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這篇文章】

最近常看到一些新聞,台灣勞工加班加到累了病了,而走向法律途徑時,老闆都會說「勞工是自願加班,想要多賺一點錢。」這句話是真的嗎?

而這位作者為了檢驗這句話,做了一個社會實驗──跑去應徵工廠工作,終於戳破了慣老闆的騙人話術……

(責任編輯:黃靖軒)

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1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 部分條文。圖為勞工工作一景。圖片來源:中央社,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文/謝邑霆

最近自己去做了一個社會實驗,我跑去應徵工廠的工作。

於是我看到了所謂的「勞工是自願加班,想要多賺一點錢」,這句話是從哪裡來的。

故事是這樣的,

一到現場,我發現第一件有趣的事情是,這裡勞工的對口不是應徵的公司,而是派遣公司。(雖然我不知道是不是現在每間公司都是這樣,但至少去應徵的兩家都是如此)錄取之後,你不是正式的員工,而是仍屬於找你來面試的派遣公司,直到3個月後轉正職。

第二是關於上面那句話的所見所聞。在各大徵人板、社團裡面,會看到一則又一則的廣告,明白的寫著:「需配合加班者」,甚至是「我們只接受《喜歡》加班者」。恩,喜歡加班者?問題是你不接受加班,就等於直接失去這個工作機會啊@@

第三是關於工時和薪資。應徵的其中一家,夜班上班時段為晚上8點到早上4點,但每日需配合加班到早上8點,也就是總共12小時。每週固定休星期日,以及1天排休。所以每週的總工時約為:12*5=60小時。

晚上8點到早上4點中間沒有休息時間,4點休息半小時後,再直接一路上到早上8點。至於薪資呢?每個月固定22460元,夜班有加給,1天150元,操作機台有加給,一天我記得是50元。所以如果是一個夜班的機台操作人員,1個月的薪水總共約

22460+5*4*150+5*4*50=26460元。轉正職後每個月薪資增加1500元。

每天工作12小時,一個禮拜5天,薪水是在台北應該很難存到錢的26460元。面試現場有約60名的面試者,一個一個的被問著:「可以配合加班嗎?」,這裡沒有什麼選擇,答案只能是:「可以」,否則就請另謀高就。

甚至,在一輪一輪的各部門挑人之後,剩下的人還會被加問:「可以配合早晚班輪班嗎?」,早晚班輪班,工時12小時,到底什麼時候是可以好好休息的時間?這樣的一個勞動條件還能夠有所謂的家庭生活、社交關係嗎?一個又一個的「被迫選擇者」,變成了生產線上一個又一個的機器人、螺絲釘。

恩,勞工都是自願加班的,想要賺更多的錢。我們是個沒有過勞問題的國家。

(本文經原作者謝邑霆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輯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請見連結。首圖來源:中央社,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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