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
近期關於同性婚姻有太多爭議,而許淑華更提出了「伴侶法草案」,認為不應該推行同性婚姻而只要伴侶法就好;而在推動過程中,也有許多人提出了各式各樣的問題,從道德風俗到違憲通通都有。
關於同性婚姻和伴侶法的疑難雜症,通通都在這裡清楚解答;從伴侶法、特別法,到最基本的道德風俗衝擊和收養問題,一次解答各種問題!
(責任編輯:林芮緹)

圖片取自中央社
文/Joe Wuu
沒有版權,歡迎任意取用(目前立法院對同性婚姻需要保障已有基本共識,爭議在於是否以伴侶法方式,沒有時間的朋友可以直接跳第34點,另外請大家專注支持同性婚姻,不要被伴侶制度模糊焦點)
同性婚姻造成性解放?
同性婚姻也是婚姻,與異性婚姻的權利義務都一樣,選擇婚姻,就是選擇穩定且固定的性關係,這是性的限縮,而不是解放。
同性婚姻通過,會造成愛滋氾濫?
同性婚姻也是婚姻,鼓勵大家維持固定且穩定的性關係,可以減少傳染病的氾濫。
修改民法972是違憲的?
國民黨立委張麗善出現在包圍立院反對同性婚姻抗議活動,她說,修《民法》972條是違憲……
顯然張立委對憲法及修法內涵根本不瞭解,對法律位階也毫無觀念。隨便找一個法律系學生問就知道,不修改民法972才是違憲,這在世界各國同性婚姻的立法過程中,已經不斷重複確認,新聞也不斷報導。但張立委顯然毫無所悉,以為見見抗議人潮,就可以據以審理如此關乎人權的法案。
所有通過同性婚姻的各國最高司法機關的一致見解,都是認為禁止同性婚姻,違反了憲法平等權的保障,屬於違憲,因此同性婚姻應予保障,否則就有違憲之虞。
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制度?
正好相反,婚姻及組成家庭是非常好的制度,也是穩定社會的重要基礎,越多人選擇婚姻組成家庭,彼此照顧,社會也就更趨穩定,同性婚姻加入家庭,非但沒有破壞原先的家庭制度,反而擴充且加深了家庭的內涵。
為何不公投?
婚姻平權是基於憲法平等權的保障,屬於基本人權,基本人權不得以公投方式剝奪。即使公投反對同性婚姻,還是可能因為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而失效。
同性婚姻收養子女有害下一代?
同性婚姻收養子女,必須要經過國家的把關篩選,選出最符合下一代利益的父父或母母,目前我國收養制度是向法院申請認可,且需要社工人員參與評估,反而是異性婚姻的下一代並沒有篩選的制度,殺人犯、強姦犯、放火犯、恐怖份子都可以有下一代。
真正有害下一代的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反對同性婚姻人士的歧視,那些嚷著同性戀不適任父母有害下一代的人,才是真正造成孩子傷害的人。當反對同性婚姻者學會尊重,同性婚姻的下一代就可以健康的成長。
另外,同性戀要收養的小孩,都是被異性戀遺棄的,剝奪小孩權利的,正是異性戀,同性婚姻的收養是在幫異性戀解決他們所製造的社會問題。
然後,殺人犯、放火犯、強姦犯……幾乎所有的罪犯都是誰教養出來的…..異性婚姻。
為何不另立伴侶法?
殺人放火強姦等罪犯結婚時,都不需要另立一套婚姻制度,為什麼同性婚姻會需要另立一套婚姻制度,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再者伴侶法並不是真正的婚姻,是隔離的假平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精神。
大法官詹森林同樣支持以修正民法方式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基於人性尊嚴,絕對維護任何人對性傾向的認同,傳統文化應該與時俱進,可修正民法讓同性婚合法化。」
(編按:推測回應的是只立伴侶法就好,不設立同志婚姻的說法。)
同性婚姻通過之後,父母夫妻的稱謂都會取消,小孩不知如何稱呼父母。
所以同性婚姻通過之後,你就不打算叫你爸爸或媽媽了嗎?還是你兒子女兒會不知道如何叫你?還是你太太會開始叫你老婆?你先生會開始叫你老公?
