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在我們的國家,即使移工被強暴了多半也難以成案,會被要求換雇主,或者忍下來。如果移工被強暴能被台灣司法受理,保存加害者的精液也沒用,你只能當下撕咬他們的陰莖、積極抵抗或者呼叫,要讓台灣人辦案,就是只能用手機側錄下自己受辱的所有影像公諸於世。這就是台灣。
移工在台灣的案子就是這樣,檢察官的判斷方式如同古早時代的大清律法。害他們面臨的問題除了被雇主強暴外,還要被我國的體制羞辱。
台灣人沒有一天忘記如何虐待移工。
(責任編輯:余如婕)
文 / 蕭以采
在大家印象中、以及我實際接觸到的菲律賓人,個性大多樂觀活潑。在勞資關係上,遇到問題,通常菲律賓人是勇於申訴反應的。
然而,J不是。
第一次見到她的時候,她的笑容很靦腆,問她話她才會答,語速亦是緩慢的,像是斟酌著字句,或者把一半不愉快的部分藏在心裡消了音。每當庇護中心有活動,菲律賓房客們群聚歡笑喧鬧,卻總不見J的影子。
四月那時陪她下高雄開庭,問起平常總少見到她,她是在做什麼呢?她輕聲說是待在樓上的房間裡,「我祈禱,我總是祈禱。」
事件發生後,惡夢伴隨憂鬱,時常纏繞著她。所幸她還有信仰,痛苦的時候,用手機youtube聆聽玫瑰經,帶給她一些安撫情緒的能量。
在菲律賓時,J遭受家暴,與前夫離異,她一心想要讓自己有穩定的經濟狀況,好支撐她的三個年幼兒女。「出國工作」這個選項躍入腦海,剛剛經歷創傷,但J卻被淬鍊出更多的韌性,支持著她未知而勇敢的海外遷移。
然而,這條遷移的路確實艱苦,即使做了再怎麼萬全的心理準備,也怎麼都料想不到,命運會如此多舛。
作為家庭看護工,J來台先後轉換過五個雇主,因為這五個家庭都有輕重程度不一的性騷擾、甚至性侵的舉止。
第三個雇主是她照顧的阿公,在要求她按摩後,轉身將J壓倒在床上強行撫摸親吻。J既驚嚇又憤怒,決心對他提出訴訟。警方找來一家仲介公司的翻譯,經過轉譯後的說法,到最後,因為幾個細節的差異,在判決書中被說是「前後指訴不一」,而且在仲介翻譯的主導下,將案件導向索討和解金的方向處理。
所以最後,雇主獲判無罪。
這次訴訟的失敗,對J的影響很大,使她對台灣的司法很失望,覺得即使申訴也沒有什麼用,加害者還是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這也是後來她被第五任雇主連續性侵,卻直至第三次才向外求救的原因之一。
她被第五任雇主性侵了三次。
J沒有自己的房間,一如大多數台灣的家護移工一樣。她的床擺在一樓的開放空間,雇主要侵犯她,甚至不需要先開門。
J第三次被性侵的時候,雇主拉開她的棉被,一隻手摸索她的下體,強行插入她的陰道。實在太痛了,陰道乾澀出血,她的內褲沾上血跡,床墊上也點點猩紅,這些都當作證據保留著。可是後來在不處分判決書裡檢察官竟寫說:「部分檢體及聲請人陰道內有血跡反應,但此並無法絕對排除是否為經血⋯⋯」
當時人高馬大的雇主壓制她,將陰莖塞到她的口中,強迫她口交。檢察官於不起訴書中對此亦有質疑:「衡諸常情,倘被告係違反告訴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則告訴人當可趁為被告口交之機會,咬傷被告陰莖、大聲呼救或者發出聲響引起鄰居、被告母親注意。」
J照顧的阿嬤已經半聾了,她知道喊叫的話在樓上的阿嬤也聽不到。而要喊叫的條件是要「咬傷被告陰莖」才能鬆口,在那個只有他們兩人的現場,這麼做無疑是會激怒雇主,那個暴力壓制的威脅是那麼近在眼前,誰都能預想的到雇主的拳頭會立刻落下來了,在叫喊直到真的引起外人注意前,J的嘴一定早就被摀住,甚至,很可能會永遠的被緘默。
檢察官的「衡諸常情」,那到底是哪裡的常情呢? 我實在捉摸不透。
第三次性侵真的太痛了,她真的無法再忍了,所以事發後她終於跟朋友聯繫,說出這件事,並在朋友的協助下,報警並聯繫我們的工作人員,來到我們庇護中心安置。
J有驗傷,有驗出陰道有血,且她的身上灑滿雇主的精液,這些都有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是都還不夠,接下來要面對的是,檢察官需要J努力證明自己「不是合意性行為」。
到警局去做筆錄的時候,是事發後隔天。當時的J,仍然處於驚恐與創傷的情緒中,當時警察針對這最後一次性侵詢問了一些經過與細節,J努力撐起自己,試圖平靜的回答警察的問題。她那個時候真的還沒有力氣去補充說明,其實之前還被性侵過兩次。
那是還無法信任外界的狀態,她想著警察可以信任嗎?這些庇護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信任嗎?這些都只是初識的人哪。
然而,這卻成為後來不處分書的理由之一:「前後指訴不一」。為什麼在筆錄時沒說,後來開庭時才說被性侵了三次?
