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社會,是不停在滾動的石頭,是不停流動的水;他不會因為你阻擋他而停下,那些阻擋者,終究會成為過去。」
這篇文章,這句話最令人有所感觸。婚姻平權之爭至今,支持方心力交瘁、反方也同樣憤慨難忍,但回顧歷史,人類數字為了人權、平等而奮鬥,在婚姻也經歷過無數次的革命。
但既然婚姻可以是聖潔如基督徒所想像、也能如台灣傳統社會中代表責任與家族,更能像新世代所相信的只是兩個人願意共度一生——如今我相信婚姻平權也僅僅是將台灣人定義裡的婚姻想像增添新一筆註解。
社會將不會停止改變的步伐,但請相信變動的齒論並不會將現有的碾碎,而是提升到全新的層次——婚姻平權亦然。
(責任編輯:林芮緹)

Benson Kua, CC Licensed
文/秋山武
沈澱了幾天,我想我還是必須要寫一篇文章,來探討時下的問題,情緒有點激動,抱歉邏輯沒有很清晰。
在過去一段時間中,我是大家口中的「恐同者,」因為我曾經在性愛網站上看到兩位男性的性交影片,坦白說令我震驚。我感到恐懼,甚至噁心;我以為上天創造了兩種性別,賦予了人類兩種不同的生殖器官,是很清楚明白的。所以很長一段時間,我拒絕去探討、去理解這個問題,選擇無視於這個議題的存在。
直到我身邊的朋友,一個一個,開始出現了同性戀者的身影後,我開始「被逼著」去思索這個議題。
08 年,我認識一位朋友,是在一場落選取暖會上認識。他是一位女同志,但是我在他身上看到的,是與所有運動者一樣的堅毅、一樣的思路清晰、一樣的反抗特質、一樣的關懷社會;他與我們沒有任何的不同。因為他,我開始真正的去省思我過去的想法,進而改變了自己過去的無知。
一切都只是演進的過程,婚姻也是
『愛』的定義是什麼?他究竟是化學反應?物理反應?還是只是人們想像出來的自我安慰?有些人認為,人是群居動物,所以我們社交、我們性交。但也有人認為,寧願孤老一生也不願融入社會,而他也不見得是因為在社會上受到傷害。
如果我們硬要扯師法自然,難道生物界所有例子都是如此?自然也從不缺少獨居生物、無性生物;更進一步說,人類是經由自然演化上萬年所產生的現代物種,但並不代表人類不會再繼續進化,一切都是一個過程,不是嗎?
如果說,因為愛而成婚,才使得婚姻變得偉大,那麼在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就有這麼一段話:
沒有什麼樣的結合比婚姻意涵更深遠,他完全體現了最崇高的愛、忠誠、奉獻、犧牲與家庭。
透過婚姻約定的締結,兩個人成為了比過去只有自己時更加美好的人。在這些上訴案件中的原告,他們完全展現婚姻中的愛甚至可以超越生死。
如果說這些人不尊重「婚姻」完全是一種誤解。
透過法律途徑來試圖達成他們的訴願,就顯現他們非常尊重,進而願意透過法律途徑來完全滿足並實踐。他們渴求不被愛譴責而孤獨一生,被人類最古老的文明制度屏除在外。他們要求在法律上平等的尊嚴,而憲法正保障了他們這樣的權利。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愛,進而兩人締結私法上的契約,結合成法律上的一個團體,我們賦予它「婚姻」這個名詞。婚姻,不是為了傳宗接代,是為了愛,如此而已。要組合怎樣的家庭,要以怎樣的方式相處,這完全是兩個人的自由意志,國家根本無權干涉。
之所以刑法上出現「通姦罪」,說穿了不過就是國家為了「方便管理」而已;兩個私法上的作為,只對彼此負有責任義務,憑什麼要用刑法來處理?
婚姻,可以如上述所說的慎重與神聖。但同時他也可以是不神聖、不莊重,抱歉,請認清一件事實:現在結婚只需要10分鐘,離婚也是如此。請問,在櫃檯前寫了一份文件就可以合法交配,哪裡神聖?