同性婚姻通過之後,爸爸還是爸爸,媽媽還是媽媽,至於別人的家庭愛怎麼稱呼,不干你的事。
同性婚姻牽涉層面太大,需要配套。
需要配套就去做啊,不然要你政府幹嘛?
同性婚姻通過,讓我不知如何教小孩。
你孩子該學習的是尊重與平等,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受到相同權利義務的保障。
少數立委霸凌多數。
反對同性婚姻的信愛望聯盟,在上次立委選舉全數落選,現在的立委才是代表多數民意。
同性婚姻造成少子化嚴重。
同性婚姻通過之後,你就不打算生小孩了嗎?還是你們打算集體跳槽當同性戀?別人結別人的婚,你生你的小孩,有何關連?
少子化的問題在同性婚姻通過之前就已經很嚴重了,同性婚姻也不是造成少子化的原因,政府該對症下藥去解決少子化問題,不要牽拖到同性婚姻來。
罷免提案立委。
超過半數的立委表態支持同性婚姻,你要不要全部罷免掉啊。
民進黨提同性婚姻,讓他們下台。
國民黨也有提同性婚姻草案噢。人權議題不該淪為藍綠之爭。
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錯,憲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規定在民法,憲法的位階高於民法,民法中限制同性婚姻,違反憲法平等權的保障,有違憲之虞,有違憲的遲早都要修改。
同性婚姻之後就要通姦除罪化。
通姦是指在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同性戀婚姻都沒有,何來的通姦。
結婚是為了要通姦除罪化?神經病嗎?想通姦就不要結婚啊,先大費周章爭取結婚綁自己,再用個通姦除罪化來通姦,吃飽太閑嗎?
目前通姦除罪化是專屬異性婚姻的議題,同性婚姻連通過都還沒,竟然也能亂套用同性婚姻,真是荒謬。
同性婚姻是要雜交?
要雜交的人需要婚姻嗎?你到底懂不懂得婚姻是什麼?最會踐踏破壞婚姻價值的,正是反對同性婚姻者,將婚姻視為性解放、雜交。
同性婚姻之後,亂倫也可以。
同性婚姻是修改民法,亂倫是規定在刑法,是有刑責的,民法再怎麼修,都不會讓亂倫合法。這是基於優生學的考量。
同性婚姻導致人類滅絕。
地球的人口數已經超過70億了,你需要擔心的是地球何時會被擠爆。
為何不另立特別法?
特別法和民法的修正內容有什麼不同?有什麼異性婚姻享有的權利義務,是同性戀無法享有的?理由是什麼?你們打算剝奪或限制我們哪些權利義務?憑什麼?
如果另立特別法的內容,與民法異性婚姻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那另立特別法到底是為什麼?為了符合特定宗教偏執且違反人權的過時教義?基本人權比不上護航特定宗教的婚姻觀?
我國是憲政立國,人權立國,何時成了宗教立國。人類歷史化了多少時間擺脫宗教干政,到現在還要走回頭路嗎?
法律的功能到底是什麼,犧牲人權為特定宗教教義服務、讓宗教干政?還是要保障人權,撥亂反正。
同性婚姻違反倫理道德,不應通過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基本人權都規範在憲法中,憲法的位階最高,之後是法律,然後才是更低位階的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因此立法者修法時,首要考慮是否抵觸憲法,而不是去迎合更低位階的宗教信仰。
特定少數宗教的婚姻觀,並非立法者所應考量,立法者該考慮是全體國民,而不是為特定宗教服務。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薩,同樣的,聖經歸聖經,民法歸民法。教會最大的錯誤,是錯把自己的個人信仰當成國家的法律。
倫理道德隨著時代而演變,以往男尊女卑才是倫理道德,因為法律強化男女平權觀念,而今男女平權已是普世價值,如今同性婚姻法案,是平等人權再一次的重大實現。
同性婚姻破壞傳統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從傳統的ㄧ夫多妻,到1930年立法修改為一夫一妻制,內涵變了,但婚姻制度仍是婚姻制度,並沒有因此消滅或被破壞。
同性婚姻並非要取代原有的異性婚姻制度,而是將婚姻制度的範圍擴張至同性戀,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適用同一套制度,並不會相互干擾,樓下一對同性戀結婚了,樓上的異性婚姻不會因此無效或離婚。
同性婚姻姻加入婚姻制度,是擴大原有婚姻制度的內涵,讓更多人受婚姻制度的保障,但並沒有因此破壞原有婚姻制度本身,異性戀照樣去跟異性結婚,沒有人會要求你去跟同性戀結婚。
同性婚姻毀家滅婚。
你家樓下同性戀結婚,你家會被毀掉?如何毀?請美江牧師幫你燒毀嗎?同性婚姻通過,你的婚姻會被滅掉?如何滅?同性婚姻一過,你就打算離婚嗎?
