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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殺人案死刑犯鄭捷,法務部在昨天晚上 20:47 執行槍決。從判刑定讞到執行死刑中間只經過短短 19 天,雖然不是史上最快,但 19 天就執行死刑卻也遭到許多非難。

究竟在死刑定讞後,這麼快就處決是合理的嗎?台權會痛批法務部長羅瑩雪這樣的做法是「亂來」!任何一個死刑犯的執行,都必須確認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聲請解釋憲法等救濟途徑後﹐才可以執行死刑。「這是最基本法務部訂定的規範,也是避免冤獄的規定,才定讞 19 天,講一個難聽的,鄭捷可能拿到判決才沒幾天,應該還在非常上訴的期限內,這是非常非常草率的行為!

而法務部在昨晚的記者會也發表一份聲明。解釋會這麼快處決鄭捷,是「由於鄭捷案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會大眾也紛紛要求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以彰顯社會公義。」、鄭捷「所犯下的罪行實屬重大,屬於公政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所為已達人神共憤地步。」

關於法務部這兩點聲明,再度創下了中華民國法務機關「神邏輯」的判准。我們的法務機關在處理重大刑案,判定的標準居然是因為「社會大眾紛紛要求應該執行死刑」。意旨在法務部其實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學專業,只需要看社會風向、輿論,就能決定要執行死刑與否。第一,是根據什麼「民意」所判定的?有做過實際的民調數據、公投嗎?第二,若是單靠媒體上的討論,是哪間媒體能夠代表所有民意?如果是這樣,那麼法律所定下的規定難道都可以因為「民粹」而被推翻嗎?

再者,堂堂法務部執行死刑,居然是認為這樣的犯行「人神共憤」。要執行死刑卻搬出「神」作為背書對象,那是不是未來要判刑定讞都要到各個神廟去擲筊問神明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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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的辯護律師團: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也在昨晚發表聲明。律師團表示,在法務部執行死刑之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而因為才定讞 19 天,律師團尚在準備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的程序。「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昨天法務部在記者會現場,有記者提問,在執行死刑前是否有通知家屬?法務部的回應卻是:「沒有,以往都是槍決之後才會通知,『以免造成我們不必要的困擾』。」

這時候那些高喊有同理過家屬感受的人呢?難道死刑犯沒人權,他的家屬也沒有人權了嗎?我不敢想像一個國家可以如此輕易草率地執行死刑。無論於法、於情、於理都不應該如此。鄭捷在一個倉促的夜晚裡死了,一覺醒來我們的社會有變得更好嗎?法務部口口聲聲主張的「社會正義」,卻是違背了程序正義跟實質正義的作為。這種「正義」,是誰的正義?

而在奪取他的生命之前,就已經殺了他的社會,仍然沒有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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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來源:Global Panorama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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