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玉蔻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是台灣民間對於司法的印象,如今這話不幸再度應驗,而被送上祭壇的犧牲品好巧不巧,就是我。

昨天法院宣判,我與郭台銘之間的訴訟,二審維持要我賠償、道歉的判決。媒體同業莫要幸災樂禍,說不定下一個就是你。因為面對司法改革的來襲,保守派人士正要醞釀集體反撲,首當其衝的,就是我們這些僅有微薄調查能力卻毫無公權力支持的媒體人

還原 3 億男事件的真相

時間回到 2014 年 12 月 1 日。就在柯文哲勝選的第三天,他接受我的電台訪問。在廣告時間私下與我透露,鴻海老闆郭台銘在選舉期間不和他見面,因為已經捐予對手 3 億元獻金。我很訝異,那個當下,是他私下談話,我放在心上,並沒有揭發這個消息。

直到一個半月後的2015年1月14日,柯P接受「關鍵時刻」專訪,公開透露藍營某企業家在競選期間,捐款他的對手3億元而不願意和他見面。第二天,15 號早上報紙新聞大幅報導此事,我主持廣播節目「蔻蔻早餐」,和來賓討論及此事,現場立即請助理與柯市府核心幕僚簡余晏聯繫,只可惜節目當下未能撥通電話。節目結束不久,於當天 9 點至 9 點半之間才聯絡上了簡余晏,確認了那位「某企業家」就是郭台銘無誤。

而後,柯建銘也於當天上午 10 點半左右的民視即時新聞報導中公開為柯文哲的說法背書「柯P所言不假」。經歷了這麼多的查證過程,終於等到柯建銘這句話。此話一出,我才落筆撰寫報導評論,於中午 11:53 分在美麗島電子報發布文章。此後,柯建銘對我的評論從未否認,未料他卻在柯文哲公開證實之後,才提出不同說詞。然而,郭台銘律師卻稱該新聞播出時間為當天中午 12 點,顯然為了勝訴不惜惡意扭曲事實;若因為柯建銘說詞反覆就認定我在杜撰真相、汙名誹謗,那也太高看一名記者查證能力的極限了。

在政府手不能及的地方將罪惡攤在陽光下,那是媒體做為第四權的職責。郭台銘與政壇關係匪淺,那是有目共睹。上次台北市長選舉期間,他就曾與連勝文共同站台、遊行,毫無避諱。這樣緊密的政商關係,身為媒體人自然有監督的責任。而在這個案子裡我既有柯文哲本人的說法,也有柯建銘做為牽線人的說詞,相信做為一個媒體人我已經盡了所有應盡的查證義務與能力。

附錄:3 億男事件查證經過簡表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荒唐法庭劇

政治獻金,那是政商界中最難見光的犯行,台灣財團捐款给候選人而隠匿不報或不公開不承認的現象比比皆是。一審之時,應簡余晏的請求同時也是為了保護他,我沒有將他請出來作證,在法庭上已是種不利,但在證據如此明瞭的狀況下法院仍判決我要賠償、道歉,實在令人錯愕。

到了二審,簡余晏還是出庭作證了。他表示,柯文哲確實有在內部會議談及此事。她也証明我有向她查證;針對柯建銘說詞反覆的部分,民視新聞部記者張玄會也出庭證實了柯建銘當天確實針對 3 億元捐贈事件說過「柯P所言不假」。我的查證過程都有人背書,何以法官判我敗訴?最誇張的是,法院以我「未向郭台銘」求證為理由,認定我沒有經過「相當查證」,難道是認為郭台銘會乖乖向一介記者承認這事情,或是我有高於國安局、調查局的調查能力?

郭台銘財大氣粗,向來不尊重媒體對他本人或企業的報導或評論,動輒運用鉅額財富對新聞界提出控告,藉此恫嚇媒體人,過去便有一名工商時報的記者深受其害。我雖不畏他的權勢,但卻擋不住司法不公。大法官釋字 509 號明文保障了媒體的新聞自由,也規範了「真實惡意原則」與誹謗罪之間的關係,但是法院依舊判我有罪。莫非是有人不滿媒體界對司法改革的支持,想要來個殺雞儆猴?

從這個案子我們看到,台灣有多麼急迫需要一場司法改革,把為金權服務的司法敗類一掃而空。若是郭台銘利用司法為自己護航的意圖再度得逞,將來又有哪位小記者敢於挑戰財團、政府?面對郭台銘用錢砸出來的攻勢,處在新聞界 42 年的我絕不會輕易屈服!

(本文經原作者周玉蔻授權刊登。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