如果同性婚姻通過導致你毀家滅婚,你該好好反省自己的家庭及婚姻何以如此脆弱。
毀家滅婚,空洞的口號背後是不知所云的邏輯錯亂,要反對可以,請提出像樣的理由。
同性婚姻不符社會公益
錯,同性婚姻通過將有助於社會公益,因為婚姻組成的家庭是社會的互助體,成員之間自主性的相互照顧,將有助於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否則未結婚的單身同性戀越多,政府將需耗費更大的成本,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同性戀選擇同性婚姻,組成生活上的互助體,促進公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同性婚姻沒有生育功能,不應通過
傳宗接代是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是不是沒有繁衍後代的婚姻,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否則不孕症的夫妻、頂客族或是過了更年期的女人顯然都不該有結婚的資格,事實上,即使將死之人也可以結婚,因此同性戀不具生育能力,並不足以作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女性不是生殖的工具,反同性婚姻者只強調婚姻的生殖功能,是輕估了婚姻的價值與功能,婚姻的社會功能不是只為了生殖,還有相互照顧,愛、承諾、責任與歸屬感的實現,這些都是社會成員所需要的,發揮穩定社會的力量。
我繳的稅為什麼要給同性戀用
同性戀多年來繳的稅,用以支持婦女福利、生育補貼、兒童教育,這些都是多數同性戀用不到的福利支出,你要不要也把欠同性戀的部分也算清楚。
歐洲先通過同性伴侶法,為何台灣不先採同性伴侶法
德國於2001年允許同性伴侶登記,限制同性伴侶部分權利。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09年判決表示,所有基於異性婚姻之權利與義務,都應該適用於同性伴侶關係。也就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在法律上受相同權利義務的保障,不應有所區隔,因此修正原有的規定。
現今已是2016年,台灣為何要選擇過時,且顯然違反平等權的舊制度。台灣社會是否真的沒有一次到位的條件?這不該因為特定宗教反對就決定了,必須要檢視反對的理由為何?是否具備科學性及合理性。
但反對者的論述,除了宗教信仰的偏執理由外,未見客觀及科學化論述,只是一再重複荒謬空洞的口號,荒腔走板不知所云的抹黑,自相矛盾又邏輯錯亂。
立法者需要的是理性客觀的科學精神,而不該被情緒性的宗教左右而搖擺不定。要反對可以,請提出足以信服他人的科學理由與合理論述。
我是基督徒,為何不能反對同性婚姻?
當然可以,台灣是宗教自由的國家,個人信仰該受尊重。
但宗教自由不代表你得以以個人信仰,去限制他人的基本人權。在教會裡,要怎麼反對同性戀都可以,那是宗教自由的範疇,但在法律之前,個人的宗教信仰,絕不足以挑戰憲法的所保障基本人權,因為我國是憲政立國,是人權國家,而不是宗教立國。
教會對婚姻制度有發言權,卻沒有決定權,有權決定婚姻制度的,是多數人民選出來的立委,這就是民主。
同性婚姻缺乏社會共識?
