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無故遭到警察臨檢引發熱議,許多人拿警職法來證明這次臨檢的正當性,但是在大法官釋憲中,一定要當事人「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才能夠臨檢——穿拖鞋、看警察的李永得有符合這個要件嗎?我們支持的是警察的 「合法」 、「合理」 的公權力行使,而不是支持「警察」 的一切行為。法律的解釋權並不在警方,怎麼可以由保安大隊自己認定是依法行政就算數?
(責任編輯:林芮緹)
文/
釋字535還沒清楚前,不要談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職法是釋字 535 後立的法律,但法律位階也是輸給憲法。憲法解釋文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連這都不知道別出來戰。
直接拿 535 內文引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 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 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 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內文中的這句話非常重要: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以李永德的案例來說只是穿拖鞋、看警察有符合大法官這句話嗎?
ㄇ例如:聞到毒品味道、聞到酒味,或是衝撞警察、加速逃逸,都可以符合大法官這句話。但這個案例裡面,穿拖鞋、看警察,這也算符合嗎?
另外有人拿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即使退一百步說,指定的場所是確實有公文與指定,但仍然不符合釋字535的精神。這到法院去,有心證空間,但員警敗訴機會很大。頂多就是法官看員警辛苦,隨便拿個基於大眾公益理由。但就算法官接受,再拿去釋憲一次。
很多人會說給警察看一下也不會怎樣,去查查超商被脫衣服的無辜女路人。被警察通知問問的盧正,即使已經進入監察院糾正的階段仍然槍斃執行。盧正案是個連物理犯罪證據都不合的死刑犯,這件事情被導演蔡崇隆拍成島國殺人紀事。看完這部影片,或許你就不會說給警察看一下也不會怎樣了。
因為一個個案全盤推翻員警的努力矯枉過正,但並不代表員警執行公權力都有依法辦理,這在我國的司法史都可以查的到。甚至還有搞錯對象,宣布破案,最後根本不是真兇的離譜事件。
我們支持的是警察的 「合法」 、「合理」 的公權力行使,不是支持「警察」 的一切行為。
保安大隊那個解釋就更好笑了,拿盤查績效很好來驗證合理性。
這就是法治教育沒有落實的象徵。法治的精神就是依法辦事,而且不代表績效好這件事情就對。每一個攔查都要合法去做,如果說績效好就可以違法,那就不是法治國家,變成人治國家。警察對於相當理由有很大的誤解,看警察這個動作很難說服法官心證構成相當理由。如果看到警察就跑,指揮交通划手機、違停紅線、執行勤務沒有兩人一組、烙單行動 (這是有一次烙單員警被兩人攻擊,搶奪槍械後來犯案)或者在那邊嘻笑的和聊天的也有阿,這都是可以是看警察的原因。有時候看一看自己惱羞的案例超多。
去 google 什麼楊律師的 blog 就會發現:警察對法律的知識太過薄弱,幾乎沒有受到好的法治教育。導致違法行使公權力,基本上違法就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主委想耍官威,他當初正常人反應被攔下來就會在那邊大吼大叫我是誰我是誰了,會只在 FB 叫囂?
司法改革之路本就是漸進的,如果沒有蘇建和,現在被告自白的證據力都還在;如果沒有徐自強,現在沒有速審法。
就事論事,警察就這麼不符合要件就攔查。我不是法官,即使我是法官彼此之間也會有不同見解。我認為要讓這件事情可以得到好的法律效力甚至做成判例就要提告,畢竟就算勝訴,懲罰也不會很重,但會變成指標判例。讓法官和大法官針對這件事情做出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如何界定公權力與人權之間的界線?
警察很多都不熟法條,憑他的意識去執法,而不是針對法律條文去請教法院與大法官解釋。
從保安大隊新聞稿就知道,他們不針對適法性去申辯。如果你適法就大膽說只要你看看警察,就懷疑你就是嫌疑犯,後續警方有出面說明看到緊張神色緊張就能盤查,這就充分顯露的警方不尊重法律的傲慢,法律的解釋權不在警方,怎麼可以由警方自己認定自己是依法行政? 我國法律的解釋權都是在大法官和法官,何時輪到警察來解釋法律?
就我的觀點,我認為這幾位警察已經違反大法官解釋,屬於違法的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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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Re: [新聞] 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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