法國爭取婚姻平權的歷史:宗教干政,從來都是國家社會的災難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婚姻」並不是所有人都享有的權利。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中第146條就明定:「婚約,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為之。(Il n’y a pas de marriage lorsqu’il n’y a point de consentment.)」但事實上,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在天主教掌控下的政府,很多人不享有結婚這個權利。
1685年,南特敕令(Edit de Nantes)廢止前,新教徒不能公開、合法結婚,他們不被允許組成家庭,他們的孩子更不被法律承認。後來在1787年,婚姻制度開始有了開放:宗教多元,過去不能合法結婚的新教徒或猶太教,從此可以合法結婚。但抱歉,「婚姻」是有信仰者的特權,沒有信仰的人,仍舊沒有這個權利。
1791年,在法國制憲會議上,首次通過民事婚姻制度,從此完成「婚姻世俗化」(sécularisation),婚姻正式與宗教脫鉤,人民有完全選擇婚姻的自由。而在法案通過的理由上是這麼描述:「婚姻僅是民事結合,立法機關需無差別的為所有人建立出生、結婚及死亡的證明。」所謂證明,不是「批准」,國家從此不再享有同意人民結婚與否的權力。
從 1562 年到 1629 年間法國發生8次宗教戰爭,甚至早在 1545 年就發生了以宗教之名行屠殺之實的梅亨多大屠殺。直到 1598 年,南特敕令頒布,承認異教徒享有同樣權利的宗教寬容敕令,但宗教干政的事實從未間斷。
18世紀的啟蒙運動,事實上就是反對無知、反對宗教,擁抱理性主義的運動;1789年的三級會議加深了法國國內一般民眾對天主教堂的深惡痛絕,最後終於爆發了法國大革命,但即便如此,天主教勢力影響仍舊沒有完全被根除。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當代宗教團體許多是反民主、反選舉,因為這破壞了羅馬教皇的統治權威。然而,1790的制憲會議,終於沒收了教會財產,並從此走向三權分立。
因為提到民法典,所以順便回顧一下法國宗教戰爭的歷史,其實想說明的只是宗教干政,從來都是國家社會的災難;無論是中國、法國、歐洲其他國家,這樣的悲劇屢見不鮮。太平天國前後造成中國2,000萬人死亡。
如果這些所謂的教徒真正這麼守護聖經的價值,那麼對於那些屠豬戶,這些教徒就應該要放火燒死他們;因為聖經說豬是不淨的,吃豬也是罪。如果這些所謂的教徒真正這麼守護聖經的價值,那麼那些不守戒律,有婚前性行為者,教徒就應該要勇敢的把他們帶到台北城下以亂石砸死。而如果有人強暴處女,就必須強制他被罰錢,並且娶受害者為妻。如果這些所謂的教徒真正這麼守護聖經的價值,那麼那些沒有割包皮的,教徒應該都要親手把他們都殺死。
對於高舉「宗教道德」來達成個人滿足的,實在令人感到不恥。你們選擇性相信你們要相信的,你們選擇性聽自己想聽的,就如同你們現在口口聲聲說「反同婚」是為了下一代一樣。那些信教者,知道了自己的下一代是同志後感到羞愧,要與自己親生骨肉斷絕關係,甚至想燒毀他們。這是宗教嗎?不,這是仇恨。上帝是教你愛,不是教你恨。
再者,所謂「民主社會」事實上就代表相當程度的「多元,」而多元這個概念也完全是自由民主國家的根基。這個多元,其中一部分就包含了宗教。所以,如果以宗教的道德觀立法,就完全摧毀了「多元」。 所以,請不要拿宗教與道德來當成你反對的藉口,這只會顯得你無知,只會顯得你根本不了解民主。再用宗教觀點來評斷立法,無疑是重回過去宗教干政的黑暗歷史。
麻州法院挺婚姻平權:婚姻不是為了繁衍,更與性別無關
在2003年,麻州政府禁止同性婚姻一案中,麻州政府提出了三點來反對承認同性婚姻:(1)為了提供有利於生育的環境、(2) 為了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3) 為了節省有限的政府資源。但是,麻州最高法院最後將此三點理由全部否決,認定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為違憲。
第一,如同上述,婚姻的基礎,不是建立在生育、繁衍之上,而是雙方當事人針對彼此的承諾。如果婚姻是為了繁衍、生育,是否應該要立法責罰無法生育的夫妻?是否應禁止無生育能力者結婚?
第二,法院在論斷監護權歸屬時,所依憑據乃是對子女最佳的利益;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是否真心愛他、養育、照顧他。也就是說,這當中的判別依據,從來都與性別無關。
第三,政府從來沒有因為人民結婚就必須給予補助,更沒有任何數據顯示同性戀家庭收入一定比較低,所以與政府資源節省毫無關係。
異性戀家庭從來不需要被質疑如何生養、教育下一代,但同性戀家庭卻必須不斷證明自己是「被核可」、有能力養育下一代的能力。同性婚姻通過後,許多人聲稱,媽媽不會再是媽媽,爸爸不會再是爸爸。
我只想請問一句:當你進入一家公司,你會告訴大家你的公司是「甲方」,還是你會告訴大家你公司的名稱?在法律上,你公司就是甲方,而你是乙方。也許因為這樣,你的父母或子女或朋友都會稱你為「乙方?」雙親、雙方都是法律名詞,請不要與生活用詞混為一談,這是荒謬且無知的。
同性婚姻法通過,也從來不可能對異性家庭有任何的改變,荷蘭同婚法通過15年,請問荷蘭有全部變成同性戀家庭嗎?把弱勢者推到一旁,不會在保障、照顧、責任義務上有任何幫助!
同性婚姻法講的是愛、是責任、是義務、是規範、是權利,不是性。同性伴侶間依舊不允許通姦,依舊不允許雜交、依舊不允許人獸交,況且,人獸交不是規定在民法,是動物保育法。
當你持有不同立場時,請先試著了解事情的全盤始末再做論斷,而非依照個人感觀、引用非理性的說法來抱持否定的態度,這對自我智商增進沒有任何幫助。
婚姻與法律從來都不是不能改變的聖旨
所謂婚姻、法律,從來都沒有神聖到不可變動。婚姻在過去的定義是一夫多妻,夫可以因為妻子無法生育而合法離婚;這點到現在仍存在許多國家。但現在民法不同了,因為社會氛圍不同了。過去女性不能投票,過去黑人不是1個人,現在權利都平等了。過去台灣人不能參與政治,現在可以了。
社會,是不停在滾動的石頭,是不停流動的水;他不會因為你阻擋他而停下,那些阻擋者,終究會成為過去。
最後,我只想提醒那些自稱為「台獨支持者」的人,如果你認為,同性婚姻不能結婚,你就是認為台灣不能建國;因為中國人一樣聲稱尊重台灣,但台灣就是不能建國。
台灣遭受中國政府殖民的歷史,我以為所有建國者都會明白自由、人權、民主與法治這樣的概念會不斷深化在我們每個人心中;但很訝異的,似乎不是如此。我希望,真正希望與愛的種子,會在我們這個世代中的每個人身上發芽,讓台灣有朝一日一日能夠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
(本文經原作者秋山武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