這幾年婚姻平權的過程中,曾經連署支持婚姻平權的有心理工作者、律師界、學生、教育界、政治界、醫學界、公衛人、演藝人員、精神科醫師、文化界….今年則有200多位司法官連署支持,幾位新任大法官也表態支持
除了宗教界之外,和許多憂心忡忡卻對法案不甚瞭解的家長,請舉出任何一個反對同性婚姻卻沒有宗教背景的社群,我找不到任何一個,屈指可數幾個曾經反對同性婚姻的法律人,也幾乎清一色有宗教色彩。
是社會真正缺乏共識?還是這些反對的立委如此盲目,只為特定宗教服務,把過時激進的偏執教義當成民意,無視社會各界連署支持婚姻平權的聲音?
基督徒與同性婚姻勢不兩立?
美國基督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 (U.S.A.),於104年修改教會法規對於婚姻的定義,正式認可同性伴侶的婚姻。美國基督長老教會是長老教會在北美洲最大的組織,擁有約180萬名信徒、2萬名牧師。
110萬信徒的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在2005年成為第一個公開支持同性伴侶婚姻的基督教主要教派。
美國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貴格會(Quakers)、一神普救派協會(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of Churches)都已正式同意神職人員為同性伴侶證婚,美國信義會。聖公會更在2003年任命第一位出櫃主教羅賓森(Gene Robinson)。
台灣呢?烏煙瘴氣、灰頭土臉的教會們,何時才會發覺與同性婚姻共存的另一種可能?
同性婚姻與兒少福利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中,最常被一起提出的是兒少法及學校性別教育、性別廁所的問題,但事實上這幾個議題的內容及思考方向都不相同。
同性婚姻是已達法定結婚年齡者的問題,是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議題,以及民法婚姻制度的問題。思考的主軸是平等權的保障
兒少法及學校性別教育的內容,是兒童及未成年的教育問題。該考慮的是到底要什麼樣的教育內容及方式,才對下一代利益最有利。
一個是成年人的人權問題,一個是未成年的教育問題,內涵及思考方向都不同,為何要綁在一起?
因為對教會而言,這幾個議題都有共通性,也就是盡可能以各種方式去反對同性戀。他們刻意暗示抹黑同性婚姻通過之後,將對下一代伸出魔掌,來激起家長的恐慌。但實施上,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都必須達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任何人要對下一代伸出魔掌,都是違法的,該受嚴厲的刑罰制裁,不論你是同性戀或異性戀。
同性婚姻基於平等人權,世界平權趨勢難以抵擋,因此教會必須把這些議題綁在一起,利用家長對下一代教育的焦慮,來反對同性婚姻。
教會恐同的根源?
何以這幾年部份教會對同性戀如此激烈攻擊到不擇手段的地步,這已經不是恐同,而是煽動仇恨。
烏干達在2013年通過極為嚴厲的反同性戀法案,原本法案是要將同性戀處死,因遭受嚴重抗議,最後改為同性戀需終身監禁
是誰在幕後操控如此殘酷的反同法案?是美國部份教派的牧師鼓吹(請參考上帝眷顧烏干達)
2013年美國法院首次允許,以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起訴美國牧師Scott Lively ,因其協助烏干達政府迫害以及殺害當地的同志,並推動烏干達立法殺滅同志。
烏干達離我們很遠?
不,在烏干達鼓吹反同法案的牧師,與台灣部份教派往來密切,也積極頻繁的在台灣宣教。基於尊重宗教自由的立場,在此不引述部份教派對同性戀匪夷所思的宣教內容,有興趣的朋友請善用google,但教會恐同背後的深層恐懼,是出於非理性的,烏干達殘酷的反同法案,已不是歧視的問題,而是被偏激的仇恨所推動,這絕對不是台灣社會所需要的,政府及社會應正視部份基督教派的質變,對台灣社會的影響。
民主進步的台灣絕不是烏干達,我相信多數教友並不是出於仇恨而反同,但你們真的應該去關心幕後到底是什麼力量在驅策你們,是上帝的愛?還是被刻意激化的仇恨?
同性婚姻會讓社會的父母消失,不該呷緊弄破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了50年了,這個社會就沒有父母了,沒有祖父母了。
所以過了50年了,這個社會所有人的人都會變孤兒了,生他們的父母哪去了?祖父母到哪去了?絕跡了嗎?還是所有人都變成試管嬰兒了?這到底是怎麼樣的科幻情節啊,賴立委你聽得懂自己在講什麼嗎?
