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立委黃國昌昨日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時,當面給部長上了一堂法律課。他指出,按照新版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勞工未來每週將可享有一日之休息日,且不得由雇主強制規定,讓部長當場傻住。

這應該是勞動部當初在創設「休息日」這個新概念時,沒有想到的法律漏洞。總之,結果對責任制的勞工是有利的,可說是一個「美麗的錯誤」,可喜可賀,也謝謝部長!(責任編輯:蔡沛宇)


(編按:立委黃國昌昨日質詢勞動部長郭芳煜影片)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buzzorange/posts/1363681273647918[/facebook]

這段質詢看了真的很過癮,尤其是最後聽郭芳煜支支吾吾地說不出話來,很舒壓!

在此補上白話文解釋:

1. 勞動部提案時沒考量周全,沒有統一處理可能被一例一休影響到的、責任制的84-1條。

2. 勞動部自創一個84-1條「沒有」的休息日,只修了36條:

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而84-1條是這樣寫的: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3. 因此,84-1條無法「另行約定」「休息日」,因為法律沒有授權他約定。
適用84-1條的勞工們將因此完全無條件的適用休息日的概念。

今天質詢時,郭芳煜本來被問到時,就說責任制應該還是會適用,因為84-1條裡面有寫到可以不受36條限制。

但黃國昌直接跟他講,法條不能這樣看,要84-1有規定「可以排除的事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才能夠在後面列的那些條文(第36條)不受限制。

聽到這裡,郭芳煜就傻了。

也就是說,修法過後,本來可能完全不受勞基法例假、休假規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責任制勞工」,都因為「立法疏忽」,多出一個「無法約定排除」的「每七日有一日休息日」,在這些日子若出勤,就要適用一例一休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囉!

可喜可賀!不知道是不是勞動部刻意留這個後門給勞工們?還是太笨了不知道要把這扇門關上?

(本文經原作者匿名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文章來源:PTT。首圖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