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本週台北法院宣判毀損國旗的等人無罪,因為「損毀國旗的目的為表達政治意見,受言論自由保障」很多可能會覺得青天白日滿地紅就是國旗、毀損國旗就是「不愛國」、「叛國」。
可是瑞凡,這不是台灣國旗、也跟法律上叛國的定義差很多呀。中將賣台都沒事了,割國旗、燒國旗不僅是言論自由,也是對抗這個殖民政權既合理又正當的手段。不過對於那種整天想強迫別人跟他一起穿制服、或是到處妨礙別人相愛、禁止同性結婚的人而言,恐怕是難以理解何謂「自由」吧?
(責任編輯:林芮緹)
文/提姆の博物學會社
本週台北法院宣判:台灣國成員陳妙婷等三人,前年十月十日割毀中正橋國旗一案,改為判決無罪。逆轉的背後原因究竟為何呢?就讓我們來一窺究竟。
各位同學大家好,你崇尚自由嗎?
自由權乃是生而為人最高的權利,任何情況都不能侵害,更有著名的名言說道:「不自由毋寧死」,只會「拚經濟」「民主不能當飯吃」的腦袋是無法理解的。
前年十月十日中華民國國慶日時,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徐大為、廖奕傑,割毀數十面懸掛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的中華民國國旗,一審遭到簡易庭處以拘役二十天刑期。
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法院於二審時逆轉先前的見解,改判三人無罪,理由是:
「損毀國旗的目的為表達政治意見,受言論自由保障」
當然許多同學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青天白日滿地紅,乃是「我們」的「國」旗
怎麼可以讓人這樣隨意割毀呢?這幾個人根本就是「不愛國」「叛國」,「應該滾出台灣」「把你手上的新台幣也割毀好了」!
或是退一萬步說,懸掛於中正橋上的國旗也屬公物,難道毀損公物就沒有刑責嗎?
會有這些想法相當「正常」-因為你受了中華民國教育。中華民國教育的特色就是把你洗成「堂堂正正的中國人」、「愛國」、「缺乏法治教育與邏輯教育」。
講白一點:就是盲目不用腦的愛「中」國憤青。
「老師,青天白日滿地紅是台灣國旗呀,怎麼會說是愛中國呢?」
假使你有上面這樣的想法,老師我建議你要嘛去看醫生,要嘛就準時收看《提姆の博物學會社》。中華民國是中國、不是台灣,這點本會社闡述很多次了,就不再贅述,今天把重點放在割旗燒旗上。
當初五人遭到判刑的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並非以「毀損公物罪」起訴,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ne bis in idem),你用了A法條去告人,就不能因為敗訴而改用B法條。因此即便三人真的因為言論自由而「毀損公物」,你也無法再追究他們的刑責。
然而毀損國旗罪的存在,本來就有相當大的爭議。割毀、焚燒國旗乃屬不會侵害他人的言論行為,應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應論以刑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屬美國的「德州對詹森案」。
「德州對詹森案」(Texas V. Johnson),是指1984年時,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全國代表大會,大會期間,一名叫詹森(Jonhson)的男子,為要表達對時任總統的雷根強烈的不滿,大庭廣眾之下焚燒美國國旗,進而遭到警方逮捕。
美國是一個夭壽愛國旗的國家。即便在不是慶祝活動或紀念日的場合,依然可以看見國旗,高達48個州,對國旗有著不同程度的「保護法案」。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意外的詹森一審遭德州法院判處有罪。
然而詹森與他的律師認為:燒旗乃屬言論自由。最終使德州高等法院與美國聯邦法院,皆判詹森無罪,甚至讓那些「保護國旗」的法律,通通因違憲無效。
法官的見解是這樣:
「燒旗也是『言論』的一種,為表達其象徵性政治理念而燒旗,應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回到中華民國的例子,「愛國」與否本來就是種選擇,你有「愛國」的權利,我也有「不愛國」的權利。對於那種整天想強迫別人跟他一起穿制服、或是到處妨礙別人相愛、禁止同性結婚的人而言,恐怕是難以理解何謂「自由」吧?
而說是「叛國」的人就更加離譜了。法條可不是讓你隨便從字面上解釋,而是有嚴謹的「構成要件」。搞不懂的同學麻煩自己去看看怎麼樣才會構成叛國吧。
不過這些什麼「言論自由」的討論,都是立基於「中華民國體制」下的範疇。中華民國從法理上本就沒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即便現在實質的統治台澎,也沒有任何正當性。
面對這流亡政府,任何「抗暴」「革命」都是正當的。因此割國旗、燒國旗不僅是言論自由,也是對抗這個殖民政權既合理又正當的手段。
你說偏激?好暴力?中華民國人最愛的孫文在「推翻」(?)大清國時,難道是用愛與和平非暴力嗎?
相關新聞:
《割破國旗屬「言論自由」 二審逆轉判無罪》
《「燒國旗是言論自由!」綠委提刪刑法160條》
——版主 提姆 筆
(本文經原作者提姆の博物學會社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第五百零一課,燒國旗割國旗就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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