荷蘭同性婚姻已經通過10多年了,建議賴立委組團去荷蘭考察看看,人家的父母和祖父母是不是快消失了。
另外賴士葆說,台灣是很可愛地方,台灣人很有愛,對同志也有愛,但不該呷緊弄破碗。
是的,台灣人很有愛,對同志也有愛,台灣社會對同志極為包容友善,但我必須告訴賴委員,對同志最沒愛,最不友善,甚至歧視的就是教會(當然有少數教會仍是友善的)。
多年以來,我們一直以為教會裡是學習如何愛人,電線桿貼滿上帝愛你,但這幾年,教會不擇手段反同志,抹黑染黃貼標籤,無所不用其極,才讓我們看清原來教會並非我們所想像。
我這輩子從來沒有聽過哪個團體會成天把性解放、人獸交掛在嘴邊,但這幾年反同志的教會拼命要為同志貼上標籤,但這標籤最後是貼在反同的教會自己身上,全台灣最愛講性解放、亂倫、多p、人獸交的是誰?正是反同的教會。
部份教會這幾年以國度復興之名,不斷想要複製烏干達模式把台灣轉化為基督國度,從政治、教育、社會、家庭,各個面向都下足功夫,賴委員也曾經陪同「下一代幸福聯盟」拜會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使性別教育能符合家長期待和民情,教育部各層級「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名額中,應納入「家長代表」以及「宗教代表」。
個人宗教自由應予尊重,立法委員本來就是代表各種民意,賴委員為自己宗教服務我沒有意見,但對於基本人權議題,並不是靠宗教自由決定的,還是必須提醒委員,我國是憲政立國、人權立國,而不會是宗教立國。
同志關心自己的權益,為爭取自己基本人權發聲,這絕對是民主國家的正向發展,但宗教過度干預人權及政治,才會呷緊弄破碗。
同性收養未尊重小孩意願,剝奪小孩選擇父母的權利
哈囉,你把小孩生下來之前,有尊重他的意願嗎?有尊重他選擇父母的權利嗎?你有徵求他的同意嗎?這個到底是在講什麼?
講得好像異性婚姻的小孩可以選擇父母一樣,異性婚姻的小孩一樣沒有選擇權,他的父母可能是富商高官、也可能是罪犯,他沒有任何的選擇權。
同性婚姻收養的小孩本身當然也沒有選擇權,但每一個被同性收養的小孩,都會有國家幫忙把關,代替他行使選擇權,因為我國收養制度非常嚴謹,必須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社工人員的評估,確認為兒童找出適任的父母、父父或母母。
護家盟任秀妍律師說:「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才有可能愛他, 收養的小孩不可能愛他」,事實正好相反, 自己生的小孩不一定會愛,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被遺棄的小孩了,同性婚姻要收養的小孩,正是不被自己血緣所愛的小孩。
收養他人的小孩,這需要多大的愛與勇氣,才會願意去承擔如此大的責任。
另外每一對同性婚姻的收養,都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才能通過法院及社工單位的認可,但異性戀生養小孩,卻不見得有準備,可能是未婚媽媽,可能是一夜情的意外,也可能經濟未有充足準備,但同性收養的小孩不會有任何意外的情形。
關於許淑華立委的伴侶法草案
許委員提出的伴侶法草案,非但無助於解決同性戀與異性戀在法律上不平等現象,反而是更加深且強化了異性戀與同性戀的不平等,與婚姻平權的觀念背道而馳。
同性戀只能適用伴侶法所代表的意義,是國家透過立法方式告知全民: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一樣的,在法律上不該受相同對待,民法婚姻制度是異性戀專屬的權利,你同性戀沒有資格適用民法,只能適用次一等的伴侶制度,這正是基督教所要的,更是不折不扣的歧視,法律不該鼓勵甚至助長歧視,這也違反了憲法平等權保障,已有違憲之虞。
伴侶法的通過,將會使社會出現更多的張鳳書,加深歧視與對立,社會將永無寧日,這絕非婚姻平權,而是異性特權。
特別法的存在,往往是針對弱勢族群權益而需要特別保護,例如對於身障者或原住民加強保障,但許委員的特別法,卻是製造且助長歧視的特別法,並且要對在法律上未受平等對待的同性戀,再一次的限制及剝奪。
同性戀並沒有要求特權,婚姻平權,只是要求國家將選擇自己所愛的權利還給我們,將同性戀納入婚姻制度中,同性戀並不特別,並不需要特別法。
