰國最高法院二○○八年在塔信沒有出庭的情況下,裁定他在其妻非法購地案中貪污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兩年,還沒收其部分財產。而穎拉則因被指在大米收購計畫中存在瀆職失責,今年初被國會彈劾,五年內不得從政。
她也同樣就大米收購計畫瀆職案面對刑事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她可能坐牢長達十年。因此憲法草案通過之後,他們兄妹二人或將永遠無法重返泰國政壇。
另外,泰國國會副主席皮拉薩還指出,為了打擊貪腐行為,犯下貪污罪行的政治人物不單應該被禁止重返政壇,還必須坐牢。皮拉薩表示,他同意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禁止涉貪的政治人物重返政壇,但他認為這些貪官還須被送進監獄,以杜絕官員中飽私囊的問題。
不過,皮拉薩不贊同這項禁令應具有追溯效力。泰國教育部前部長、親塔信的「為泰黨」核心人物乍都隆也表示,禁涉貪官員重返政壇若具有追溯效力,就是帶有政治目的做法,會進一步引發政治分裂。
前述的新憲,最引人側目的就是,規定因犯下四類過錯而被撤除公職的政界人士不得再申請成為國會議員或參議員。按照泰國的政治結構及規則,這就等於永遠剝奪參政權。譬如說,在泰國如果想擔任總理,必須先具有國會議員的資格。
異常富有不能從政的憲法,根本是針對塔信設的特別條款
但其中又以第一項最為特別。對泰國政治狀況敏感的人,一定會聯想起這個規定是針對塔信及穎拉而來。如所周知,自二○○○年起擔任泰國總理的塔信富可敵國,但卻在二○○六年遭政變推翻、流亡在外,但是之後的歷次選舉,他都有能力遙控所屬的政黨獲勝,因此他的政敵一直擔心他會重返泰國政壇,同時竭盡所能防堵。
穎拉則是塔信的幼妹,是政治上的絕對「素人」。但是塔信在二○一一年操控「為泰黨」贏得大選,把沒有任何政治經驗及經歷的穎拉推上總理寶座。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泰國憲法法院以「瀆職」裁定穎拉下台,當時有評論將之稱為「司法政變」。兩星期後的五月二十二日,泰國軍方更進一步發動軍事政變,把殘存的穎拉政府撤底推翻。
穎拉下台後還面臨有關「大米典押案」的司法檢控,但她決定面對司法,並誓言將重返政壇。塔信本人也在接受境外媒體訪問時,透露有朝一日將重返泰國的心願。
這個,恐怕就是泰國新憲要訂定「異乎尋常富有者」不得從政的真正原因,因為這個條款,不但解釋度極為寬鬆,而且可以立即適用於塔信及穎拉。
新加坡規定破產者不能從政,因為認為窮光蛋比較容易涉貪
有關這件事,有趣的對比是同為東協國家成員的新加坡。新加坡明文規定法院裁定破產者不能從政。所以新加坡政府有時對付異議人士的做法,就是採取法律訴訟並尋求賠償,告到對方破產。
最出名的例子就是知名異議人士惹耶勒南在一九九八年因選舉引起的誹謗案,被裁定須做出賠償。二○○○年五月,惹耶勒南因故延遲償還賠償款,結果在次年被星國高等法院宣判破產,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惹耶勒南也從此退出工人黨。
新加坡之所以有前述規定,就是認定破產者從政,比較容易涉入貪腐。同為東協國家,一個不准有錢人從政,一個不准窮光蛋從政。想想,也滿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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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摘內容出自《閒嗑牙@東南亞》由 印刻出版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首圖來源:John Ragai,CC lisce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