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這篇文章】

斥資四十三億元打造的台中國家歌劇院,前陣子因為租給直銷公司舉辦產品發表會,引發爭議。不僅遭來藝術工作批評太荒謬,民代也說「不三不四」,歌劇院則表示未來會重新檢討商業活動的租用規範。

然而,國家音樂殿堂租給直銷公司,就代表「被玷汙」了嗎?從法規來看,音樂廳租給直銷公司並無違法,那麼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的原因何在?來聽聽這位藝術碩士的解析。(責任編輯:黃靖軒)

文/魏琬容(紐約大學Tisch藝術學院碩士,現為藝術經理人)

臺中國家歌劇院出借大劇院舉辦直銷大會,引起不同聲音。有劇烈反對者,有不置可否者,有力挺支持者,各執一詞。本文想追問「為什麼歌劇院舉辦直銷大會,引起這麼大的反應?」

先說結論「人們對藝術場館的想像過於美好天真,忽略了這想像是否迂腐陳舊,是否彼此互斥。」

歌劇院租借場地規則:

第一條,目的: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 ( 以下簡稱本場館 ) 為促進表演藝術發展、推廣表演藝術作品(下略)。
第四條,使用內容: 一、應以表演藝術專業演出或活動為主,內容非宗教或政黨宣傳,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二、依我國稅法公開售票者優先受理與排檔。

看來,歌劇院並未違反規定。

但最常見的、直覺式的聲音是「社會觀感不好」,這模糊的描述,暗示著我們對於歌劇院有某種期待,而舉辦直銷大會違反了這期待,究竟這期待是什麼?恐怕各方論者,自己也夾雜不清,本文試著拆解這含糊曖昧的期待,爬梳各方論點背後的思維。

事件:「歌劇院於周二下午外借大劇院給某直銷公司舉辦大會,並按規定收取全額租金,該時段無其他團隊申請使用。而一般表演團體使用場地,享有租金減免優惠」

問題: 「為什麼歌劇院出借場地給直銷大會並不妥當」,讀遍各家言,我歸納出三種假說──

假設一: 歌劇院是公共財,允許直銷大會舉辦,損害了市民的利益
假設二: 允許直銷大會舉辦,腐化了歌劇院的價值
假設三: 允許直銷大會舉辦,牴觸歌劇院的宗旨,貶損了歌劇院設立之目的

假設一: 允許直銷大會舉辦,損害了市民的利益

1.1.歌劇院是政府出資興建,作為公共財,歌劇院所帶來的收益應使市民受益。如果歌劇院將場地外租,並將場租挪為私用,這明顯違法。

1.2.如果歌劇院把場地租借,但是不收租金呢?

原本可收租金的使用,因為「某種理由」而不收租金,是否有損市民利益?
原本,市民可以透過歌劇院取得的租金而獲益,現下沒有租金,市民利益受到損害。唯一的例外是,當不收租金的「某種理由」可以為市民帶來更高的利益,比如歌劇院為了爭取世界頂尖的芭蕾舞團來台灣而提供免場租優惠,芭蕾舞團可帶來的無形價值減高於免的場租(有形的財貨的價值),市民「損失」了場租,但獲得更有價值的東西:「一流芭蕾舞團的演出」。

1.3.如果歌劇院把租金收入全數投入場館營運維護,直銷公司繳交的租金,經由歌劇院的運用和分配,回饋到歌劇院上頭,則市民可以從租金中獲益(獲得營運良好的歌劇院),又有何不可呢?

目前的情況,符合1.3。純以租金運用來分析,允許直銷大會舉辦,並不損及市民的利益。但是,我們豈可只討論租金,價值的腐化呢?允許直銷大會舉辦,是否腐化了歌劇院的價值?

假設二: 允許直銷大會舉辦,腐化了歌劇院的價值

什麼叫作價值腐化?價值腐化指「市場機制的交易,腐化了該交易物的價值」,舉例而言,諾貝爾獎被視為一種崇高的榮耀,只頒發給對於人類文明有卓越貢的人,假設諾貝爾獎主辦單位明定價碼,出資六百萬美元可以獲頒諾貝爾獎,很快的,諾貝爾獎在人們心中不再代表「對人類有卓越貢獻」,而淪為「有錢人的玩具」,這就是為價值腐化。