伴侶法可以適用一些不願意進入婚姻的某些族群,但這絕對無法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而是包裝歧視的惡質立法,過時且違反平等精神的舊時法制,絕非目前台灣所需要的。
至於同性婚姻的收養問題,請許委員先行瞭解我國的收養制度,目前國內收養制度非常嚴格,必須要向法院申請認可,並且需要社工機構介入評估,確保為下一代找到適任的扶養人。
也就是說,同性婚姻收養子女的門檻,遠較異性婚姻生養子女的標準更高,其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人品修養是否足以承擔收養子女的重任,會由法院及社工機構嚴格把關,但異性婚姻生養下一代卻沒有任何篩選及把關機制,殺害血親、性侵子女、強盜強姦,各種罪犯都可以擁有後代,但一對關係穩定經濟充裕的同性婚姻卻不能收養子女,只因為他是同性戀?這符合平權的精神嗎?
另外同性婚姻是基於憲法平等權的保障,限制同性婚姻會涉及違憲議題,但伴侶制度只是社會制度的選項之一,與憲法平等權保障無關,和同性婚姻婚完全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這時候提出伴侶制度,到底是緩兵之計?還是要另闢戰場模糊焦點?還是烏賊戰術?或是只想兩邊討好?
同性婚姻不該於伴侶法中解決,應回歸於民法修正案中討論。
希望委員不要倉促提案,請多思考,為了解決同性婚姻而在此時提出伴侶法絕對是糟糕透頂的選擇,伴侶法應該民法修正案通過之後,再予檢討提出。
但我支持委員將同性婚姻收養子女的部份,以民法修正案方式提案,再由院會作最後表決。
民法修正案刪除父母夫妻男女造成去性別化
民法婚姻篇及親屬篇用以規範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法律用語和日常用語本來就不盡相同,例如民法早就使用「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這些法律用語,這些都和現實生活不同,我們不是極權國家,政府不會無聊到立法去管你要如何稱呼,你愛叫老爸、老媽、帥爸、老爹、老頭子、父親大人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都是你的自由,國家不會管你,也不會被罰錢。
另外父母子女並不是民法創造出來的,民法並沒有那麼神,人類之初就有父母子女等倫常關係,這部民法是1930年才立法,並不是立法之後,父親才變成父親,子女才變成子女,只要人類存在、父母、祖父母、子女的關係就會一直存在,即使哪天民法被整部廢除,父母子女等倫常關係依然存在。
所以即使民法把「父母」修改成「雙親」,也不會真的把你的父母變不見,難道你的父母不是你的雙親嗎?你的父母都會好好的,回家還是繼續叫爸爸、叫媽媽,修改民法會把父母變不見,那是小說和漫畫才會出現的情節。
另外修改民法,也不會把人「去性別化」,要變動性別,必須要精密的外科手術,這幾個立法委員沒那麼大的本事、民法改幾個字,可以去掉人的性別。
法律用語只是法律用語,在用語的選擇,是考量是不是精確明晰,能不能清楚完整的的解釋他所要處理的法律關係,這些都只是立法技術的問題,有相當的彈性。
現行民法使用「父母」及「夫妻」,顯然無法將同性婚姻包含進去,因此用語上必須調整,尤美女委員和許毓仁和時代力量各有版本,哪種版本好是見仁見智,交給委員們討論即可,我就不發表意見了,但立法技術可以很有彈性,如果反對方真的那麼在意文字用語,就在文字上退讓一些也無妨,重點是制度本身有過關才重要,目前提出的民法修正案版本,都同樣可以實現婚姻平權的保障。
家長的擔憂是否足以作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除了反同教會以外,其他反同的成員很多都是憂心忡忡的家長,她們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也許不是出於信仰,他們最擔心的是:同性婚姻法案通過之後,會不會讓自己的小孩變成同性戀。
因為我擔心自己的小孩在同性婚姻通過之後,會變成同性戀,所以我不管憲法怎麼規定,我也不管什麼平等不平等的基本人權,我也不管別人家同性戀小孩在學校怎樣被欺負,我也不在乎這些同性戀什麼權利義務的,那都不關我的事,反正我就是反對。
家長可以這樣想嗎?當然可以。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家長都是這樣想,但是政府和立委可以這樣想嗎?
