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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衛福部訂定了「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 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具體來說草案要求食品業必須聘請專任之專門職業人員至少1名。草案亦將食品製造業之實施規模調整為持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含)以上者並分階段實施;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業者類別及其應置比率則維持現有之規定。
批踢踢實業坊上,有網友對此案提出了質疑:
現行的法規是規定部分民生相關的食品業,比方說肉品、乳品,不限資本額都需要聘用食品專門人員監控生產,但新的法規除了規定的產業,還要資本額一億以上,才需要聘請相 關人員。
一億以上是什麼規模呢?全臺灣只有約240家公司有符合這個規定,但根據經濟部統計, 臺灣現在設廠的食品業有大概6000多家。
然後,這個法案的階級屬於行政命令,也就是說: 不用經過立法院三讀,只要衛福部自己爽,就可以發佈。 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新聞提到這個,但我覺得這個法案扯到爆了。
網友主要不認同之處是:
新的法規要求的類別增加了,但加上了資本額限制,實際上需要設置的廠商總數卻減少了。
法規有公告,但也只是和企業協商後訂定的,不覺得這有到很光明正大。食安法已經施行一段時間了,現在的目標應該是中小企業普及,而不是放在早該做到的大 企業上。
資本額不能更符合現狀嗎? 3000萬不是個更好的數字?
令人讚賞的是,衛福部很快就在批踢踢上給予了正面回應,並邀請民眾參與旁聽說明會。以下是衛福部針對草案的說明:
Q1:原本不限資本額均需聘用專職人員的業別,現在一億元以下就不用聘?
A1:原規定5類食品業者(肉品、乳品、水產品、餐盒食品工廠、國際觀光旅館)需聘用專職人員,其中針對各界關切原本不限資本額均需聘用專職人員的3個業別(肉類、水產、乳品 加工食品業)。
現調整為資本額 1億元以上需聘用,餐盒食品工廠及國際觀光旅館業知實施規模仍維持;
另並再增加8類食品(罐頭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蛋製品製造業、 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醬油製造業、食用醋製造業、調味醬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業者應聘用,估計全台家數達629家,故本法規修正後,應聘用專職人員家數新增242 家。
依據衛福部的說法,即為實際上是再增加了八類食品,增加了納入的範圍。不過並未回應網友們另一項提問,即為何要設定一億元這個高門檻的資本額。
Q2:為何要排除規模小的業者聘用專職人員?
A2:過去肉品、水產品等業者有許多是在市場炒肉鬆的老夫妻、在家庭小工廠內兩人作魚丸, 這些原本被規範也應依規定聘用專職人員,且未聘用還可能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3-300萬 元罰鍰。
食安法有規模的概念,台灣小型企業太多,尤其五人以下的工廠,或非12個月均工作的工 廠。本案就近年推動清形及實務考量,並配合包括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法令之調整, 擴大實施業態範圍,運用資本額之限制,達到分層及分級管理。
此次排除之後,能夠有效避免一些真的很小型的產業(例如市場、家庭製造的小店舖等等)因為沒有聘請而被責罰了罰款,很可能這些小產業是沒有辦法聘僱專業人員的。但因此會無法可管嗎?衛福部表示仍有其他相關管理規定請不用擔心。
Q3:規模小或資本額小的業者被排除不需要聘用專職人員,如何管理食安?
A3:除應聘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業者之外,衛福部也公告9類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他資本額較小的各類食品業者,仍應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該準則規定詳見食藥署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食品 、餐飲及營養類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Q4:部分網友認為可以訂定規模,但資本額建議調整
A4:食藥署歡迎各界提出建言,本署亦會收集更多建議,列入檢討本案之參考。
Q5:部分網友建議增加懲罰條款
A5:有關聘用專職人員係依據食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如業者未依法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 照人員,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Q6:網友如果想參與9月22日的說明會,可以接受報名出席或旁聽嗎?會有逐字稿紀錄釋出 嗎?
A6:9月22日說明會接受網友報名旁聽(報名期限為9/14中午12:00前傳真至02-26531062,可 電洽02-27877369確認)。本次會議紀錄會有所有發言人摘要及決議,並公開於本署網站。
網友們若有任何建議,都非常建議參加說明會,並且踴躍在法案討論的期限內,於各個管道上提出建議。看來衛福部算是有心要跟大家溝通、一起討論出如何讓食安不再成為危機!
首圖來源:every one, CC Licensed
參考資料:
- 《衛福部》:草案新聞稿
- 《批踢踢實業坊》:〈[爆卦] 食安法又要偷偷修法啦!!〉
- 《批踢踢實業坊》:〈〉(本文提供合作夥伴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