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無故遭警察盤查,事後說出「警察國家」引發軒然大波。但是從法律及警察職權來看,警察合理懷疑一個人有犯罪嫌疑時,本就可以盤查身分,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做了一些限制,警察在這些規範之下,本就應該盡其職責維護治安。
我們該做的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隨意將警察貼上「威權」標籤,讓警察權力限縮至零,其實對你我的生活安全是一種危害。(責任編輯:蔡沛宇)
文/ 林智群律師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要求提出身分證,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是可以檢查身體的,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可以當場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還是可以進行,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前後不用兩分鐘,如果不舒服,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不過也要想想,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阿k你不是律師,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所謂的反抗威權,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律師未必要是刺蝟,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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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林智群律師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首圖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