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有人在婚姻平權小蜜蜂社團中,說出他參與小蜜蜂行動受到性騷擾的經驗,結果卻遭到留言羞辱。許多人罵他「跑錯棚」不該在這裡發文,還有人諷刺他是「愛不成」……這樣的發言,雖然經常發生在社會當中,但相當關注弱勢族群、社會議題的組織,若發生這樣的事情,卻為什麼仍可能遭到這樣的「冷處理」呢?

(責任編輯:林芮緹)

文/吳馨恩

有人在婚姻平權小蜜蜂社團中,說出他參與小蜜蜂行動受到性騷擾的經驗,結果卻遭到留言羞辱,一堆人罵他「跑錯棚」不該在這裡發文,還有人諷刺他是「愛不成」(有情感糾葛的性暴力依舊是性暴力),實在非常可惡!

活動與組織中的性暴力,也是壓迫的一種,屬於追求自由、平權的運動該關注的一環,組織更有義務該處理這些問題,我從參與社會運動以來,就時有耳聞各種騷擾侵犯,連我本人也身受其害,但多半都因為組織壓力、加害者的話語權,最終隱而不發甚或被「河蟹」掉。

也許有人會說「尋求法律途徑」是唯一的正解,但我們應該清楚了解,尋求法律途徑很可能造成受害者再度傷害,也未必在精神、人際關係上負擔的起,現今以隔離定罪為主要措施的「報復式正義」機制,也很可能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可能要的是追求和解、彌補、再教育與修復的「修復式正義」機制,這卻是在中華民國法治體系中所缺席的。

更重要的是,性犯罪相對於一般犯罪,通常因為是四下無人的「密室犯罪」,所以起訴與成立的可能性低遠於一般犯罪,並且像「不敢拒絕」、「惡意拔套」、「喊停不停」與「答應半套強迫全套」等非典型性侵,在現今的實務判決上,不是完全無法成立,就是極度難以成立。因此並不是不成立就沒有性侵,更不是沒有構成傷害。

同運屬於性別運動的一環,應該要有比其他社會運動與一般社會更高的性別意識,試圖去處理運動中的性騷擾與性侵問題。當然也曾有同志團體發表聲明,表示「只要法律上無法定罪,歡迎性侵者擔任志工」,雖然依法非常合理,卻又相當地「官僚」,更與追求性別平權的精神相去甚遠,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性侵我的異性戀男性至今仍在該團體擔任志工。我也為此在去年台中同志大遊行上台演講,呼籲運動內部關注此議題。

基於這種種原因,性暴力加害者往往安然無恙地在運動與組織中混著,而受害者卻背負著難以承受的傷害,最終在運動與組織中禁聲、消失了,他們的熱血、抱負與理念都被殘忍地活埋了。

(本文經投稿作者吳馨恩授權刊登,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同運不該是強暴溫床〉。意投稿者可寄至:[email protected],經編輯檯審核並評估合宜性後再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