政府和立委可不可以對著同性戀說:不好意思,因為有些家長怕同性婚姻通過之後會讓他們的小孩變成同性戀,雖然這個沒有科學根據,但他們家長就是會擔心啊,而且基督教覺得你們結婚,違反了他們基督教的教義,雖然其他宗教沒太大意見,而且基督教佔的人口數也不多,而且也不是所有基督教派都反對,但因為反同的基督教最兇,都會上街抗議,所以你們委屈一點,那不然我們給你一個伴侶法啦,反正差不多嘛,民法就給異性戀專用就好了,這樣才符合張鳳書的要求啊。
如果政府及立委對於基本人權議題的視角及高度,只和擔心的家長和激進的少數宗教一般,如果立法委員在修法時只想討好少數宗教和家長,卻不追求憲法平等權及人性尊嚴等更高價值的實現,也不講求科學依據及理性論述,那這樣的立委及政府何用?
台灣是個多元的社會,沒有任何一宗教該把自己的倫理觀強加在他人身上,宗教信仰是你個人的選擇,不是別人的選擇。
立法不只是規範法律關係,立法更該有推動社會進步的積極功能。負責任的政府及立委,該有勇氣出來導正社會錯誤觀念。修法該基於理性客觀的科學論述,而不是隨著無知的恐慌起舞而搖擺不定。
同性婚姻會讓社會產生更多同性戀
這個問題該問護家盟和反對同婚的家長們,你覺得同性婚姻通過之後,你會變成同性戀嗎?如果不會,為什麼同性婚姻通過之後會產生更多同性戀?
他們會說「小孩不一樣,你給他什麼,他們就會變成什麼」
那為什麼所有的同性戀都是產於異性的結合呢?
同性婚姻會造成更多同性戀,這是一個憑空的想像?還是有科學的基礎?有沒有任何的科學的證據?如果沒有任何科學證明,在立法時就不能以沒有科學根據的憑空假設,當成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麻州通過同性婚姻之後,種種亂象
關於麻州的文章常被引用,內容有沒有價值,要看寫的立場為何,這篇報導到底是不是具科學精神的研究報告?
寫關於麻州這篇文章的Brian Camenker是MassResistance的創始人,MassResistance是一家位於馬薩諸塞州的極端反LGBT群體,被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 列為反同仇恨群體。
另外和Brian Camenker 名字 一起出現的還有Scott Lively ,這位牧師就是因為在烏干達鼓吹處死同性戀法案,而被美國法院起訴的基督教牧師。
也就是說,這不是什麼嚴謹的科學研究報告,而是類似護家盟的激進反同宗教團體所寫的,所以護家盟和谷阿狗一再引用。但善良的家長們很容易就相信了,以為這是什麼了不得的科學報告
這篇文章接下來講了一些麻州學校的狀況,婚姻平權是關於成年同性戀的結婚制度,學校的性教育教材是孩童教育的問題,兩者並不相同,但反同的教會,卻一而再再而三拿學校的教材作文章,讓它和同性婚姻綁在一起,為什麼?
