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 國會質詢台:國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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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大運後求你別忘了國體法!

體育選手為國爭光,大家認為是天經地義,然而過去我們的撐竿跳選手曾經出國比賽才發現沒有竿可用、輕艇選手出國比賽要自費,還只能 露宿河邊 ,這一切,都是因為台灣體協制度的不合理,讓運動員只能相忍為國。

好在今年,《國體法》終於開始還給選手公道,但還有哪些問題?下一步改怎麼做?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和體育改革聯會共同發起人張祐銓將一起回答以下問題:

1.  《國體法》過去最大的問題是什麼?修正過後會有什麼差別?一般人該如何加入協會?
2. 《國體法》從去年審到今年碰上什麼阻礙?張祐銓依自身經驗觀察到排球國手有何困境?
3. 體協最大的問題是什麼?這次的國體法修法,是否真的有解決問題?
4. 這次修法的不足:「中華奧會」這個名稱的問題是什麼?台灣的體育改革,還有那些未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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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國體法修正後的差別:《國體法》過去最大的問題是什麼?修正過後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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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表示,這次《國體法》修法重點就是把「協會的規範」處理得更清楚。過去的《國體法》只有一條〈第八條〉和協會有關:民間的體育團體都要定期接受體育署的考核。但這一直無法落實,也沒有進一步討論協會組成、制度,更沒規定出問題該交給誰處理,協會的體制因此常受人詬病。

尤其過往協會理事長多半是政治人物擔任,原先是想一來比較會爭取預算(體協的經費來源是教育部為大宗),二來是比較能在政府發揮影響力。但體育署發錢給協會,錢就這樣停在協會那,沒有流到選手身上,因此這次《國體法》修法要讓協會變成「選手的協會」,否則一群外行人管理,他們怎麼會知道選手的需求呢?

舉例來說,這次修法有提到幫選手買保險、給出場費,選手將自己的職業生涯撥出來為國爭光,法律要好好保障選手,不能得金牌才有保障,不能讓國家繼續以成敗論英雄。

另外,徐永明說修法後讓選手多一個出路:加入協會。你可以安心留在體育界裡充實自己。就算不當選手,還是可以憑藉過去的技術專業、出賽經驗,協助新選手充實職業生涯。體育很需要專業投注,修法後選手能加入協會讓更多專業經驗能傳承,更多人「參與」後才能創造體育界更多的改變。

Q2. 過去體協的問題:《國體法》從去年審到今年碰上什麼阻礙?「中華奧會」這個名稱的問題是什麼?

徐永明表示,其實早在五月《國體法》的修改就已經有大部分的共識了,立院談都是在討論細節,如選手保險費、出場費怎麼訂等等。

但之所以晚了幾個月,在於時代力量發現當時(五月)討論的《國體法》並未把奧會規範進來,在立院提出要討論「奧會」時,卻引發各黨派各自顧慮的政治意涵,認為「國家奧會」將引起對岸不滿,親民黨團便擋了下來。而這次因為重點在「協會改革」,沒有對「國家奧會」、「中華奧會」進一步討論,所以留下了一點遺憾。

徐永明也補充,但這次世大運選手的好表現,讓各黨派立委承受到「趕緊修法」的社會壓力,這是好事。否則很多法案繼續卡在立法院,好的社會氣氛是推動改革的第一步。

Q3. 張祐銓依自身經驗觀察到台灣排球國手遇到什麼困境?體協最大的問題是什麼?這次的國體法修法,是否真的有解決問題?

編按:張祐銓為體改聯會共同發起人之外,也曾拍攝紀錄片《夢想的角落》,紀錄 2015 年台灣排球國手的旅外的故事;去年發起「公平的起跳」連署活動;經營《排球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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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祐銓說,以他過去打排球的經驗來看,國際賽現場通常韓國是全場教練配置最少的,但也有 12 個人;台灣卻只有三位教練,防護員、醫療人員都沒有。這些選手穿著國家隊球衣、承受壓力,聽過月薪只領 9500 的例子(大學生去打工都賺的比這多!)平常練習很辛苦,週末想跟父母聚會都還得先徵求教練、協會秘書長同意。

「這些選手待遇太差,卻一直沒有相對應的成發機制處罰不照顧選手的協會。」張祐銓這麼說道。

徐永明認為是財務透明,他說和國外相比,台灣給體育選手的獎勵不低,但錢卡在體協那,照顧不到選手。而且也擔心協會把球員當生財工具,像過去棒協還出售中華隊跟澳洲隊練習賽的票,說要幫忙賺選手比賽獎金。「錢怎麼會是讓選手自己賺呢?」過去還有協會跟某任理事長借錢經營的荒謬例子,讓後繼的某位理事長都在思考要怎麼還錢,《國體法》修了之後,能讓協會的利益關係區分得更清楚。

Q4. 這次修法的不足:台灣的體育改革,還有那些未竟之業?

徐永明說,政府看待「體育」的角度也得轉變,這次世大運證明體育在台灣有很大的市場,講粗俗點是「有利可圖」,政府要把它當成一個「產業」來發展,而不是休閒、教育來看。

張祐銓則說,既然協會要朝向正常化、現代化的方向改變,可以參考美國的方法:美國選手繳了協會會費,就可以得到一組密碼,能登入資料庫,檢視比賽成績、出賽經歷等,龐大的選手資料、協會資料都數位化。台灣協會能不能也走上線上系統,試著用選手入會、線上資料透明的機制保障選手權益?

徐永明補充,法修過了,這些問題能解決還得靠體育署,體育署硬起來,才能追蹤無法被規範在法條裡的細則,如張祐銓提及的線上機制。

(本文提供合作對象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