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在性別運動場合,我們經常會聽見一種訴求:「穿好衣服」,認為得體妥當的穿著才能夠引起大眾的支持。但我們先前也曾分享過上空女教師的文章,分享一名裸露的女性在社運場合碰到的困境,以及社會對不同性別「裸露」的態度背後的問題。

這次我們想進一步討論,關於「穿著」背後的其他問題:性自主、性侵和身體自主。

(責任編輯:林芮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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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馨恩

1210婚姻平權音樂會當天, 搶救台灣希望聯盟就放出氣球寫著「穿好衣褲回家吧,救台盟關心您」,表示反對使用裸露的方式,認為要穿好衣服才能獲得大眾支持

也有許多同婚支持者攻擊穿著裸露的運動者,抱怨這樣「要闢謠好辛苦」,這些情緒與困擾是真實的,我也能同理這樣的困境,身為音樂會當天穿著「泳裝」出席的我,想要說一些什麼表達我的想法與訴求,我自己的身體與穿著由我來定義、闢謠。

以穿著裸露作為倡議「身體自主」的手段,這幾乎已經是女權運動傳統了,我自己在1203的反同集會上,因為那天是女權運動者彭婉如命案剛好20周年過法律追溯期,卻被玷污來反性別平等,於是上空抗爭表達訴求,希望大家不要忘記彭婉如案與為紀念她而設的「1130台灣女權日」。

至於那件泳裝,則是家暴我的前男友送我的、我被朋友強暴時所穿著的,在今年同志大遊行也穿著這件、身上寫著「終止強暴文化」,登上了自由時報頭版

而在音樂會當天,我則是穿著它帶著跨性別旗,在街頭對民眾們宣講「跨性別」與「身體自主」兩大議題。我的標語斗大寫著「喊停不停就是性侵、性別也要轉型正義、性別錯稱是性騷擾、隔離如廁就是暴力」四個主題,關於跨性別議題我已經有寫過很多篇文章討論了,所以這篇會把重點放在身體自主議題。 (跨性別議題參考資料「跨性別如廁」、「性別錯稱」)

什麼是性侵?

音樂會的主辦單位其中之一婦女新知基金會,活動當天也有擺攤,而在攤位上就有小小的標語倡議著「性要積極同意」,這是因為現有檢警法院的實務判決上,性侵必須要有「明確拒絕」才算,然而女性主義者看見實際女性的困境而主張,只要「沒有同意」或「意識不清」的性,都應該被視作性侵!

不僅如此,許多人認為性侵必須是「強行插入」,可這是造成「陰莖被性侵」被認為無傷大雅的主因,同時那些「強行磨蹭到性興奮」、「強行將性意涵的物體插入口腔」「強制SM」等等,也不會被視作性侵。開創性騷擾立法的女性主義法學家Catharine A MacKinnon 就相當反對這種「插入論」的荒謬論點,只要是「強制的『性』行為」都屬於性侵!

喊停不停就是性侵

不斷聽到一些故事,包含我自己也遭遇到,性的過程中,相對人為了自身的愉悅,強求受害者原先沒答應更進一步的行為(答應愛撫口交變成強制性交/肛交),或是一些令人難受、羞辱人的姿勢或花招;更令人髮指的是,當受害者承受不住身心痛苦哀求停止,就算流出了血、出現撕裂傷,相對人卻毫不在乎、不停手,甚至反而激起他的興致。

許多人並不覺得(或不曾意識到)這就是性侵!只覺得這是「溝通不良」、「遇到爛人」甚或只是「對方技術不好,要給對方機會」,彷彿在「同意」的那一刻開始,受害者就失去了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成為任人擺布魚肉的肉便器。

這就好像我們邀請別人來家裡作客,當然可以拒絕對方進入臥室,更別說對方也不能擅自破壞家內的擺設。要是對方不禮貌、過分地失禮行為,或是中途有了急事變故,我們依舊可以請對方離開,即使我們曾經誠摯、無防備地邀請對方來訪。

性行為也該是如此。每個過程都應該經過同意、任何時候說停都要停,合意的範圍只有身體主人說了算,不是合意之後就再也沒有身體界線與中斷的權力!

「性侵修復式正義機制」的建立

依法除了配偶之外的性侵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是「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https://goo.gl/Vennl),也就是說受害者是不能撤銷告訴的。

那麼在婚姻平權尚未通過的現今,同志伴侶之間的性侵就是如此。再加上現今的性侵處理機制是採取「隔離」與「定罪」的方式,沒有「修復關係」的可能性,但這可能是許多「伴侶性侵」與「熟人性侵」的事件中,受害者或雙方所希望的。

今年美國洛杉磯的酷兒團體就設立了體制外的性侵處理機制,以轉型正義中的「修復式正義」的概念為核心,希望以傳統社福與法律之外的方式,去處理這樣多元、複雜的性侵事件(https://goo.gl/zfJs5h)。當然這可能會受到質疑,認為實務上會被濫用來「河蟹」性侵事件,就像著名的「輔大心理系性侵案」一樣。

可是實際上若「完全沒有」這套機制,反而可能會使得許多有此需求的受害者隱而不發、獨自面對加害者,造成更多更嚴重的傷害與問題。所以實務面怎麼做、制度如何設立,才是真正需要釐清與整理討論的。

沒報案不等於說謊,不成立不等於沒有性侵

除了性侵是公訴罪,社會也期待受害者一定要報案,尤其是最好當下立刻去報案,否則事後指控都是在「說謊」,或是一定要司法裁決成立,就是「沒有性侵」。

我今天才開了

href=”https://goo.gl/S2Kd0h”>證據不足」而無法成立,但這不代表沒有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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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投稿作者吳馨恩授權刊登,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同婚音樂會該穿什麼?我穿著被強暴時穿的泳裝倡議身體自主〉。意投稿者可寄至:[email protected],經編輯檯審核並評估合宜性後再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