因為除了教會以外,反同婚在社會中所能找到的支持者,有許多是憂心忡忡的家長,他們用性別教育的問題,來鼓動家長支持他們。但其實婚姻平權是憲法的平權問題,性別教育的教材是學童的教育問題,兩者是不同的,只是許多家長沒有辦法意識到這其實是兩件事。
還有另外一個理由,部份基督教派意圖將台灣轉化為基督國度,他們投入了極大的心力進入校園,新聞也重複報導過許多爭議,一旦學校接納了同性戀,對教會的擴展將會遭受巨大阻力。因此他們將反同婚視為背水一戰。
在教會的歷史中,每一次平權的進步,對教會的權威就是一次重要的打擊,從廢除奴隸制度、到男女平權,再到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平權,教會有相當大的危機感及焦慮感。
但其實教會與同性婚姻並非無法和諧共處,美國部份教會包容接納同性婚姻就是最好的例子,台灣的部份的基督教派真的不該走向烏干達模式,那只會更遠離民心而已,宗教該給人信仰的寄託,不該為了擴展而不擇手段。
同性婚姻要修改100多個法規,搞死基層公務員
這是谷阿狗說的,所以對他們來說基本人權不重要,憲法的平等精神是否實現也不重要,同性戀在社會的處境不重要,修改法條那麼多好麻煩,讓基層公務員好好休息才重要。
法條很多,所以就不做?現在不做,以後就不用做嗎?這,也能拿來當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反對方要到什麼時候,才能對基本人權問題回歸理性思辨?
另外同性婚姻通過之後需要修改一百多種法規,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就是: 國內所有和婚姻制度有關的法規,都只有異性婚姻所能適用,異性婚姻在一百多種法規內享盡各種權利義務之法律保障,但同性戀者卻全無適用。
這就是同性戀與異性戀在法律上受到不平等對待的實證,也凸顯了同性婚姻長期未受國家法律保障,不僅遭受反同教會惡言歧視,更淪為法律上的次等公民的不平等現象,國家更應積極修法,實現憲法平等人權的保障。
同婚之後,尤美女委員將主張通姦除罪化
尤委員是立法委員,立委代表各種不同的民意,當然可以提出各種法案,但法案最後是由立法委員多數表決決定,哪天通姦除罪化通過了,那也是立院全體多數委員的決定。
在此不打算探討這個議題,只提供幾個人的看法:
大法官張瓊文:贊成通姦除罪,婚姻不是「刑罰」來維繫的
司法院副院長蔡炯燉表示,「許多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呼籲通姦除罪化,但目前國內婦女似尚難以接受,惟審度國際趨勢,我國是否仍要繼續維持該罪,值得進一步省思」。
大法官許志雄明確支持通姦除罪化。他說,通姦罪除罪化乃時代趨勢,主要原因出於法律與道德界線的考量,認為婚姻外的性行為固然與道德有關,但道德不應無限上綱,想要藉由通姦罪規定強行道德規範,難免陷入法律萬能的迷思。何況從實證角度著眼,通姦罪的存在,往往讓女性處於較男性不利的地位,與性別平權的精神有違。
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也支持通姦除罪化。他說,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及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凡涉及個人之生命、身體、情感之領域而不干涉第三者者,國家宜採最少介入之原則。通姦罪是以國家之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除罪化」之同時應確立對於弱勢的原配權益之保障,就此應可提高精神損害之賠償金額。
這時候該拼經濟,不該談同性婚姻?
經濟重要?基本人權不重要?同性婚姻有助於經濟嗎?
婚姻及家庭培養了個人的責任感,對婚姻的責任,對家庭的責任,對配偶的責任,更多人選擇婚姻進入家庭,就培養出更多而有責任的國民,這絕對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
同性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權?
反對方的擬答: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答:人權是指生命、自由、財產、受教育等基本人權,婚姻是國家依據其發展需要及公共利益而給予人民一種類似公民權的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及歐洲人權公約均指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少了哪一個?哪一個權利是反對方不敢告訴大家的?
婚姻「平」權,講的就是「平等權」,反對方卻故意省略了,反對方會不知道平等權是基本人權嗎?裝傻?不知道?都不是,這是狡詐可恥的惡意欺騙,說謊!!!
修法為什麼不能堂堂正正理性辯論,為什麼要用騙的?居心何在?這些詐騙般的手法能行騙多久?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四個基本人權
一、平等權(憲七)
二、自由權(憲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三、受益權(憲十五、十六)
四、參政權(憲十七、十八)
平等權規定在憲法第七條,次序在最前面,也就是最重要的。婚姻平權正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也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各國通過同性婚姻的依據,也都是出於平等權的保障,無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