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中央社)
攸關八百多萬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吵鬧了這麼久,昨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排除在野黨抗議,通過修正條文,內容包括一例一休、砍7天假、增加特休、吹哨條款等,新制明年1月1日起馬上就要上路,究竟對勞工朋友的工作條件會有那些實質的改變,趕快來了解一下吧!
每周除了一天例假外,多了一天「休息日」
這就是大家常講的「一例一休」,是一套新的休假制度,攸關我們每周的上班天數。根據勞基法修正案第36條,從現行的「每7日至少1日例假」修改為「每7日至少1日例假+1日休息日」。也就是說,原則上每周讓你休息兩天,但是有必要的話,「休息日」還是有可能拿來上班,只是這天上班可以拿到較高的工資。
這裡所謂的「例假」,是一定必須給勞工休的假,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雇主才能要求勞工上班。而例假去上班,雇主必須發給勞工2倍工資,並且再補假給勞工,藉此保證勞工休到該休的基本天數。
至於「休息日」的部份,若勞工同意,就可以上班,本意是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有更彈性選擇。
增加「休息日」上班的工資,工時納入加班計算
不論是被逼還是自願,勞工如果在「休息日」跑去上班,依規定可領到較多的工資,增加的錢會隨當天工作時數調高。
重要的部分來了,休息日的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依規定,在工作時間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 4 小時以內,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此外,「休息日」的上班時數要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雇主就不能在柪你的加班時數, 而且同樣受到1 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的限制。
砍七天假
條文修正第37條,先前由勞動部指定國定假日的權限,回歸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該辦法中,全國一致應放假日為11天,勞工只多出5月1日勞動節,成為12天,明年元旦起實施。
勞工被砍掉的7天國定假分別是: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增加特休
本次修法新增部分,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 3 日
而其他特休調整方面,年資 2 年以上、3 年未滿者,由現行之 7 日提高為 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由現行之 10 日增為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 14 日增為 15 日,至於 10 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 1 日,最高加至 30 日為止。
同時,年度特休沒休完的日數,規定雇主應給付工資,想要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輪班制勞工休息時間至少 11 小時
記者、護理人員等行業常碰到的連續工作問題也列入規範,未來換班時,勞工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吹哨條款
條文修正第74條,未來雇主除了「不得因勞工申訴公司而予以解僱」外,還新增「不得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份」。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也應對申訴人的身份資料嚴格保密,否則要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還要賠償勞工。
加重對雇主罰則
在第79條中修正加重對違法雇主的處罰,將罰鍰最高可罰至150萬元新台幣。但是,原本初審通過對勞工較有利的78-1條,則不予增訂。
相關資料來源:
鉅亨網: 〈857萬勞工必須知道…勞基法三讀改變了什麼?〉
東森新聞雲: 〈勞基法三讀 一例一休、砍7天假、增特休假全過〉
三立: 〈立院今晚表決《勞基法》 確定勞工一例一休版本〉
(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