安置到我們這邊後,J很安靜,總是待在樓上休息。直到十多天後,有一個外國記者來庇護中心訪問房客,在與她對談時,J才終於說出在同一僱主那邊被性侵不只一次。說出來以後,她好像耗盡所有壓抑情緒的力氣,崩潰痛哭出聲。
這是「前後指訴不一」的脈絡。
檢察官也質疑,前兩次性侵到第三次之間,她為什麼不向外求救?並且在不起訴書中採信仲介作為證人的說法,說他有去探視過那段期間在醫院照顧阿嬤的J,「她看起來很開心。」
一句看起來很開心的證詞,是不是影響了檢察官的心證呢?
在第一次性侵發生後,她很害怕如果別人知道她被性侵後用異樣眼光看待她,所以J努力想要武裝起自己去應對別人,掛著禮貌性的微笑,希冀別人不要發現她其實微微在顫抖。她只想要平靜的日子,希望雇主不要再有下一次。
可惜天不從人願。
第二次被性侵,是發生在第三次性侵的兩三天前。雇主拉開她的雙腳,力氣好大,她沒有辦法踢她。
「結束後他把我丟在那邊,打開門走掉,我當時一直哭,甚至想說他如果有回來,我要殺他,但我想到我在倒數日期,我要離開這個家,但我想到阿嬤,又放不下⋯⋯」
這段是J在開庭時對檢察官說過的話,檢察官明明聽見了,但在最後不起訴書中,他仍然在質疑,為什麼前兩次不積極求救呢?
不起訴書中,檢察官引用被告說法,雇主不否認有與她發生性行為,「但有給她錢讓她去買東西,沒有違反她的意願」。J用了很多的力氣撐起自己,在三次開庭中一一回答檢察官的質疑,
她說出了在這個過程中每一步,她當下的考量與情緒,她必須那麼努力解釋她自己—為什麼前兩次不說?為什麼看起來很開心?是不是有拿雇主錢?為什麼不反抗? 妳的血跡是不是月經來?
這些問題,她都回答過了,可是檢察官不相信,她的解釋也都沒有出現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只有雇主的說法,雇主說是性交易,雇主說沒有違反意願,雇主說血跡是月經來,可是雇主根本一項也無法證明。
不起訴處分書下來後,我們委由律師申請再議,並在補充理由狀引用心理諮商的簡要評估報告,說明J的創傷症侯群,使她出現失眠、厭食、輕生的念頭,使她幻聽雇主的聲音一直在她腦邊盤旋,應可以此佐證所言不虛。
然而,檢察官在駁回再議書裡提到,她之前四個雇主也都對她性騷擾,也都讓她有創傷,「其精神狀態長期以來既已不佳」,所以不能佐證她這次受到的傷是真的。
我們到底要如何推演,才能夠更加接近那個無以重返、永恆失落的事發現場呢?是不是需要像印尼看護一樣,偷偷錄下自己邊被強暴邊哭,然後放上網,這樣才會有人相信?是否一定要這樣血淋淋的呈現,大家才會感到憤慨、才會相信是被迫不是自願?
一方面,我希望大家看到,J的事件是如此結構的問題,是台灣看護工處境的縮影,語言的障礙、對台灣法令的不瞭解、在雇主家蒐證之困難,在那個清晰的權力位置不對等下的隱忍與掙扎痛苦。
但另一方面,我卻又不希望大家結構化的看待J的事件,我怕她成為一個統計數字的分母,我怕她在我們談論這個結構如何改變之前,她就墜落了,她就救不回來了。
J的案子檢察官不起訴,我們委由律師申請再議,再議又被駁回。目前我們已再申請交付審判,還在等待結果出來,這已經是司法上最後的管道。
我們懇請大家關注這個案子,關注台灣司法如何處理家戶移工的性侵案。我們希望讓J受的傷獲得承認,這是走向復原的第一步。
(本文經原作者 蕭以采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 J的性侵案—嘗試拉近那個「不積極求救」的脈絡 〉,首圖來源:Flachovatereza ,CC0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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