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立法院昨天(2016.12.6)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確定刪除勞工的國定假日7天假,並明訂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紛擾多時的勞基法修法爭議落幕。
到底,備受批評的國定假日砍七天在吵什麼?來看看BO整理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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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重新拍板定案,讓差點被刪除的七天假重新復活。這當然讓資方團體氣得跳腳,揚言明年再放假就要找蔡英文掀桌。雖然說這是一場勞工的小勝利,但真正的戰場其實是在週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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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以前,其實你沒有週休二日
今年之所以會為了放假吵了這麼久,就是因為從今年 1 月 1 號開始,勞基法才正式修訂法定工時為每週最多 40 小時工時。在那之前,法定工時實際上是雙週最多 84 小時,也就是隔週休二日。
那你會說:什麼!那我之前放的是什麼週休二日?
那是因為原先只有公家機關跟老師放週休二日,但是企業老闆乾脆順應這項制度一起放週休二日。相對的,他們也比照公務員制度,把這次吵很兇的七天假沒收了當代價。(不過有些沒有週休二日的企業就還有那七天。)
不過,現在要落實週休二日,這一切都不同了。除了七天假留不留之外,重點是週休二日那兩天怎麼放?
什麼是一例,什麼又是一休?
為什麼勞動部提出的一例一休會被勞動團體嗆是假的週休二日?讓我們先來搞懂什麼是例假,什麼又是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例假的設計目的是政府怕你連續上班過勞,強迫老闆放你一天好好休息。所以說,除了天災人禍這些特殊狀況之外,老闆就是花再多加班費也不能請你回來上班。
而休息日目前勞基法並沒有定義,但一般來說就是一個禮拜 5 天工作日與 1 天例假日之外剩下的那一天。因此,它比較具有彈性使用的空間,只要老闆跟你喬好你就可以加班。
雖然在例假跟休息日加班,兩個的加班費基本上一樣,但因為前者是強制休假而後者不是,所以在例假日加班還可以拿到額外補休,但在休息日加班可就沒有這福利囉。
感覺沒差很多啊,還不都是放假。真的?
勞工團體之所以會說一例一休是假的週休二日,主要是擔心變形工時條款可以讓老闆可以藉由縮短每天的標準工時,搭配少少的加班費讓你連週六都要來上班。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舉例來說,在變形工時條款下,老闆可以讓你週一到週五每天上班 7 小時,再加上星期六 5 小時,這樣也是每週 40 小時。之後只要再搭配幾個小時的加班(費),噹啷!你就多上班一天了。而且這樣比起一般每天上班 8 小時再請你加班一天所要花的加班費還要省上許多。
不過勞動團體說休息日加班費比平日便宜是錯的喔!雖然休息日加班的確只算時薪而非直接給日薪,但是目前的修正草案並沒有讓加班費縮水。
不過不管怎麼說,在休息日加班福利的確不比在例假加班,勞工團體才堅持六日兩天都算例假,才是真‧週休二日。
但一例一休真的有勞工團體想得這麼惡劣嗎?只要是加班,老闆還是要經過員工的同意,也得要乖乖付加班費。如果他沒有這麼做的話,就去勞工局檢舉違法啊!看看華航空服員都起身罷工了,為什麼你還甘願放任老闆逼你加班當奴工?
(圖片來源:heiyo@Flickr,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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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相關資料來源:
聯合報:勞基法翻修 擬定每周一例一休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一例一休」藏魔鬼 勞動部照砍國假?勞團疾呼《勞基法》勿修惡
自由時報:休息日加班費變少?官員有口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