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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玉蔻

前些日子,保外就醫的陳水扁遭到民眾攝影後散佈於網路,又掀起了要不要特赦他的激辯。特赦與否,這是蔡英文的職權,我沒有任何意見;陳水扁因何入獄倒是可以給主持馬英九所涉弊案的檢察官和法官一些借鏡。

陳水扁鋃鐺入獄,三審刑期確定的,主要有元大併購復華證券、龍潭案與陳敏薰買官這三件弊案合併執行 20 年徒刑定讞。無獨有偶,陳水扁的三樁案件恰好與馬英九所涉的富邦銀行併購台北銀行、國發院賤賣土地案以及大巨蛋圖利遠雄集團這三個案件,呈現一種比照起來相類似的映射關係

  • 實質影響力讓扁入罪,馬就沒有影響力?

當初元大相關人士塞給吳淑珍 2 億元要買個安心,這筆錢陳水扁知道嗎?我們不知道,但法官說他不會不知道,並認為這場併購雖然不在總統職權之下,陳水扁卻是有實質影響力,因而將他與吳淑珍一起判了公務員貪汙圖利罪。

馬英九曾經吃過富邦集團邀請的魚翅宴,下屬們應該都知道這兩者的關係不錯;而台北銀行的不動產當初沒有重估價值,損失保守估計超過 80 億台幣,這中間馬的愛將,當年的市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就扮演雷同吳淑珍的角色。按照同樣的標準,馬英九能無罪嗎

何況,富邦集團負責人之一的蔡明忠,法院出庭時曾經捐给馬英九1500萬元政治獻金。這和元大馬維欣說的「買個安心」又有什麼差別?

而馬英九在擔任黨主席及台北市長期間,將國發院土地賤賣給元利建設,尚未為他們變更地目,竟然引來建商刊登大幅廣告罵人。到後來,還是接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幫元利變更完成,擺平了這件事。

這中間郝龍斌有沒有去過總統府一趟,是不是取得了黨主席的暗示、授意?馬英九當初賣地給元利時,有沒有承諾什麼對買主有利,台北市長權限可以處理的地目變更問題,難道不可疑嗎?

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因為「實質影響力」被判有罪;那麼馬英九在這件國發院土地買賣上沒有發揮「實質影響力」的空間與質疑及犯罪之嫌嗎

  • 收錢的吳淑珍與私下協議的李述德,角色何其相似

至於陳敏薰「買官」案,吳淑珍當時的確收了她1000 萬的政治獻金,陳水扁宣稱他不知情。雖然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曾經作證表示,陳水扁對陳敏薰無法擔任 101 董事長的結果有不滿意,這卻不足以成為定罪的關鍵。法院卻逕自認定陳水扁知道收錢一事,與後來的人事任命有對價關係。

相對地,在大巨蛋案中李述德與遠雄達成零權利金的協議,錄音存証証明馬英九市長及遠雄老闆趙藤雄在市府私會。仔細推敲,李述德是不是再度扮演相似吳淑珍被控在陳敏薰案中的角色,陳水扁因而被判刑定讞,而馬英九又該當何罪?

馬英九在台北地檢署還有 24 個案子等待偵查,但光是富邦併北銀、國發院土地賤賣與大巨蛋案,他就不應該無罪。否則的話,這個國家不只應該要特赦陳水扁,更應該要為他洗刷冤屈才是。

(本文經原作者周玉蔻授權刊登。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