當我們把交易物(諾貝爾獎)拿到市場上,市場交易腐化了其價值(諾貝爾獎代表之榮耀)。

讓我們考量另一個可能性,如果諾貝爾獎另立一個頭銜「諾貝爾支持獎」,此獎項頒給願意捐錢支持學術研究的人,從而幫助那些重要而缺乏資金的研究籌措財源。只要清楚標明「諾貝爾獎」和「諾貝爾支持獎」內涵不同,諾貝爾獎的價值不致遭到腐化,想要為家裡增添一座諾貝爾獎的人可如願,苦無金援的學術研究可獲得資金挹注,全體人類可從學術研究中獲益,是個三贏的局面。

反對聲浪中指歌劇院為「藝術殿堂」,而高呼不可將場地給非藝術團體使用,乃是擔心從此「人人只要有錢就可以登台」,腐化了歌劇院的價值。歌劇院場地管理辦法指出「 二、申請案件以公開售票之表演藝術專業節目優先受理與排檔。」

而歌劇院聲明中指出,該直銷大會「 一是因為使用的是週二一般表演團體不使用的冷門時段,也沒有其他表演團隊申請,二是因為它係非公開售票節目,即包場節目。而包場節目的租金,以大劇院為例,公開售票與非公開售票的價差約為6.5倍。」

歌劇院的聲明接近「諾貝爾支持獎」的論點:將表演團體不使用的冷門時段給包場節目使用,既滿足了供需原則,也不損害歌劇院舞台的價值。反對者所論之「人人只要有錢就可以登台」 也不完全說得通,因為歌劇院仍然具有審查機制,表演藝術專業節目享有優先權,只要歌劇院清楚標「表演藝術節目」和「非表演藝術節目之使用」的申請規則,理論上歌劇院、表演藝術團體、非表藝團體租借都可從中獲利,就像「諾貝爾支持獎」的例子一樣。

假設三:允許直銷大會舉辦,牴觸歌劇院的宗旨,玷汙了歌劇院設立之目的

這個假設的潛台詞是「歌劇院就只能接受表演藝術節目,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玷汙了歌劇院的目的,使歌劇院不再是歌劇院」

容許非表演藝術節目登台的歌劇院,已經「不純」了,就好像摻了糖的果汁,不再是「百分百純果汁」,真的嗎?

什麼情況之下,非表藝節目會讓歌劇院「不純」? 提出以下兩種情況。

3.1.非表藝節目排擠了藝術家登台空間

如果直銷大會,排擠了藝術家登台的空間,則出借場地給直銷大會,明顯牴觸歌劇院設立之目的:「 以「藝術翻新基地」為定位,在古典文明的基礎上,將透過當代思維與藝術手法,端出全世界最精彩的節目,翻新民眾眼界,讓市民在家鄉就能看見世界。」

3.2非表藝節目所宣揚的價值,凌駕了歌劇院的精神

如果某個憎恨藝術的宗教團體,出錢租下大劇院,一連七天,處處宣揚「藝術是邪惡的」「藝術應該被禁止」,明顯牴觸歌劇院精神,不應登台。如果某政黨團體鼓吹歧視言論,基於性傾向、膚色、或是政治理念,排擠其他的人,則這類活動也不應該登台。也正因宗教和政治團體多半具有排他性,因此許多公共場合明定「活動內容不允許宗教和政黨宣傳」,包括歌劇院在內。

目前的案例也不符合上述兩點。

所以,大家到底在吵什麼?又該何去何從?

歌劇院的爭議點,多半落在假設二與假設三。支持者論「出借給直銷大會,並未排擠藝術家,且所收場租可投入歌劇院,有何不可」,反對者揮舞「觀感不佳」大旗,論「歌劇院租給非表演藝術節目,牴觸歌劇院精神」。但仔細推究起來,歌劇院外借場地給直銷大會,並無站不住腳之處。

我想提出另一個看法,也許,人們對於藝術場館的想像過於美好天真-藝術場館應該純為藝術服務,但不可曲高和寡,必須親民親眾。場館應該冰清玉潔不染銅臭,但同時也必須自負盈虧。

人們對藝術場館的想像過於美好天真,忽略了這想像是否迂腐、陳舊,是否彼此互斥。本次事件是一個好機會,重新檢視我們習以為常的假設,是否站得住腳,重新去想像,我們究竟期待一座什麼樣的藝術場館?過程勢必痛苦,但是藝術之誕生,豈是輕鬆寫意,藝術場館也是如此,需經過許許多多的辯證,才能投射出最適切的藍圖。

(本文經投稿作者 魏琬容 授權刊登,意投稿者可寄至:[email protected],經編輯檯審核並評估合宜性後再行刊登。首圖來源: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Forgemind ArchiMedia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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