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VOA –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taiwan-reaction-on-korea-penisula-situation-20130411/1639154.html,公有領域,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5564578
猶記10月,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控告中國手機品牌「OPPO」(全名: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跟他撞名,讓他經常被人誤會在中國投資,造成很大困擾,並質疑「這樣有沒有造成我個人的侵權行為?」、「NCC審查時應該知道與我同名」、「怎麼沒有事先知會」等等,並希望NCC及代理商盡快處理。
當時NCC則回應,目前該手機廠商都是以「OPPO」而非「歐珀」行銷,已電洽代理商,請其約束下游通路行銷時,盡量避免使用「歐珀」二字。
結果在商周編輯會客室粉絲頁上竟提到,商周記者前幾日接到了OPPO公關的來電,請求商周將最新出刊1512期文章中的譯名「歐珀」刪除掉——因為OPPO收到了NCC的來函,要求各家通路在行銷的時候盡量避免用到「歐珀」這兩字。
商周編輯對此相當「傻眼」,直呼:「按照這樣的邏輯,宜蘭縣三星鄉鄉長是不是該請NCC管管媒體以後只能稱Samsung為閒宋或三爽就是不能稱三星?清朝開國功臣索尼的後代子孫也該去函叫SONY別再污衊其先祖,台灣蘋果農更該集體向APPLE求償。(此梗向卡提諾狂新聞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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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民對這件事情又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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